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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法分包的法律规定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9-02-25 09:19
在我国修建工程的建造是遍及是存在转包和分包状况的,我国法令也明令制止工程转包的行为,意图是确保工程施工的质量。关于工程分包就没有规则制止,但也不得呈现违法的景象,那么违法分包的法令规则是怎样的?下面由听讼网小编为读者进行回答。
一、合法分包行为的界说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七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修建法》第二十九条和《房子修建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分包办理方法》相关内容规则, 建造工程分包是指在总承包合同中约好可分包或经发包人赞同或许认可,建造工程的总承包人将承包的专业工程(修建工程主体结构的施工在外)或劳务作业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条件的单位完结的活动。分包人依照分包合同的约好对总承包人担任,并与总承包人就分包工程对发包人承当连带责任。
合法分包有必要契合以下四个条件:
1.在总承包合同中约好可分包或经发包人赞同或许认可;
2.总承包人发包给分包人的工程是总承包工程中工程主体结构以外的部分工程;
3.分包人须具有相应资质条件。
4. 分包人不得将其承包的工程再分包。
二、违法分包的法令规则
《建造工程质量办理条例》第七十八条第二款明确规则了四种违法分包行为,《房子修建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分包办理方法》第十四条规则了两种违法分包行为。 《确定查办方法》第九条总结并完善了前述法令法规关于违法分包行为的规则,罗列了七种违法分包的详细景象:
(一)施工单位将工程分包给个人的;
(二)施工单位将工程分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或安全出产答应的单位的;
(三)施工合同中没有约好,又未经建造单位认可,施工单位将其承包的部 分工程交由其他单位施工的;
(四)施工总承包单位将房子修建工程的主体结构的施工分包给其他单位的,钢结构工程在外;
(五)专业分包单位将其承包的专业工程中非劳务作业部分再分包的;
(六)劳务分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劳务再分包的;
(七)劳务分包单位除计取劳务作业费用外,还计取首要修建资料款、周转资料款和大中型施工机械设备费用的。
比照《建造工程质量办理条例》罗列的四种违法分包的景象,在确定违法分包景象时,尤为值得注意以下两点:
榜首、不是一切将房子修建工程的主体结构的施工分包的行为都归于违法分包行为,钢结构工程在外。
第二、不是一切再分包行为都属违法分包行为,只要将专业工程再分包或是劳务分包单位将劳务再分包的才归于违法分包行为。专业分包单位将其承包的专业工程中的劳务作业部分再分包的,不归于违法分包行为。
三、违法分包的法令责任
(一)因违法分包而缔结的建造工程施工合同无效,法院可收缴当事人已取得的不合法所得
依据《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五款:“有下列景象之一的,合同无效:……(五)违背法令、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则。”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造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令问题的解说》(以下简称“《司法解说》”)第四条:“承包人不合法转包、违法分包建造工程或许没有资质的实践施工人借用有资质的修建施工企业名义与别人签定建造工程施工合同的行为无效。人民法院能够依据民法通则榜首百三十四条规则,收缴当事人现已取得的不合法所得。”的规则, 因违法分包所签定建造工程施工合同的行为无效,人民法院可收缴当事人已取得的不合法所得。
建造工程施工合同被确定无效后怎么处理?
建造工程施工合同相对其他合同而言有其特殊性,实行建造工程施工合同的进程便是将修建物资料和劳务物化成修建产品的进程,修建物一旦建成,实践投入的人力、物力、财力就转化为不动产,底子无法返还。建造施工合同的特殊性决议了合同无效后不能适用“恢复原状”的返还准则,而应适用“折价补偿”的准则。“折价补偿”准则的适用条件是修建产品是否有价值,而修建产品是否有价值的衡量规范便是该修建产品质量是否合格。
依据《司法解说》第二条:“建造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但建造工程经竣工检验合格,承包人恳求参照合同约好付出工程价款的,应予支撑。”的规则, 因违法分包导致建造工程施工合同无效时,只要在工程经竣工检验合格的状况下,承包人才干适用“折价补偿”准则取得工程款,不然只能按“差错准则”进行补偿。
(二)存在违法分包行为的施工单位将面对被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处以罚款、责令停业整顿、下降资质等级、撤消资质证书等行政处分,直接担任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面对被处分款的行政处分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修建法》第六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招标法》第五十八条、《建造工程质量办理条例》第六十二条榜首款、《修建业企业资质办理规则》第三十七条、《房子修建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分包办理方法》第十八条之相关规则,承包单位将承包的工程违法分包的,给与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分款,能够责令停业整顿,下降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撤消资质证书。一起,关于承受违法分包的单位处以罚款。
《确定查办方法》对违法分包行为的处分进一步细化。依据《确定查办方法》第十三条第(二)、(五)项规则:对有违法分包违法行为的施工单位,责令其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工程合同价款0.5%以上1%以下的罚款;能够责令停业整顿,下降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撤消资质证书。对施工单位给予单位罚款处分的,对单位直接担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5%以上10%以下的罚款。
(三)存在有违法分包违法行为的施工单位,将被必定期限内约束参与招招标活动、承包新工程,甚者被下降资质等级
依据《确定查办方法》第十四条规则,对有违法分包违法行为的施工单位,可依法约束其在3个月内不得参与违法行为发作地的招标招标活动、承包新的工程项目,并对其企业资质是否满意资质规范条件进行核对,对达不到资质规范要求的期限整改,整改仍达不到要求的,资质批阅机关撤回其资质证书。
对2年内发作2次违法分包的施工单位,责令其停业整顿6个月以上,停业整顿期间,不得承包新的工程项目。对2年内发作3次以上违法分包的施工单位,资质批阅机关下降其资质等级。
(四)存在违法分包违法行为的施工单位,会被记入信誉档案并被向社会公示
依据《确定查办方法》第十五条规则,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宅城乡建造主管部门应将查办的违法发包违法行为和处分成果记入单位或个人信誉档案,一起向社会公示,并逐级上报至住宅城乡建造部,在全国修建市场监管与诚信信息发布渠道公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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