双方的劳动合同关系是否继续存在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11-21 05:57
李某于1977年开端参加作业,自1994年起就在北京某租借汽车有限公司作业。2000年1月,李某与租借汽车公司再次签定劳作合同,合同期限自2000年1月1日起至2002年12月31日止。2002年8月1日至2002年12月1日,李某患沉痾住院医治,同年12月1日出院。出院后,李某遵循医师的吩咐定时复查、医治,一向处在病休期间,未再上班。2002年12月25日,租借汽车公司作出了《停止李某劳作合同的告诉》并送达了李某,李某不同意停止劳作合同,两边发作争议。 租借汽车公司以为,李某长时刻不作业,并且据其病况,今后长时刻无法从事相关作业,因而其有权在合同即将到期前停止劳作合同,即便自己提早作出停止劳作合同的做法不对,即便依据劳作合同约好的期限,即在2002年12月31日那天劳作合同也自行停止。李某不同意租借汽车公司的观点,他以为自己不能进行劳作是处在病假日,并非成心不参加作业,且租借汽车公司在合同没有到期前就免除劳作合同,这是违约的,也不符合法令的规则;别的,因为自己现已在该公司作业现已达8年之久,有权要求与租借汽车公司签定无固定时限的劳作合同,因而要求公司回收停止的告诉书,并且要求与租借汽车公司签定无固定时限的劳作合同。 两边不能洽谈处理,李某向劳作争议裁定委员会恳求裁定,恳求付出病休薪酬、医疗费等,并要求签定无固定时劳作合同。裁定委员会判定租借汽车公司付出病假薪酬一次性付出医药费等。两边不服,于2003年8月申述到法院。 [裁判要害]: 两边争议的焦点有二:一是租借汽车公司单方面停止劳作合同的行为的理由是否建立;二是两边的劳作合同联系是否持续存在。 一审法院经审理以为,当事人签定的劳作合同为有用合同;李某在实行劳作合同期间患病的医疗期满时刻为2003年5月;租借汽车公司在李某医疗期届满前作出与李某停止劳作合同的决议不妥,应予吊销,并且以为两边的劳作联系依然存续;并依此作出了判定。 后租借汽车公司上诉。 二审法院经审理以为,租借汽车公司与李某签定的劳作合同实行期限尽管至2002年12月31日届满,但李某尚处在病休期间,应确认其医疗期,劳作合同的期限应当顺延至李某的医疗期期满,租借汽车公司《停止李某劳作合同的告诉》应予吊销。但一审判定确定李某与租借汽车公司的劳作联系依然存续不妥,二审法院将予以纠正,并作出了判定。 [分析]: 本案中关于租借汽车公司单方面停止劳作合同的行为的理由是否建立的问题比较好了解,也应该不会有什么大的争议。租借汽车公司在劳作合同停止前作出了《停止李某劳作合同的告诉》,着便是租借汽车公司提早免除劳作合同,这种提早免除劳作合同的做法明显没有法令依据。《劳作法》第二十五条的规则,用人单位假如要求免除劳作合同,劳作者须有以下情节之一:1、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选用条件的;2、严峻违背劳作纪律或许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3、严峻渎职,假公济私,对用人单位利益形成严重危害的;4、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同法第二十六条规则:劳作者有下列景象之一,用人单位能够免除劳作合同,可是应当提早三十日以书面形式告诉劳作者自己:1、劳作者患病或许非因工挂彩,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作业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作业的;2、劳作者不能担任作业,经过培训或许调整作业岗位,仍不能担任作业的;3、劳作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状况发作严重改变,致使原劳作合同无法实行,经当事人洽谈不能就改变劳作合同达成协议的。依据上述规则能够看出,用人单位不能随意免除劳作合同,用人单位免除劳作合同有必要要有约好或许法定条件才行。因而,本案中的租借汽车公司尽管只提早了几天时刻免除劳作合同并没有法定的依据,因而,租借汽车公司作出停止合同的决议是无效的。关于本案中的要害的问题是,李某与租借汽车公司之间的劳作合同是否依照合同的约好在2002年 12月31日自行停止,仍是持续有用,仍是其他的什么状况?这儿牵涉到医疗期限对劳作合同期限的影响的问题。依据相关法规规则,劳作者在医疗期内,劳作合同期满的,归于劳作合同顺延的状况,并不依照合同约好自行停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