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转让特许经营权要怎样处理流转税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9-03-25 06:49甲公司首要从事远程客运事务。2010年10月,甲公司将2006年度购进的奢华客车4辆以及随车客运线路经营权出售给乙公司。奢华客车原值850万元,累计折旧350万元,线甲公司首要从事远程客运事务。2010年10月,甲公司将2006年度购进的奢华客车4辆以及随车客运线路经营权出售给乙公司。奢华客车原值850万元,累计折旧350万元,线路经营权原值150万元,累计摊销48万元。现在,奢华客车商场价格550万元,线路经营权商场价格250万元。关于此项事务,有两种出售方法可供甲公司挑选:方法一,将奢华客车和客运线路经营权一同作价,以800万元的价格出售给乙公司;方法二,将奢华客车以550万元的价格、线路经营权以250万元的价格别离出售或转让给乙公司。根据现行税法的规则,关于上述两种出售方法,甲公司将交纳不同的流转税,税负也不尽相同。本文对此事例相关流转税事务及管帐处理解析如下。
兼并转让的交税剖析
税法规则,出售货品的单位为增值税交税人,应当按照税法的规则交纳增值税。甲公司将奢华客车和客运线路经营权一同作价,以800万元的价格出售给乙公司,是出售客车的一同出让线路经营权的一项出售行为。《增值税暂行法令》第六条规则,增值税应税出售额为交税人出售货品或许应税劳务向购买方收取的悉数价款和价外费用。《增值税暂行法令实施细则》第十二条规则,法令第六条第一款所称价外费用,包含价外向购买方收取的手续费、补助、基金、集资费、返还赢利、奖赏费、违约金、滞纳金、延期付款利息、赔偿金、代收金钱、代垫金钱、包装费、包装物租金、储藏费、优质费、运送装卸费以及其他各种性质的价外收费。甲公司在出售客车的一同一同向乙公司收取的线路经营权价款,契合细则对价外费用征收增值税的规则,归于细则第二十六条中规则的其他各种性质的价外收费。因而,甲公司该项事务的出售额为800万元,并就此交纳增值税。
从 2009年1月1日起,固定财物已归入可抵扣的增值税进项税规模,交税人出售自己运用过的固定财物方针也发作了改变,甲公司应根据新方针的规则核算交纳增值税。《增值税暂行法令实施细则》第二十九条规则,不常常发作应税行为的企业可挑选按小规模交税人交税。甲公司首要从事客运事务,主营事务为经营税应税劳务,不常常发作增值税应税行为,所以,该公司应该按小规模交税人交纳增值税。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部分货品适用增值税低税率和简易方法征收增值税方针的告诉》(财税〔2009〕9号)规则,小规模交税人出售自己运用过的固定财物,减按2%征收率征收增值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简易征收方针有关办理问题的告诉》(国税函〔2009〕90号)规则,小规模交税人出售自己运用过的固定财物和旧货,按下列公式承认出售额和应交税额:出售额=含税出售额÷(1 3%);应交税额=出售额×2%.
税务处理:
甲公司出售自己运用过的客车,出售额为800÷(1 3%)=776.70(万元);应纳增值税为776.70×2%=15.53(万元)。
管帐处理(单位:万元,下同):
(1)固定财物整理
借:固定财物整理 500
累计折旧 350
贷:固定财物 850.
(2)出售客车
借:银行存款 800
贷:固定财物整理 784.47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 15.53.
(3)结转固定财物整理
借:固定财物整理 284.47
贷:经营外收入——非流动财物处置利得 284.47.
别离转让的交税剖析
客车和线路经营权分属两个不同的出售标的物,根据现行税法规则,出售客车应交纳增值税,线路经营权是一种行政答应,是政府主管部门根据行政法规和规章,特许企业在必定期限内进入某一运营商场,按主管部门授权的线路、站点、班次进行运营的一种权力,这种权力不具有什物形状,不归于货品领域,不交纳增值税。那么,转让特许线路经营权怎么交纳流转税?能否根据转让无形财物交纳经营税呢?现实情况是,因为《企业管帐准则》和经营税相关法规对特许的线路经营权是否归于无形财物有着不同的规则,导致在对特许线路经营权是否归于无形财物的确定上存在不合。
《企业管帐准则第六号——无形财物》第三条规则,无形财物是指企业具有或许操控的没有什物形状的可辨认非钱银性财物。财物满意下列条件之一的,契合无形财物界说中的可辨认性规范:(一)可以从企业中别离或许区分出来,并能独自或许与相关合同、财物或负债一同,用于出售、搬运、颁发答应、租借或许交流。(二)源自合同性权力或其他法定权力,不管这些权力是否可以从企业或其他权力和责任中搬运或许别离。准则第四条规则,无形财物一同满意下列条件的,才干予以承认:(一)与该无形财物有关的经济利益很可能流入企业;(二)该无形财物的本钱可以可靠地计量。《经营税暂行法令》第一条规则,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供给本法令规则的劳务、转让无形财物或许出售不动产的单位和个人,为经营税的交税人,应当按照本法令交纳经营税。《经营税税目注释(试行稿)》(国税发〔1993〕149号)规则,转让无形财物,是指转让无形财物的所有权或运用权的行为。无形财物,是指不具什物形状、但能带来经济利益的财物。本税目的征收规模包含:转让土地运用权、转让商标权、转让专利权、转让非专利技能、转让着作权、转让商誉。
从上述《企业管帐准则》和经营税相关法规对无形财物的规则中看出,特许的线路经营权是独立于企业的其他财物之外而存在,可以从企业中别离或区分出来,并独自用于出售或转让等,而不需一同处置同一获利活动中的其他财物。一同,线路经营权产生于其他法定权力,相关权力遭到法令的清晰维护,具有可辨认性。线路经营权是企业操控的并能为其带来经济利益的资源的非钱银性财物,本钱可以可靠地计量。特许的线路经营权契合《企业管帐准则》承认无形财物的条件,在管帐核算中应该承以为无形财物,并根据《企业管帐准则》对无形财物的要求对此进行管帐核算。《经营税暂行法令》对无形财物的交税规模采纳的是正罗列法,国税发〔1993〕149号文件对无形财物交税规模6种类型的规则中没有包含特许经营权。根据税收法令主义准则,征纳主体的权力和责任只以法令规则为根据,没有法令根据不得交税。因而,甲公司的线路经营权不归于经营税相关法规中规则的无形财物,该转让线路经营权行为也就不契合税法规则的交税条件,不交纳经营税。 (责任编辑:天津财税)
税务处理:
甲公司出售自己运用过客车出售额为550÷(1 3%)=533.98(万元);应纳增值税为533.98×2%=10.68(万元)。
管帐处理:
(1)固定财物整理
借:固定财物整理 500
累计折旧 350
贷:固定财物 850.
(2)出售客车
借:银行存款 550
贷:固定财物整理 539.32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 10.68.
(3)出售线路经营权
借:银行存款 250
累计摊销 48
贷:无形财物 150
经营外收入——非流动财物处置利得 148.
(4)结转固定财物整理
借:固定财物整理 39.32
贷:经营外收入——非流动财物处置利得 39.32.
方法二比方法一节省税款4.85万元(15.53-10.68)。
因为本事例中的特许线路经营权不归于《经营税暂行法令》中规则的无形财物交税规模,所以,此转让行为不负有经营税交税责任,对不负有交税责任的出售或转让行为,在进行事务规划时应将它作为一项独自事务出售或转让,不能并入其他应税出售事务中而添加企业的税收担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