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集体土地房屋拆迁管理办法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05-27 08:53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集体土地房子拆迁处理,保护拆迁当事人合法权益,保证城乡建造顺利进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疆土地处理法》等有关法令、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拟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因国家建造征用集体土地(以下简称征地)或许因农村建造占用集体土地(以下简称占地)拆迁房子,并需要对被拆迁人补偿、安顿的,适用本办法。
征地拆迁宅基地以外的房子的,按照本市有关规则履行。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拆迁人是指经依法同意征用或许占用集体土地并获得房子拆迁许可证的用地单位。
本办法所称被拆迁人是指对被撤除房子具有所有权的单位或许个人。
第四条市疆土资源和房子处理局(以下简称市疆土房管局)主管本市集体土地房子拆迁处理工作;区、县疆土资源和房子处理局(以下简称区、县疆土房管局)担任本行政区域内集体土地房子拆迁处理工作。
第五条区、县人民政府和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则的责任,做好本行政区域内的房子拆迁处理工作。
第六条拆迁人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则对被拆迁人进行补偿安顿。被拆迁人应当在规则的搬家期限内完结搬家。
第二章拆迁处理
第七条用地单位获得房子拆迁许可证后,方可施行拆迁。
第八条用地单位获得征地或许占地同意文件后,能够向区、县疆土房管局请求在用地规模内暂停处理下列事项:
(一)新批宅基地和其它建造用地;
(二)批阅新建、改建、扩建房子;
(三)处理入户和分户,但因婚姻、出世、回国、武士退伍转业、经同意由外省市投靠直系亲属、刑满释放和免除劳动教养等原因有必要入户、分户的在外;
(四)核发工商营业执照;
(五)房子、土地租借;
(六)改动房子、土地用处。
区、县疆土房管局核准用地单位的请求后,应当就前款所列事项书面告诉有关部门暂停处理相关手续,并在用地规模内予以布告。告诉和布告应当载明拆迁规模、暂停处理事项和暂停期限。暂停期限自布告之日起算,最长不超越1年。用地单位确需延伸暂停期限的,应当报经区、县疆土房管局同意,延伸的期限不超越半年。
暂停期限内,私行处理本条第一款所列事项的,房子拆迁时不予认定。
第九条用地单位请求核发房子拆迁许可证的,应当向被拆迁房子所在地的区、县疆土房管局提交下列文件:
(一)用地同意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