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庭质证的内容和技巧包括哪些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11-11 10:06
所谓质证便是依据现实来问明或辨别是非,质证也便是法庭查询中,辩解方及被告人对检察机关控诉被告人违法现实所依据的依据来历是否合法化,与现实是否客观化,证明进程是否合理化和与案子是否有联络化及控方对辩方提出的依据在法庭上进行辩明是非的进程。实质上,法庭查询质证,便是控辩两边把自己作为定案的依据展现法庭,两边辩明是非后争夺由法庭选用作为定案依据的一个进程,是控辩两边相互对对方依据的质疑进程。接下来,听讼网小编为我们介绍相关常识。
法庭质证的内容和技巧包含哪些
一、书证、依据
1、书证是指可以依据其表达的思维和记载的内容查明案子本相的悉数物品、符号和图形。其证明力的特色是客观实在性比言辞依据要强。因而对书证这一直接依据的质证一般针对:
(1)书证是否假造或变造,即对真伪进行争议,是否是本来、正本、副本或许节录本。这就要求对原件提取发现进程进行阐明;
(2)书证与本案现实是否有联络;
(3)书证的获取途径是否合法;
(4)对书证的判定结论进行争议;
(5)对书证的原作者的复查问题及与其他依据是否有对立;
2、依据是可以据以查明案子实在状况的悉数物品和痕迹。这些物品和痕迹包含作案的东西、行为所损害的客体物、行为进程中所留传的痕迹与物品,以及其他可以揭穿和证明案子发作的物品和痕迹。依据同其他依据比较,更直观,更简单把握,同言词依据比较,它更客观、实在性更大。对依据的质证一般为:
(1) 依据是否原物、它被搜集的办法、来历、保存办法;
(2) 是否与案子现实有联络,即与首要违法现实存在哪些客观联络,对首要违法现实可以证明什么;
(3) 有无其它依据予以佐证。如凶器是否经过被告人辨认,血迹有无判定,是否与被害人或被告人血型共同,有无证言证明谁拿的凶器,和其它依据是否有对立点,消除对立是否合理等;
二、 证人证言
证人证言是指知道案子实在状况的人,向办案人员所做的有关案子部分或悉数现实的陈说。证人陈说的状况可所以亲身听到或看到的,也可所以别人听到或看到而转达的。但转达的状况,有必要阐明来历,说不出来历的,或许道听途说的音讯,不能作为证人证言适用。因为证人证言是证人对案子现实的感知回忆向司法机关所做的陈说,每个证言都遭到客观要素和主观要素的影响、搅扰,每个证人都会遭到个人感知才能,回忆、表达才能的影响而有所差错。针对证人证言的这种不稳定性、多变性的特色,质证的焦点为:
(1) 证言获得是否合法。几人参加问询,是否独自进行,是否契合法定程序,是否刑讯逼供,是否诱惑、诈骗,问询地址是否契合法令规则,辩解人问询有关证人是否得到被害人的赞同,是否得到有关部门的答应,辩解人获得的证言是否在查看起诉今后等;
(2) 证人证言的来历是直接的仍是直接的;
(3) 证人供给的证言是否遭到外界不合法的搅扰、是否受当事人或其别人的指派、收购、要挟;
(4) 证人与当事人,与案子有无利害联络;
(5) 证人对客观事物的感触怎么表达,陈说是否切当、感触是否深,回忆时刻长短,言语表达才能强弱,感触事物时精神状况怎么,感触事物时客观环境怎么;
(6) 个别证人证言与其它依据是否存在对立;
(7) 别的证人的质量、违法前科都可以成为质疑的目标。如证人的证言屡次重复、有遭到过行政、刑事处分记载的,都可以下降依据的证明力。
三、 违法嫌疑人、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
违法嫌疑人、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是指违法嫌疑人、被告人就有关案子状况,向侦办人员、检察人员、审判人员所做的陈说。因为违法嫌疑人、被告人是刑事诉讼的中心,案子的结局怎么,同他有着切身的利害联络,他所在的方位,决议了违法嫌疑人、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虚伪的可能性较大或许真真假假,真假稠浊。依据此法庭质证应留意:
(1) 剖析口供的合理性,要结合案情;
(2) 剖析研究被告人供述的动机和条件;
(3) 讯问被告人无违法行为,许多被告人翻供理由便是刑讯逼供,辩方也会捉住这一点;
(4) 被告人供述与同案人供述及其它依据有无对立;
四、 被害人陈说
被害人陈说大都状况下是实在牢靠的。但因为是被害人,对被告人有怨恨、惧怕心思,所以其陈说也存在不客观性,相同归于主观性,可变性依据。对此质证的焦点是:
(1) 被害人与被告人的平常联络及被害人的思维质量;
(2) 被害人陈说的来历是直接仍是直接;
(3) 被害人陈说的内容是否对立;
(4) 对年少被害人留意其陈说是否与其年纪、言语表达才能相符;
五、 判定结论
判定结论是指运用专门常识对案子专门性问题进行判定,是运用专门常识作出的辨别和判别,也成为查看或辨别其他依据的重要手法。质证的焦点在于:
(1) 判定人资历问题,延聘是否合法,判定中是否受外界影响和参杂个人要素;
(2) 判定所依据的检材是否充沛、牢靠;
(3) 证明是否充沛,揣度是否合理,是否排除了悉数可疑状况;
(4) 判定人是否具有处理判定问题的专业常识和经历,所运用的设备是否完善,选用的办法和操作程序是否科学。
六、 勘验、查看笔录
勘验、查看笔录是司法人员关于违法有关的现场、物品、人身等进行查询研究的一种客观记载,他关于正确确定案子现实和查明违法分子具有重要效果,它是具有概括证明效果的一种依据,质证的焦点集中于:
(1) 勘验查看笔录是否契合法令要求,如进行勘验查看的人有无勘验查看权力,有无见证人在场,是否签字盖章;
(2) 笔录记载的内容是否全面精确,现场状况有无遗失;
(3) 笔录记载的现场、物品痕迹是否被损坏,假造、人身特征,损伤状况或生理状况有无假造或改变的状况;
(4) 与本案的现实是否有直接联络,与其他依据是否有对立;
七、 视听材料
视听材料是选用现代技术手法,将可以重现案子原始动静、形象的录音、录象材料和贮存于电子计算机的有关材料及其他科技设备供给的信息,用来作为证明案子实在状况的材料。这是一种更接近于案子的实在状况的依据,其证明力具有直接、形象、精确、科学和概括性的特色。对此依据质证的焦点在于:
(1) 它是否假造、变造、编排过,有无判定;
(2) 获取的手法是否合法;
(3) 它与本案现实是否有联络,是否能证明首要违法现实。
除了上述质证的内容外,还要求公诉人把握质证的技巧:
一、对证人的质证办法:
1、 对控方证人的问询程序,首先要查明证人的身份、年纪、性别、作业等基本状况,以向法庭明示证人的资历,其次是要求证人就其了解的与案子科罪量刑的现实进行连接陈说,再次是证人做连接陈说后,公诉人就证人没有陈说清楚或陈说有遗失、对立的内容向证人提问,以查清现实。四是要针对辩解人提问的问题进行提问。五是证人进行虚伪陈说时,应当经过提问澄清现实,必要时,应当宣读证人在侦办、查看起诉阶段供给的证言笔录,宣读其他证人的证言,以到达证明其虚伪陈说的意图。
2、辩解方提请传唤的证人 (辩方证人)
(1)公诉人对辩解方提请传唤的证人的问询办法:一般选用质疑问询的办法。即针对辩方证人的陈说中存在的疑问而向证人提问。对辩方证人以辩解人为主问询,公诉人对其当庭陈说中存在的疑问要点提问,当然在提问的进程中也离不开盘诘式、复核式等问询办法的穿插运用。
(2)公诉人对辩方证人问询、质证程序
辩方证人是以辩解方为主问询,公诉人只用质疑问询;依据公诉人庭前是否触摸过辩方证人又可区别对待:
1、关于公诉人在庭前现已了解辩方证人的证言,即已搜集了该证人的证言笔录,公诉人首要针对其当庭作证与庭前作证的不同点、对立点,影响科罪量刑等方面进行要点提问、质证,其办法、程序可参照对控方证人的提问。
2、关于公诉人在庭审前不了解的辩方证人及其陈说,即公诉人在庭审前没有触摸的辩方证人及其证言笔录,对此种状况的辩方证人提问的程序:一是查看出庭作证的人是否具有证人的资历。二是查看证人证词是否受感知才能、回忆才能、表述才能等主、客观要素的影响。三是查看证人作证是否受外界的不合法影响,如诱惑、诈骗、收购、要挟、贿赂等。四是查明证人证明的现实来历是否牢靠,是亲眼所见,仍是道听途说等。五是就证人证明的现实向本案的其它证人、违法嫌疑人提问,或许宣读其它依据,查明辩方证人的证言是否和全案依据相吻合。假如经过上述办法可以查明辩方证人证词的实在性、客观性,及与案子的关联性的,就可作为依据运用。假如经过上述办法仍不能当庭查实的,依据其证明的案子现实及情节是否重要,可提请法庭对此依据不必、慎用或庭后持续查验。
(二)对证言笔录的质证办法及程序
新的庭审办法实施的是对立制的刑事诉讼办法,一般状况要求证人出庭作证,但在实践中,证人出庭会遭到许多约束,证人不可能都出庭。依据刑诉法第157条规则:在证人不出庭或经法庭能知未到庭的证人的证言笔录,应当当庭宣读。因而在法庭上将有许多证人的证言笔录需求当庭宣读、质证、查明。
1、公诉人对自己举证时宣读的证言笔录的质证。
因为公诉人举证时宣读的证言笔录,是公诉人庭审前已查验现实的,对此证言可直接向法庭宣读证人在侦办、查看起诉阶段的陈说笔录或亲笔证词。宣读的可所以证言笔录的悉数内容,也可以宣读其首要或要害的内容。在宣读时应批注:一是程序是否合法。包含是否侦办人员二人以上取的证,是否让证人核对、签名,按指印等。二是批注证人是否处于正常状况下作证,是否遭到控吓、要挟、诱惑收购等。三是宣读清楚证人证明的现实与案子的联络,即讲清楚证人证明案子现实或某一情节的时刻、地址、人物、行为、办法、手法、成果等有关要素。四是顺便阐明证人与被告人、被害人的联络及其证言的来历等状况。五是概括阐明证言笔录证明的案子现实,也便是对证言笔录内容上的概括、形式上的阐明及证明力的概括点评等总结性证明,以便法庭清晰此证言笔录证明了什么,有什么证明力等。
2、公诉人对辩解方举证时宣读的证言笔录的质证办法。
依据公诉人庭前是否了解辩解人宣读的证言笔录,又可分为:
1)对辩解人举证时宣读公诉人移交法院的依据复印件中某个证人的部分证言笔录时,公诉人依据自己已把握的状况,首要从以下几个方面质证或阐明:一是公诉人向法庭就庭前了解的同一证人在侦办或查看起诉阶段所作的证言笔录专一连接性陈说。二是阐明该证人的证言笔录的取证程序是否合法,是否与其它依据相吻合。三是阐明该证人作证时的心思、精神状况是否正常,是否受主、客观要素的影响。四是阐明该证人的证言笔录是否存在记载人、查询人等要素的影响,可以引起证言笔录的正确性、精确性。公诉人从上述各方面、再结合全案其它依据概括剖析辩解人宣读的同一证人的部分证言笔录的证明力的巨细、效果的巨细,对辩解人望文生义、混淆是非、偷换概念、以非掩是、弄虚作伪时,应依据其宣读证言笔录与证言笔录整体性及全案的其它依据运用逻辑学及其它学科常识加以剖析辩解人宣读证言笔录的过错,然后到达在质证中对辩解人宣读证言笔录的否定。
(2)关于辩解人宣读的与公诉人移交法院的依据复印件中的同一证人的意思不同或相反的证言笔录,公诉人质证时首要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一是依照上述(1)的程序和办法阐明公诉人宣读的在侦办或查看起诉阶段搜集的同一证人的证言笔录的证明力大力、效果巨细证明什么等。必要时,可要求法庭播映有关固定、保全这一证人的证言笔录构成时的视听材料依据。"二是对辩解人,宣读的同一证人的证言笔录的连接性上加以剖析其是否存在断章取意,以偏概全、偷换概念、混淆是非等过错。三是从辩解人宣读的证言笔录的形式上、内容上剖析其是否合法、是否受主客观要素的影响。四是结合全案其他依据,特别是同这一证人证明的同一现实或情节且现已法庭查验现实的依据,概括证明辩解人宣读这一证言笔录的真伪。假如进行了上述作业后,可以到达否辩解宣读的证言笔录的虚伪性,那就证明公诉人宣读的同一证人的证言笔录的实在性、客观性。假如进行了上述作业后,仍不能否定辩解人宣读的证言笔录的实在性,处理这一问题在实践中可选用两种办法:第一种,也是最好的一种,是让证人出庭,让其当庭承受质证!第二种,是交由法官概括全案依据作出取舍承认但在这一证人的证言是首要依据的状况下,这样作会发作现实难以承认或确定现实不精确的危险。因而笔者以为:在庭前现已发作贰言或对立,当庭查验不实,又来不及告诉证人出庭作证,而又影响科罪量刑时,应依据修改后的刑诉法第165条的规则,要求法庭延期审理,告诉证人到庭作证",承受问询和质证。若系非首要依据,可交法官结合全案现实和依据概括判别。
(3)对辩解人举证时宣读的证言笔录,是辩解人自行查询的,公诉人庭前没有触摸过期,公诉人对此证言笔录的质证首要从以下几方面进行:一是从辩解人宣读的证言笔录的内容上、形式上剖析其是否存在违法行为,是否存在主客观要素的影响、是否存在记载过错等方面,来证明其证言笔录的真伪真假。二是公诉人了解该证人的,从证人的心思状况、道德质量、感知、回忆、表述才能等方面当庭剖析证人是否受别人影响及其证言笔录的真伪。三是结合全案依据剖析该证言笔录的来历与案子联络等方面对辩解人宣读的证言笔录加以质证,提出定见。四是对公诉人庭前一点也末把握证人状况及其证言笔录的,应依据当庭查验清楚的依据、结合全案状况及上述办法,来概括剖析此证言笔录的正确程度、证明力巨细及真伪等。经过上述的办法和程度,能查验清楚,证明其契合依据特性的,方能作为依据运用;假如还不能查验清楚的,可参照上述(2)的办法,看其是否系首要依据而决议是采纳延期审理,告诉证人到庭作证的办法,仍是让法庭结合全案的依据自行决议取舍的办法进行。
法庭质证的内容和技巧包含哪些
一、书证、依据
1、书证是指可以依据其表达的思维和记载的内容查明案子本相的悉数物品、符号和图形。其证明力的特色是客观实在性比言辞依据要强。因而对书证这一直接依据的质证一般针对:
(1)书证是否假造或变造,即对真伪进行争议,是否是本来、正本、副本或许节录本。这就要求对原件提取发现进程进行阐明;
(2)书证与本案现实是否有联络;
(3)书证的获取途径是否合法;
(4)对书证的判定结论进行争议;
(5)对书证的原作者的复查问题及与其他依据是否有对立;
2、依据是可以据以查明案子实在状况的悉数物品和痕迹。这些物品和痕迹包含作案的东西、行为所损害的客体物、行为进程中所留传的痕迹与物品,以及其他可以揭穿和证明案子发作的物品和痕迹。依据同其他依据比较,更直观,更简单把握,同言词依据比较,它更客观、实在性更大。对依据的质证一般为:
(1) 依据是否原物、它被搜集的办法、来历、保存办法;
(2) 是否与案子现实有联络,即与首要违法现实存在哪些客观联络,对首要违法现实可以证明什么;
(3) 有无其它依据予以佐证。如凶器是否经过被告人辨认,血迹有无判定,是否与被害人或被告人血型共同,有无证言证明谁拿的凶器,和其它依据是否有对立点,消除对立是否合理等;
二、 证人证言
证人证言是指知道案子实在状况的人,向办案人员所做的有关案子部分或悉数现实的陈说。证人陈说的状况可所以亲身听到或看到的,也可所以别人听到或看到而转达的。但转达的状况,有必要阐明来历,说不出来历的,或许道听途说的音讯,不能作为证人证言适用。因为证人证言是证人对案子现实的感知回忆向司法机关所做的陈说,每个证言都遭到客观要素和主观要素的影响、搅扰,每个证人都会遭到个人感知才能,回忆、表达才能的影响而有所差错。针对证人证言的这种不稳定性、多变性的特色,质证的焦点为:
(1) 证言获得是否合法。几人参加问询,是否独自进行,是否契合法定程序,是否刑讯逼供,是否诱惑、诈骗,问询地址是否契合法令规则,辩解人问询有关证人是否得到被害人的赞同,是否得到有关部门的答应,辩解人获得的证言是否在查看起诉今后等;
(2) 证人证言的来历是直接的仍是直接的;
(3) 证人供给的证言是否遭到外界不合法的搅扰、是否受当事人或其别人的指派、收购、要挟;
(4) 证人与当事人,与案子有无利害联络;
(5) 证人对客观事物的感触怎么表达,陈说是否切当、感触是否深,回忆时刻长短,言语表达才能强弱,感触事物时精神状况怎么,感触事物时客观环境怎么;
(6) 个别证人证言与其它依据是否存在对立;
(7) 别的证人的质量、违法前科都可以成为质疑的目标。如证人的证言屡次重复、有遭到过行政、刑事处分记载的,都可以下降依据的证明力。
三、 违法嫌疑人、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
违法嫌疑人、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是指违法嫌疑人、被告人就有关案子状况,向侦办人员、检察人员、审判人员所做的陈说。因为违法嫌疑人、被告人是刑事诉讼的中心,案子的结局怎么,同他有着切身的利害联络,他所在的方位,决议了违法嫌疑人、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虚伪的可能性较大或许真真假假,真假稠浊。依据此法庭质证应留意:
(1) 剖析口供的合理性,要结合案情;
(2) 剖析研究被告人供述的动机和条件;
(3) 讯问被告人无违法行为,许多被告人翻供理由便是刑讯逼供,辩方也会捉住这一点;
(4) 被告人供述与同案人供述及其它依据有无对立;
四、 被害人陈说
被害人陈说大都状况下是实在牢靠的。但因为是被害人,对被告人有怨恨、惧怕心思,所以其陈说也存在不客观性,相同归于主观性,可变性依据。对此质证的焦点是:
(1) 被害人与被告人的平常联络及被害人的思维质量;
(2) 被害人陈说的来历是直接仍是直接;
(3) 被害人陈说的内容是否对立;
(4) 对年少被害人留意其陈说是否与其年纪、言语表达才能相符;
五、 判定结论
判定结论是指运用专门常识对案子专门性问题进行判定,是运用专门常识作出的辨别和判别,也成为查看或辨别其他依据的重要手法。质证的焦点在于:
(1) 判定人资历问题,延聘是否合法,判定中是否受外界影响和参杂个人要素;
(2) 判定所依据的检材是否充沛、牢靠;
(3) 证明是否充沛,揣度是否合理,是否排除了悉数可疑状况;
(4) 判定人是否具有处理判定问题的专业常识和经历,所运用的设备是否完善,选用的办法和操作程序是否科学。
六、 勘验、查看笔录
勘验、查看笔录是司法人员关于违法有关的现场、物品、人身等进行查询研究的一种客观记载,他关于正确确定案子现实和查明违法分子具有重要效果,它是具有概括证明效果的一种依据,质证的焦点集中于:
(1) 勘验查看笔录是否契合法令要求,如进行勘验查看的人有无勘验查看权力,有无见证人在场,是否签字盖章;
(2) 笔录记载的内容是否全面精确,现场状况有无遗失;
(3) 笔录记载的现场、物品痕迹是否被损坏,假造、人身特征,损伤状况或生理状况有无假造或改变的状况;
(4) 与本案的现实是否有直接联络,与其他依据是否有对立;
七、 视听材料
视听材料是选用现代技术手法,将可以重现案子原始动静、形象的录音、录象材料和贮存于电子计算机的有关材料及其他科技设备供给的信息,用来作为证明案子实在状况的材料。这是一种更接近于案子的实在状况的依据,其证明力具有直接、形象、精确、科学和概括性的特色。对此依据质证的焦点在于:
(1) 它是否假造、变造、编排过,有无判定;
(2) 获取的手法是否合法;
(3) 它与本案现实是否有联络,是否能证明首要违法现实。
除了上述质证的内容外,还要求公诉人把握质证的技巧:
一、对证人的质证办法:
1、 对控方证人的问询程序,首先要查明证人的身份、年纪、性别、作业等基本状况,以向法庭明示证人的资历,其次是要求证人就其了解的与案子科罪量刑的现实进行连接陈说,再次是证人做连接陈说后,公诉人就证人没有陈说清楚或陈说有遗失、对立的内容向证人提问,以查清现实。四是要针对辩解人提问的问题进行提问。五是证人进行虚伪陈说时,应当经过提问澄清现实,必要时,应当宣读证人在侦办、查看起诉阶段供给的证言笔录,宣读其他证人的证言,以到达证明其虚伪陈说的意图。
2、辩解方提请传唤的证人 (辩方证人)
(1)公诉人对辩解方提请传唤的证人的问询办法:一般选用质疑问询的办法。即针对辩方证人的陈说中存在的疑问而向证人提问。对辩方证人以辩解人为主问询,公诉人对其当庭陈说中存在的疑问要点提问,当然在提问的进程中也离不开盘诘式、复核式等问询办法的穿插运用。
(2)公诉人对辩方证人问询、质证程序
辩方证人是以辩解方为主问询,公诉人只用质疑问询;依据公诉人庭前是否触摸过辩方证人又可区别对待:
1、关于公诉人在庭前现已了解辩方证人的证言,即已搜集了该证人的证言笔录,公诉人首要针对其当庭作证与庭前作证的不同点、对立点,影响科罪量刑等方面进行要点提问、质证,其办法、程序可参照对控方证人的提问。
2、关于公诉人在庭审前不了解的辩方证人及其陈说,即公诉人在庭审前没有触摸的辩方证人及其证言笔录,对此种状况的辩方证人提问的程序:一是查看出庭作证的人是否具有证人的资历。二是查看证人证词是否受感知才能、回忆才能、表述才能等主、客观要素的影响。三是查看证人作证是否受外界的不合法影响,如诱惑、诈骗、收购、要挟、贿赂等。四是查明证人证明的现实来历是否牢靠,是亲眼所见,仍是道听途说等。五是就证人证明的现实向本案的其它证人、违法嫌疑人提问,或许宣读其它依据,查明辩方证人的证言是否和全案依据相吻合。假如经过上述办法可以查明辩方证人证词的实在性、客观性,及与案子的关联性的,就可作为依据运用。假如经过上述办法仍不能当庭查实的,依据其证明的案子现实及情节是否重要,可提请法庭对此依据不必、慎用或庭后持续查验。
(二)对证言笔录的质证办法及程序
新的庭审办法实施的是对立制的刑事诉讼办法,一般状况要求证人出庭作证,但在实践中,证人出庭会遭到许多约束,证人不可能都出庭。依据刑诉法第157条规则:在证人不出庭或经法庭能知未到庭的证人的证言笔录,应当当庭宣读。因而在法庭上将有许多证人的证言笔录需求当庭宣读、质证、查明。
1、公诉人对自己举证时宣读的证言笔录的质证。
因为公诉人举证时宣读的证言笔录,是公诉人庭审前已查验现实的,对此证言可直接向法庭宣读证人在侦办、查看起诉阶段的陈说笔录或亲笔证词。宣读的可所以证言笔录的悉数内容,也可以宣读其首要或要害的内容。在宣读时应批注:一是程序是否合法。包含是否侦办人员二人以上取的证,是否让证人核对、签名,按指印等。二是批注证人是否处于正常状况下作证,是否遭到控吓、要挟、诱惑收购等。三是宣读清楚证人证明的现实与案子的联络,即讲清楚证人证明案子现实或某一情节的时刻、地址、人物、行为、办法、手法、成果等有关要素。四是顺便阐明证人与被告人、被害人的联络及其证言的来历等状况。五是概括阐明证言笔录证明的案子现实,也便是对证言笔录内容上的概括、形式上的阐明及证明力的概括点评等总结性证明,以便法庭清晰此证言笔录证明了什么,有什么证明力等。
2、公诉人对辩解方举证时宣读的证言笔录的质证办法。
依据公诉人庭前是否了解辩解人宣读的证言笔录,又可分为:
1)对辩解人举证时宣读公诉人移交法院的依据复印件中某个证人的部分证言笔录时,公诉人依据自己已把握的状况,首要从以下几个方面质证或阐明:一是公诉人向法庭就庭前了解的同一证人在侦办或查看起诉阶段所作的证言笔录专一连接性陈说。二是阐明该证人的证言笔录的取证程序是否合法,是否与其它依据相吻合。三是阐明该证人作证时的心思、精神状况是否正常,是否受主、客观要素的影响。四是阐明该证人的证言笔录是否存在记载人、查询人等要素的影响,可以引起证言笔录的正确性、精确性。公诉人从上述各方面、再结合全案其它依据概括剖析辩解人宣读的同一证人的部分证言笔录的证明力的巨细、效果的巨细,对辩解人望文生义、混淆是非、偷换概念、以非掩是、弄虚作伪时,应依据其宣读证言笔录与证言笔录整体性及全案的其它依据运用逻辑学及其它学科常识加以剖析辩解人宣读证言笔录的过错,然后到达在质证中对辩解人宣读证言笔录的否定。
(2)关于辩解人宣读的与公诉人移交法院的依据复印件中的同一证人的意思不同或相反的证言笔录,公诉人质证时首要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一是依照上述(1)的程序和办法阐明公诉人宣读的在侦办或查看起诉阶段搜集的同一证人的证言笔录的证明力大力、效果巨细证明什么等。必要时,可要求法庭播映有关固定、保全这一证人的证言笔录构成时的视听材料依据。"二是对辩解人,宣读的同一证人的证言笔录的连接性上加以剖析其是否存在断章取意,以偏概全、偷换概念、混淆是非等过错。三是从辩解人宣读的证言笔录的形式上、内容上剖析其是否合法、是否受主客观要素的影响。四是结合全案其他依据,特别是同这一证人证明的同一现实或情节且现已法庭查验现实的依据,概括证明辩解人宣读这一证言笔录的真伪。假如进行了上述作业后,可以到达否辩解宣读的证言笔录的虚伪性,那就证明公诉人宣读的同一证人的证言笔录的实在性、客观性。假如进行了上述作业后,仍不能否定辩解人宣读的证言笔录的实在性,处理这一问题在实践中可选用两种办法:第一种,也是最好的一种,是让证人出庭,让其当庭承受质证!第二种,是交由法官概括全案依据作出取舍承认但在这一证人的证言是首要依据的状况下,这样作会发作现实难以承认或确定现实不精确的危险。因而笔者以为:在庭前现已发作贰言或对立,当庭查验不实,又来不及告诉证人出庭作证,而又影响科罪量刑时,应依据修改后的刑诉法第165条的规则,要求法庭延期审理,告诉证人到庭作证",承受问询和质证。若系非首要依据,可交法官结合全案现实和依据概括判别。
(3)对辩解人举证时宣读的证言笔录,是辩解人自行查询的,公诉人庭前没有触摸过期,公诉人对此证言笔录的质证首要从以下几方面进行:一是从辩解人宣读的证言笔录的内容上、形式上剖析其是否存在违法行为,是否存在主客观要素的影响、是否存在记载过错等方面,来证明其证言笔录的真伪真假。二是公诉人了解该证人的,从证人的心思状况、道德质量、感知、回忆、表述才能等方面当庭剖析证人是否受别人影响及其证言笔录的真伪。三是结合全案依据剖析该证言笔录的来历与案子联络等方面对辩解人宣读的证言笔录加以质证,提出定见。四是对公诉人庭前一点也末把握证人状况及其证言笔录的,应依据当庭查验清楚的依据、结合全案状况及上述办法,来概括剖析此证言笔录的正确程度、证明力巨细及真伪等。经过上述的办法和程度,能查验清楚,证明其契合依据特性的,方能作为依据运用;假如还不能查验清楚的,可参照上述(2)的办法,看其是否系首要依据而决议是采纳延期审理,告诉证人到庭作证的办法,仍是让法庭结合全案的依据自行决议取舍的办法进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