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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关于审理交通事故赔偿案件有关问题经验总结》的通知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9-04-03 17:55
榜首、二中级人民法院、各基层人民法院,本院各有关部门:
《关于审理交通事故补偿案子有关问题经验总结》现已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3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供审理交通事故补偿案子时参阅,履行中何问题,请及时陈述我院。

二00四年五月十八
关于审理交通事故补偿案子有关问题的经验总结
2004年5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路途交通安全法》开端施行,国务院发布的《路途交通事故处理方法》及我院与天津市公安局一起拟定的津高法发[1998]5号《关于处理路途交通事故案子若干问题的定见》已被废止。结合我市法院多年来的审判实践,我院就交通事故的补偿职责主体问题做出如下经验总结,并经我院审判委员会13次会议讨论通过。
1、客运租借车公司一切的租借车在运转中形成别人危害的,由租借车公司依据事故职责份额承当补偿职责。
2、客运租借车由司机个人购买,但《客运租借轿车运营许可证》、《客运租借轿车准运证》挂号在租借车名下,该租借车在运转中形成别人危害的,应由司机依据事故职责份额向受害人承当补偿职责。当其产业缺乏以清偿时,缺乏部分由租借车公司承当补偿职责。
3、客运租借车由司机个人一切,司机有《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且《客运租借轿车运营许可证》、《客运租借轿车准运证》挂号在司机个人名下,该租借车在运转中形成别人危害的,应由司机个人依据事故职责份额向受害人承当补偿职责,对该租借车进行会集办理和服务的组织不承当职责。
4、被挂靠车辆在运转中形成别人危害的,按下列规则处理:(1)若被挂靠单位收取了办理费或得到了经济利益,由挂靠人承当补偿职责,被挂靠单位在收取的办理费和得到经济利益总额内承当连带职责。(2)若被挂靠单位未收取办理费或未获得其他经济利益,仅仅是依据地方政府办理的要求挂靠或强制挂靠,被挂靠单位不承当补偿职责。
5、机动车一切人将车辆发包,承揽人在运转中形成危害的,由承揽人承当补偿职责,由发包人承当连带职责。
6、机动车一切人将机动车出借的,借用人驾驭该车形成第三人危害的,由借用人依据事故职责份额向第三人承当补偿职责。在其产业缺乏以清偿时,缺乏部分由机动车一切人在出借车辆的价值范围内承当补偿职责。
7、机动车一切人或租借公司将机动车租借的,承租人驾驭租借的机动车形成第三人危害的,由承租人依据事故职责份额向第三人承当补偿职责,机动车一切人或轿车租借公司承当连带职责。
8、生意车辆未过户发作交通事故的,参照最高人民法院(2001)民一他字第32号复函的精力,出卖方不承当职责。但凡与保证第三人安全有关的稳妥,出卖人在过户前未经买受人赞同退保的,出卖人应在稳妥理赔范围内承当连带职责。
9、分期付款生意的机动车交付给买方后,在运转中形成别人危害的,由买方承当补偿职责,卖方不承当职责。
10、车辆被送交修补、托付保管及出质期间,承修人、保管人、或许质权人私行驾驭车辆形成别人危害的,承修人、保管人、或许质权人应当承当补偿职责,机动车一切人不承当补偿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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