运输保险合同纠纷一案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9-03-26 03:59江苏外企公司诉上海丰泰稳妥公司海上货品运输稳妥合同纠纷案
【类 型】事例
【子类别】民事
【案 由】海上货品运输稳妥合同纠纷
【正 文】
江苏外企公司诉上海丰泰稳妥公司海上货品运输稳妥合同纠纷案
【裁判摘要】
被稳妥人在投保时至稳妥合同建立前,未向稳妥人奉告其所知或许在一般事务过程中应知的、足以影响稳妥人作出是否承保以及怎么确认稳妥费决议的全部重要情况,违反了最大诚信准则,稳妥人能够因而宣告稳妥合同无效。
原告:江苏省海外企业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北京东路。
法定代表人:杨大伟,该公司董事长。
被告:丰泰稳妥(亚洲)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陆家嘴路。
负责人:袁杰信,该分公司总经理。
原告江苏省海外企业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江苏外企公司)因与被告丰泰稳妥(亚洲)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以下简称上海丰泰稳妥公司)发作海上货品运输稳妥合同纠纷,向上海海事法院提起诉讼。
原告诉称:原告向法国S公司购买了价值1 134 956.63美元的5688.407立方米木材。1999年9月12日货品在国外装船启运后,原告填写了3份货品运输投保书向被告投保,稳妥金额为1 248 452.29美元。同年10月21日,S公司传真告诉原告,承运投保货品的船只因遇风暴淹没,货品全损。原告投保时,没有人向原告陈述过此次海损事端,因而此次海损事端归于被告承保的职责规模。同年11月8日,原告向被告报案并要求理赔。被告却以稳妥事端发作时其稳妥职责没有开端、两边之间的稳妥合同无效等为由,回绝原告的理赔要求。恳求判令被告付出稳妥赔偿金1 248 452.29美元和此款的利息丢失,并担负本案诉讼费。
原告提交以下依据:
1. 货品买卖合同、货品发票、交易信用证、正本提单等,用以证明稳妥标的的称号、数量、价格以及载货船船名、开航日期;
2. 我国招商银行南京分行致江苏外企公司的函、银行付款凭据,用以证明江苏外企公司现已付出了涉案货款;
3. 投保书和上海丰泰稳妥公司签发的稳妥单副本各3份,用以证明上海丰泰稳妥公司同意为涉案货品承保;
4. 江苏外企公司员工朱华的书面证言,用以证明江苏外企公司收到涉案货品稳妥单的时刻是1999年10月14日;
5. 有上海丰泰稳妥公司事务员余永彬签字的支票存根一份,用以证明上海丰泰稳妥公司于1999年10月18日前就收到了江苏外企公司付出的稳妥费,两边的稳妥合同已建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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