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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通过网络买卖虚拟货币取得收入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9-04-09 02:41

网络虚拟钱银虽然在这一两年降温了,可是生意的人数仍是比较多。那么个人经过互联网生意虚拟钱银是否要征收个人所得税?信任我们对这方面的问题还不太了解,今日听讼小编收拾了这方面的常识,欢迎我们阅览次了解。
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个人经过网络生意虚拟钱银获得收入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
国税函〔2008〕818号
北京市当地税务局:
你局《关于个人经过网络出售虚拟钱银获得收入计征个人所得税问题的请示》(京地税个[2008]114号)收悉。现批复如下:
一、个人经过网络收买玩家的虚拟钱银,加价后向别人出售获得的收入,归于个人所得税应税所得,应按照"产业转让所得"项目核算交纳个人所得税。
二、个人出售虚拟钱银的产业原值为其收买网络虚拟钱银所付出的价款和相关税费。
三、关于个人不能供给有关产业原值凭据的,由主管税务机关核定其产业原值。
国家税务总局
二○○八年九月二十八日
抄送: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当地税务局,西藏、宁夏、青海省(自治区)国家税务局。
以上就是小编为我们收拾的相关常识,信任我们经过以上常识都已经有了大致的了解,假如您还遇到什么较为杂乱的法律问题,欢迎登陆听讼网进行律师在线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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