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位权与代位权诉讼有什么关系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9-03-21 21:13
代位权与代位权诉讼有什么联系
我国《合同法》第七十三条规则代位权概念“因债款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款,对债款人形成危害的,债款人能够向人民法院恳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款人的债款。”所谓代位权诉讼是债款人以自己的名义以诉讼方法行使代位权。
关于代位权诉讼与债款人对债款人诉讼的联系问题存在两种观念。一种以为:代位权诉讼应在一个诉中处理,不应在两个诉中处理,当事人能够挑选债款人或次债款人其间的一个来申述。别的一种观念则以为代位权诉讼与债款人对债款人诉讼是两个独立的诉讼。在实践中乃至还有定见以为只需通过法院或裁定组织审理承认的债款,才干视为合法债款,才干提起代位诉讼。
首要代位权诉讼是一个诉,具有一个讼诉标的以及清晰的诉的要素。在实际生活中正常的状况应该是债款人申述债款人并胜诉,但债款人没有满意的产业实行债款,所以债款人申述次债款人以便添加自己的产业来实行债款。可咱们不能强制债款人申述却又想维护债款人的利益,为了处理这一对立才创设了债款人代位权。一起也形成了代位权诉讼与债款人对债款人的诉讼的联系能够有很多种的状况。
第一种状况,债款人申述债款人胜诉后又对次债款人提起代位权诉讼。这时由于已存在对债款人债款一个必定的判定,它就成为代位权诉讼要件中一个已知条件而无需在代位权诉讼中再证明罢了。但这并不是有些人以为的“只需通过法院或裁定组织审理承认的债款,才干视为合法债款,才干提起代位诉讼。”由于代位权诉讼的受理要件和代位权行使的本质要件在表述上尽管相同,但要求程度并不相同。能够说一个是方式检查,一个是本质检查。但这种状况下的确存在一个问题,即当代位权诉讼债款人也胜诉后,债款人能够依据债款判定请求对债款人履行又能够依据代位权判定请求对次债款人履行。抑或对债款人的履行现已在进行中这时债款人又请求对次债款人履行。笔者以为这仅仅判定中履行部分的抵触,而不是判定之间彼此对立。所以,并不存在谁被消除或谁被代替的问题,只需奉告债款人只能从中挑选一个来履行。而这时债款人没道理挑选债款人来履行,所以整个状况就转化为间断或终结对债款人的履行,只履行次债款人。
第二种状况是债款人依据代位权直接申述次债款人。法令已然规则了代位权,只需满意代位权诉讼的要件就应该受理。这时审理过程中,由于债款人对债款人的债款作为代位权行使本质要件中一个不知道条件而有必要加以证明。仅仅这个证明比其他要件的证明要杂乱的多,杂乱到把它抽出来便是个独立诉讼,但在这之中它决不是另一个独立之诉。
第三种状况是债款人对债款人提申述讼,但并不等诉讼完毕就提起代位权诉讼。鉴于两个诉讼的杂乱联系一起审理是绝不适宜的。理论上讲能够由债款人只挑选一个诉讼,既能够间断代位权诉讼待对债款人的诉讼完毕后再持续,又能够终结对债款人的诉讼改在代位权诉讼中同时审理。也便是变成上述第一种或第二种状况,都并无不可。但考虑到前一个诉讼现已进行,为节省本钱、加快速度、简化案情,仍是只规则间断代位权诉讼,待对债款人诉讼完毕后再持续为佳。
我国《合同法》第七十三条规则代位权概念“因债款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款,对债款人形成危害的,债款人能够向人民法院恳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款人的债款。”所谓代位权诉讼是债款人以自己的名义以诉讼方法行使代位权。
关于代位权诉讼与债款人对债款人诉讼的联系问题存在两种观念。一种以为:代位权诉讼应在一个诉中处理,不应在两个诉中处理,当事人能够挑选债款人或次债款人其间的一个来申述。别的一种观念则以为代位权诉讼与债款人对债款人诉讼是两个独立的诉讼。在实践中乃至还有定见以为只需通过法院或裁定组织审理承认的债款,才干视为合法债款,才干提起代位诉讼。
首要代位权诉讼是一个诉,具有一个讼诉标的以及清晰的诉的要素。在实际生活中正常的状况应该是债款人申述债款人并胜诉,但债款人没有满意的产业实行债款,所以债款人申述次债款人以便添加自己的产业来实行债款。可咱们不能强制债款人申述却又想维护债款人的利益,为了处理这一对立才创设了债款人代位权。一起也形成了代位权诉讼与债款人对债款人的诉讼的联系能够有很多种的状况。
第一种状况,债款人申述债款人胜诉后又对次债款人提起代位权诉讼。这时由于已存在对债款人债款一个必定的判定,它就成为代位权诉讼要件中一个已知条件而无需在代位权诉讼中再证明罢了。但这并不是有些人以为的“只需通过法院或裁定组织审理承认的债款,才干视为合法债款,才干提起代位诉讼。”由于代位权诉讼的受理要件和代位权行使的本质要件在表述上尽管相同,但要求程度并不相同。能够说一个是方式检查,一个是本质检查。但这种状况下的确存在一个问题,即当代位权诉讼债款人也胜诉后,债款人能够依据债款判定请求对债款人履行又能够依据代位权判定请求对次债款人履行。抑或对债款人的履行现已在进行中这时债款人又请求对次债款人履行。笔者以为这仅仅判定中履行部分的抵触,而不是判定之间彼此对立。所以,并不存在谁被消除或谁被代替的问题,只需奉告债款人只能从中挑选一个来履行。而这时债款人没道理挑选债款人来履行,所以整个状况就转化为间断或终结对债款人的履行,只履行次债款人。
第二种状况是债款人依据代位权直接申述次债款人。法令已然规则了代位权,只需满意代位权诉讼的要件就应该受理。这时审理过程中,由于债款人对债款人的债款作为代位权行使本质要件中一个不知道条件而有必要加以证明。仅仅这个证明比其他要件的证明要杂乱的多,杂乱到把它抽出来便是个独立诉讼,但在这之中它决不是另一个独立之诉。
第三种状况是债款人对债款人提申述讼,但并不等诉讼完毕就提起代位权诉讼。鉴于两个诉讼的杂乱联系一起审理是绝不适宜的。理论上讲能够由债款人只挑选一个诉讼,既能够间断代位权诉讼待对债款人的诉讼完毕后再持续,又能够终结对债款人的诉讼改在代位权诉讼中同时审理。也便是变成上述第一种或第二种状况,都并无不可。但考虑到前一个诉讼现已进行,为节省本钱、加快速度、简化案情,仍是只规则间断代位权诉讼,待对债款人诉讼完毕后再持续为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