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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签合同会成立劳动关系吗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09-03 21:30
2013年9月5日,吴某被某超市招用,从事收银员作业,两边未签定书面劳作合同,吴某月薪酬1800元左右。2015年5月17日正午,吴某下班骑电动车回家途中与一辆无牌轿车相撞。交警部门确定,吴某不承当事故责任。后吴某与超市屡次洽谈,要求享用工伤待遇,但迟迟未能达成协议。为确定工伤的需求,吴某只好向当地劳作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述,要求承认劳作联系。
庭审时,超市未到庭,也没提交书面答辩书。为证明与超市存在劳作联系,吴某出具了作业牌、超市收取的500元的作业服收款收据、搭档的证言等。
仲裁委审理后以为,依据《关于建立劳作联系有关事项的告诉》(劳社部发[2005]12号)第2条规则,用人单位未与劳作者签定劳作合同,确定两边存在劳作联系时可参照下列凭据:(一)薪酬付出凭据或记载(职工薪酬发放花名册)、交纳各项社会保险费的记载;(二)用人单位向劳作者发放的“作业证”、“服务证”等可以证明身份的证件;(三)劳作者填写的用人单位招工招聘“登记表”、“报名表”等招用记载;(四)考勤记载;(五)其他劳作者的证言等。鉴于吴某供给的依据契合以上规则,仲裁委终究裁决吴某与超市存在劳作联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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