紧急避险可否成为违约行为的抗辩理由?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9-04-05 06:12【案情】
2009年4月5日上午,杨某乘坐张某开的出租车外出就事,当车正常行使在骨干道上时,忽然前方有一小孩横穿马路,杨某当即采纳紧迫刹车,避免了事故的发作,但却导致杨某的头部擦伤,杨某前往医院花去医疗费500元。过后杨某找到出租车司机张某和小孩的父亲蔡某要求承当医疗费。但张某和蔡某都以为自己没有差错不该承当杨某的医疗费。
【分岐】
紧迫避险可否成为违约行为的抗辩理由?
第一种观念,张某的行为建立紧迫避险,尽管张某违约,可是其紧迫避险的行为能够成为抗辩其违约行为的理由,所以张某不承当职责,而应由小孩的父亲蔡某承当对其小孩监护不力的职责。
第二种观念,尽管张某的行为建立紧迫避险,可是不能成为抗辩其违约行为的理由,张某应承当杨某的医疗费。
【管析】
笔者赞同第二种观念,张某的行为尽管建立紧迫避险,可是,他与杨某之间现已形成了合同联系,张某有将杨某安全送到目的地的职责,尽管刹车是紧迫避险,可是不能阻却其违约行为的违法性,所以杨某能够向张某建议权力。但事情中张某的确存在紧迫避险的行为,张某在呈现紧迫情况下,为避免事故发作而采纳紧迫刹车办法,使蔡某的小孩脱险,一起张某的刹车办法未有不妥也未超越必要办法,蔡某的小孩是引起险情发作的人,蔡某作为小孩的监护人应当承当监护不力的职责。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二十九条规则因紧迫避险形成危害的,由引起险情发作的人承当民事职责。假如风险是由天然原因引起的,紧迫避险人不承当民事职责或许承当恰当的民事职责。因紧迫避险采纳办法不妥或许超越必要的极限,形成不该有的危害的,紧迫避险人应当承当恰当的民事职责。因而张某在承当了杨某的医疗费后能够向蔡某追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