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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复议中的三人参与行政复议是什么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08-25 08:24
行政复议法第十条第三款规则:“同请求行政复议的详细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的其他公民、法人或许其他安排,能够作为第三人参与行政复议。”什么是行政复议的第三人呢行政复议的第三人是指:与行政复议的详细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为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经复议机关赞同参与复议的公民、法人或许其他安排。依据法律规则第三人要具有以下几个要件:
榜首,同请求行政复议的详细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这种利害关系能够是直接的,也能够是直接的。例如:某乡民向镇政府请求建房用地,虚报多报户口,瞒报少报已有宅基地,镇政府工作人员来仔细核对,发给其建房许可证,该乡民开端建房,后经县土地管理局查明,对该乡民给予行政处罚要求其交还不合法占地,并处以罚款,该乡民不服提起行政复议,这儿镇政府就是以第三人的名义参与复议,因为镇政府与这一详细行政行为有直接利害关系。再如:某甲经工商局同意在一富贵地段摆摊售货,而某乙以某甲摆摊为由,对工商局不同意其在该地段摆摊,向上一级工商局提起行政复议,这儿某甲与这个不同意摆摊的详细行政行为之间,有直接的利害关系,因而,某甲也是以第三人的身份参与这个行政复议。
第二,第三人参与到复议中心来,一定是在复议请求现已受理,复议活动没有完结的时分,假如行政复议还未开端,或许现已完毕,都不会再有第三人的问题。
第三,契合前两个条件,要想参与行政复议,成为第三人,还要通过复议机关的同意,这是为了一方面要维护第三人的合法权益,一起也要维护复议请求人的合法权益,避免不必要的搅扰行政复议活动的状况发作。
法律规则答应第三人参与行政复议,有几个意图。一是因为第三人与请求复议的详细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第三人的参与,能够有助于对该详细行政行为多角度的检查,有利于复议决议的准确性;二是相关问题在一个复议活动中得以处理,有利于节约人力、物力;三是有利于保证公民、法人和其他安排的合法权益,维护行政行为的公平、合理。无论是复议请求人、仍是第三人通过行政复议检查后,合法权益会遭到维护,违法行为得以纠正,然后保证行政管理有用的施行。依据行政复议法的规则,请求人、第三人能够托付代理人代为参与行政复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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