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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对离婚子女抚养费的规定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07-22 09:29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对离婚子女抚育费的规则
抚育费的规范一般按月工资收入的20~30%份额给付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子处理子女抚育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7条规则:子女抚育费的数额,可依据子女的实践需要、爸爸妈妈两边的担负才能和当地的实践生活水平确认。
有固定收入的,抚育费一般可按其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二十至三十的份额给付。担负两个以上子女抚育费的,份额可适当进步,但一般不得超越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五十。
无固定收入的,抚育费的数额可依据当年总收入或同行业平均收入,参照上述份额确认。
有特殊情况的,可适当进步或下降上述份额。
抚育费的付出方法和抚育费的规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子处理子女抚育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8条规则:抚育费应定时给付,有条件的可一次性给付。
第9条规则:对一方无经济收入或许下落不明的,可用其资产折抵子女抚育费。
依据以上规则,抚育费的付出方法一般是按月付出,按月打入孩子抚育费的专用账户或在探视孩子时付出,实践中,许多当事人都要求对方一次性付出抚育费,由于这样一来省去要钱的费事,二来能够折抵给付对方房款。可是,是否选用一次性的付出方法,法院要看对方的实践付出才能,以及对方当事人的情绪。不直接抚育子女的一方不同意一次性付出的,法院不会判令其一次性付出。
抚育费不单指生活费,《婚姻法》解说(一)第21条明确规则:"抚育费"包含三项,即生活费、教育费和医疗费。所以,在离婚时,除生活费外,要充分考虑教育费和医疗费,在抚育费的规范(20~30%份额)规模内争夺较高的份额。
相关抚育费的法律法规:
《婚姻法》第三十七条 离婚后,一方抚育的子女,另一方应担负必要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的一部或悉数,担负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两边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定。
关于子女生活费和教育费的协议或判定,不阻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爸爸妈妈任何一方提出超越协议或判定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
第三十八条 离婚后,不直接抚育子女的父或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力,另一方有帮忙的责任。
行使探望权力的方法、时刻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定。
父或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间断探望的权力;间断的事由消失后,应当康复探望的权力。
第三十九条 离婚时,夫妻的共同产业由两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依据产业的具体情况,照料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准则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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