员工同意不办保险公司还需要帮其办保险吗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9-03-13 23:422002年6月,小张应聘到某公司,公司在待遇方面提出,员工的薪酬中现已包含了社会保险费,假如员工坚持要求处理社会保险的话,从员工薪酬中每月扣除300元。小张觉得仍是多拿薪酬好,至于办不办社会保险,也没什么联系。所以两边签定了三年的劳作合同,在合同中规则每月 2 2002年6月,小张应聘到某公司,公司在待遇方面提出,员工的薪酬中现已包含了社会保险费,假如员工坚持要求处理社会保险的话,从员工薪酬中每月扣除300元。小张觉得仍是多拿薪酬好,至于办不办社会保险,也没什么联系。所以两边签定了三年的劳作合同,在合同中规则每月 2002年6月,小张应聘到某公司,公司在待遇方面提出,员工的薪酬中现已包含了社会保险费,假如员工坚持要求处理社会保险的话,从员工薪酬中每月扣除300元。小张觉得仍是多拿薪酬好,至于办不办社会保险,也没什么联系。所以两边签定了三年的劳作合同,在合同中规则每月薪酬2500元,对社会保险事宜公司不予担任。2003年10月,劳作保证部分在进行检查中发现该单位没有依法为签定劳作合同的员工处理社会保险,遂对其下达期限整改指令书,要求该公司为刘某等处理参与社会保险手续。该公司则以为,公司不担任社会保险是经两边洽谈赞同,在劳作合同中已清晰约好的。后经劳作保证部分工作人员对其宣讲国家有关社会保险的法令法规和政策规则,两边依法修改了合同内容并为小张处理了参与社会保险手续。
分析:
本案实际上触及社会保险是否能够由用人单位和劳作者两边洽谈约好的问题。意思自治、相等洽谈是合同法的一大基本准则,但这种“自治”有必要是在法令答应的规模之内。该案中两边虽然在自愿、洽谈一致的基础上,签定了劳作合同,可是因为合同中有关社会保险的内容违反了国家现行法令、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则,然后导致两边合同中约好的部分条款无效。依据国家法令法规的规则,社会保险是国家强制保险,为员工处理社会保险是用人单位的法定责任,因而,小张所在单位有责任为其处理社会保险。而本案中,两边约好公司不担任为小张处理社会保险,虽然是两边在自愿基础上的约好,可是约好内容与法令、行政法规的规则相冲突,自愿签定并不能改动其违法性质,因而该条款是无效条款,对合同两边没有法令约束力,而且应当依法予以纠正。
友谊提示:
用人单位和劳作者在签定劳作合同时应留意,一是要遵从相等自愿、洽谈一致的准则;二是合同的内容要合法,不能与国家法令、行政法规的规则相冲突。
法规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作法》第70条:“国家开展社会保险工作,树立社会保险制度,建立社会保险基金,使劳作者在年迈、患病、工伤、赋闲、生育等情况下取得协助和补偿。”
《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第4条规则,“缴费单位、缴费个人应当准时足额交纳社会保险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