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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务行政复议的管辖有怎样的规定呢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9-04-04 02:17
税务行政复议的统辖:
税务行政复议实施一级复议制,即由作出详细行政行为的税务机关的上一级税务机关统辖。其间:
1、对税务机关作出的详细行政行为不服的,向其上一级税务机关请求复议;
2、对税务机关的派出机构依法以自已的名义作出的详细行政行为不服的,向建立该派出机构的税务机关请求复议;
3、对扣缴义务人作出的扣缴税款行为不服的,向主管扣缴义务人的税务机关的上一级税务机关请求复议;
4、对受税务机关托付的单位作出代征税款行为不服的,向托付的税务机关的上一级税务机关请求复议;
5、对被吊销的税务机关在吊销前作出的详细行政行为不服的,向持续行使其职权的税务机关的上一级税务机关请求复议;
6、对国家税务局和当地税务局一起作出的详细行政行为不服的,向国家税务总局请求复议;
7、对国家税务总局作出的详细行政行为不服的,向国家税务总局请求复议;
8、对税务机关与其他行政机关一起作出的详细行政行为不服的,向其一起上一级行政机关请求复议。纳税人或许其他税务当事人也能够向详细行政行为发生地的县级当地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请求,由承受请求的县级当地人民政府依法进行转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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