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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别程序的审理期限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10-30 21:37
特别程序是一种不常用到的法令程序,我想我们都对它的相关内容不太了解。那么特别程序的审理是什么呢?特别程序的审理期限又应该是什么呢?听讼网小编为您整理了以下关于特别程序的审理期限的相关内容内容回答疑问,期望以下材料对您有所协助.
特别程序的审理期限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条 人民法院适用特别程序审理的案子,应当在立案之日起三十日内或许布告期满后三十日内审结。有特别情况需求延伸的,由本院院长同意。但审理选民资历的案子在外。
特别程序
特别程序:是指人民法院审理某些非民事权益纠纷案子所适用的特别程序,与此对应的是概念是一般诉讼程序(包含一般程序和简易程序)。适用的案子有两类:一类是选民资历案子,另一类对错讼案子。
简介
特别程序是指我国人民法院审理选民资历案子、宣告失踪或许宣告逝世案子、确定公民无行为能力案子和确定产业无主案子时所适用的程序。民事第一审程序的一种。与“一般程序”、“简易程序”相对。人民法院审理上述案子,有必要恪守如下的一般规则:
(1)在法令适用方面。首要适用民事诉讼法关于特别程序的规则,不能满足需求时,适用民事诉讼法的其他规则,如总则、一般程序,但反诉、宽和等不能适用。假如其他法令规则了诉讼条款,也应当加以适用。
(2)除选民名单案子或严重、疑问的案子由审判员组成合议庭审判外,均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判。
(3)实施一审终审,所作判定和裁决,自送达之日起,当即发作法令效力,禁绝上诉。
(4)审理过程中,假如发现本案归于民事权益争议的,应当裁决完结特别程序,并奉告好坏关系人按照一般程序或简易程序另行申述。
(5)按照特别程序审理的案子,除选民资历案子须于推举日前审结外,自立案之日起一个月内或许布告期满一个月内审结。
(6)按照特别程序审理的案子,不交诉讼费用。适用特别程序审理的案子包含:选民资历案子、宣告失踪和宣告逝世案子、确定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或约束民事行为能力案子、承认调停协议、完成担保物权及确定产业无主案子。
类别
民事审判程序的一种,与一般程序相对。一般程序即法院审理民事案子一般适用的程序,一般包含第一审程序、第二审程序。特别程序即民事诉讼法对法院审理某些类型案子另行规则的程序,案子类型不同,审理的程序也不相同。各国民事诉讼法关于特别程序的规则很不共同,区分的规范和品种也不相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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