能够以同一理由再次申请行政许可吗?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9-04-20 04:52
《行政许可法》第七条规则:公民、法人或许其他安排对行政机关施行行政许可,享有陈说权、申辩权;有权依法请求行政复议或许提起行政诉讼;其合法权益因行政机关违法施行行政许可遭到危害的,有权依法要求补偿。第三十八条规则:请求人的请求契合法定条件、规范的,行政机关应当依法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议;行政机关依法作出不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议的,应当阐明理由,并奉告请求人享有依法请求行政复议或许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力。
根据以上规则,在行政机关做出不予行政许可决议之后,请求人不能再一次请求行政许可,可是请求人有权依法请求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在请求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过程中,请求人能够以同一现实和理由提起请求。关于请求行政复议的机关,应根据以下规则。
《行政复议法》第十三条规则:对当地各级公民政府的详细行政行为不服的,向上一级当地公民政府请求行政复议;对省、自治区公民政府依法建立的派出机关所属的县级当地公民政府的详细行政行为不服的,向该派出机关请求行政复议。该法第十四条规则:对国务院部分或许省、自治区、直辖市公民政府的详细行政行为不服的,向作出该详细行政行为的国务院部分或许省、自治区、直辖市公民政府请求行政复议。
对行政复议决议不服的,能够向公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也能够向国务院请求判决,国务院按照本法的规则作出终究判决。该法第十五条规则:对本法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第十四条规则以外的其他行政机关、安排的详细行政行为不服的,按照下列规则请求行政复议:(一)对县级以上当地公民政府依法建立的派出机关的详细行政行为不服的,向建立该派出机关的公民政府请求行政复议;(二)对政府工作部分依法建立的派出机构按照法令、法规或许规章规则,以自己的名义作出的详细行政行为不服的,向建立该派出机构的部分或许该部分的本级当地公民政府请求行政复议;(三)对法令、法规授权的安排的详细行政行为不服的,分别向直接管理该安排的当地公民政府、当地公民政府工作部分或许国务院部分请求行政复议;(四)对两个或许两个以上行政机关以一起的名义作出的详细行政行为不服的,向其一起上一级行政机关请求行政复议;(五)对被吊销的行政机关在吊销前所作出的详细行政行为不服的,向持续行使其职权的行政机关的上一级行政机关请求行政复议。有前款所列景象之一的,请求人也能够向详细行政行为发生地的县级当地公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请求,由承受请求的县级当地公民政府按照本法第十八条的规则处理。
根据以上规则,在行政机关做出不予行政许可决议之后,请求人不能再一次请求行政许可,可是请求人有权依法请求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在请求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过程中,请求人能够以同一现实和理由提起请求。关于请求行政复议的机关,应根据以下规则。
《行政复议法》第十三条规则:对当地各级公民政府的详细行政行为不服的,向上一级当地公民政府请求行政复议;对省、自治区公民政府依法建立的派出机关所属的县级当地公民政府的详细行政行为不服的,向该派出机关请求行政复议。该法第十四条规则:对国务院部分或许省、自治区、直辖市公民政府的详细行政行为不服的,向作出该详细行政行为的国务院部分或许省、自治区、直辖市公民政府请求行政复议。
对行政复议决议不服的,能够向公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也能够向国务院请求判决,国务院按照本法的规则作出终究判决。该法第十五条规则:对本法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第十四条规则以外的其他行政机关、安排的详细行政行为不服的,按照下列规则请求行政复议:(一)对县级以上当地公民政府依法建立的派出机关的详细行政行为不服的,向建立该派出机关的公民政府请求行政复议;(二)对政府工作部分依法建立的派出机构按照法令、法规或许规章规则,以自己的名义作出的详细行政行为不服的,向建立该派出机构的部分或许该部分的本级当地公民政府请求行政复议;(三)对法令、法规授权的安排的详细行政行为不服的,分别向直接管理该安排的当地公民政府、当地公民政府工作部分或许国务院部分请求行政复议;(四)对两个或许两个以上行政机关以一起的名义作出的详细行政行为不服的,向其一起上一级行政机关请求行政复议;(五)对被吊销的行政机关在吊销前所作出的详细行政行为不服的,向持续行使其职权的行政机关的上一级行政机关请求行政复议。有前款所列景象之一的,请求人也能够向详细行政行为发生地的县级当地公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请求,由承受请求的县级当地公民政府按照本法第十八条的规则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