立口头遗嘱的程序和条件是什么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9-01-10 13:39
遗言的方法有公证遗言、自书遗言、代书遗言、录音遗言、口头遗言。其中立口头遗言的程序和条件是什么?我国法令是怎么规则的?下文听讼小编为我们整理了相关常识,欢迎阅览。
一、口头遗言的程序
遗言人在生命垂危等危殆景象下,找到两名以上的见证人在场,由遗言人口述遗言内容。见证人可做记载,但记载内容因危殆景象,遗言人无法修正、更正。见证人也可不做记载,以见证人回忆的为准。
因为口头遗言是因危殆景象不能选用其他遗言方法的景象下不得已选用的遗言方法,而且口头遗言与其他遗言方法比较,是最短缺真实性(或过错的可能性最大)的一种遗言方法,所以,一旦该危殆景象免除,遗言人能以其他方法(如书面、录音)立遗言的,口头遗言天然失效。即便遗言人未以其他方法立遗言,该口头遗言依然无效。
二、口头遗言有用的条件
(一)口头遗言只能在危殆情况下“缔结”。法令规则只要在这种情况下立的口头遗言才有法令效力。
(二)若“危殆情况免除”而立遗言人没有逝世的,口头遗言即失效。假如处在生命垂危中的立遗言人经抢救而康复了选用其他立遗言的才能的,那么该口头遗言即视为无效,应另用其他的方法立下遗言。
(三)口头遗言必须有“两个以上证人在场见证”方为有用。《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十八条规则:“下列人员不能作为遗言见证人:1、无行为才能人、约束行为才能人;2、继承人、受遗赠人;3、与继承人受遗赠人有利害联系的人。 “有利害联系的人”两类:一是继承人或受遗赠人的近亲属,包含爱人、子女、爸爸妈妈、兄弟姐妹、祖爸爸妈妈、外祖爸爸妈妈、孙子女、外孙子女以及其他一起生活的家庭成员; 二是与继承人有民事债款和债款联系的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若干问题的定见》第三十六条规则:“继承人、受遗赠人的债款人、债款人、一起运营的人,也应当视为与继承人、受遗赠人有利害联系,不能作为遗言见证人。”
一、口头遗言的程序
遗言人在生命垂危等危殆景象下,找到两名以上的见证人在场,由遗言人口述遗言内容。见证人可做记载,但记载内容因危殆景象,遗言人无法修正、更正。见证人也可不做记载,以见证人回忆的为准。
因为口头遗言是因危殆景象不能选用其他遗言方法的景象下不得已选用的遗言方法,而且口头遗言与其他遗言方法比较,是最短缺真实性(或过错的可能性最大)的一种遗言方法,所以,一旦该危殆景象免除,遗言人能以其他方法(如书面、录音)立遗言的,口头遗言天然失效。即便遗言人未以其他方法立遗言,该口头遗言依然无效。
二、口头遗言有用的条件
(一)口头遗言只能在危殆情况下“缔结”。法令规则只要在这种情况下立的口头遗言才有法令效力。
(二)若“危殆情况免除”而立遗言人没有逝世的,口头遗言即失效。假如处在生命垂危中的立遗言人经抢救而康复了选用其他立遗言的才能的,那么该口头遗言即视为无效,应另用其他的方法立下遗言。
(三)口头遗言必须有“两个以上证人在场见证”方为有用。《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十八条规则:“下列人员不能作为遗言见证人:1、无行为才能人、约束行为才能人;2、继承人、受遗赠人;3、与继承人受遗赠人有利害联系的人。 “有利害联系的人”两类:一是继承人或受遗赠人的近亲属,包含爱人、子女、爸爸妈妈、兄弟姐妹、祖爸爸妈妈、外祖爸爸妈妈、孙子女、外孙子女以及其他一起生活的家庭成员; 二是与继承人有民事债款和债款联系的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若干问题的定见》第三十六条规则:“继承人、受遗赠人的债款人、债款人、一起运营的人,也应当视为与继承人、受遗赠人有利害联系,不能作为遗言见证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