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是物证,书证收集,调取程序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10-24 21:16
一、搜集/调取的书证应当是原件:
1.获得原件有困难/因保密作业需求的,可所以副本/复制件:只要在获得原件确有困难时,才可所以副本/复制件。
2.公安机关/法院搜集/调取书证依据材料规矩:
A.向有关单位搜集/调取书证依据材料:必须由提招供签名/加盖单位印章;
B.向个人搜集/调取书证依据材料:必须由自己承认无误后签章。
二、搜集/调取的书证应当是原件:
1.原物不方便转移/保存/依法应当返还被害人的,能够拍照足以反映原物外形/内容的相片/录像:只要在原物不方便转移/不易保存/依法应当返还被害人时,才能够拍照足以反映原物外形/内容的相片/录像。
2.公安机关向有关单位/个人调取什物依据:
A.应当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同意,开具《调取依据告诉书》;
B.被调取依据的单位/个人应当在告诉书上签字/盖章;回绝签字/盖章的,应当注明。
三、搜集/调取的书证应当是原件:
1.应当附有关制造进程的文字阐明及原件/原物寄存处的阐明;
B.并由制造人签名/盖章。
四、制造书证的副本/复制件,拍照依据的相片/录像以及对有关依据录音时,制造人不得少于2人。
五、供给依据的副本/复制件及相片/音像制品:
1.应当附有关于制造进程的文字阐明及原件、原物寄存何处的阐明;
2.并由制造人签名/盖章。
【法条链接】
《刑事诉讼法》
榜首百三十六条 进行搜寻,必须向被搜寻人出示搜寻证。
在履行逮捕、拘留的时分,遇有紧急状况,不另用搜寻证也能够进行搜寻。
榜首百三十七条 在搜寻的时分,应当有被搜寻人或许他的家族,街坊或许其他见证人在场。
搜寻妇女的身体,应当由女作业人员进行。
榜首百三十八条 搜寻的状况应当写成笔录,由侦查人员和被搜寻人或许他的家族,街坊或许其他见证人签名或许盖章。假如被搜寻人或许他的家族在逃或许回绝签名、盖章,应当在笔录上注明。
榜首百一十五条 关于扣押的物品和文件,应当会同在场见证人和被扣押物品持有人查点清楚,当场开列清单一式二份, 由侦查人员、见证人和持有人签名或许盖章,一份交给持有人,另一份附卷备检。
五十二、将榜首百一十五条改为榜首百四十条,修改为:“对查封、扣押的资产、文件,应当会同在场见证人和被查封、扣押资产、文件持有人查点清楚,当场开列清单一式二份,由侦查人员、见证人和持有人签名或许盖章,一份交给持有人,另一份附卷备检。”
榜首百四十一条 侦查人员以为需求扣押犯罪嫌疑人的邮件、电报的时分,经公安机关或许人民检察院同意,即可告诉邮电机关将有关的邮件、电报检交扣押。
不需求继续扣押的时分,应即告诉邮电机关。
《公安机关处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则》
第五十七条 搜集、调取的书证应当是原件。获得原件有困难或许因保密作业需求的,可所以副本或许复制件。
搜集、调取的依据应当是原物。原物不方便转移、保存或许依法应当返还被害人的,能够拍照足以反映原物外形或许内容的相片、录像。
第五十八条 书证的副本、复制件,视听材料的复制件,依据的相片、录像,应当附有关制造进程的文字阐明及原件、原物寄存处的阐明,并由制造人签名或许盖章。
第二百一十二条 履行扣押物品、文件的侦查人员不得少于二人,并持有有关法律文书或许侦查人员作业证件。
第二百一十三条 关于扣押的物品和文件,应当会同在场证人和被扣押物品、文件的持有人查点清楚,当场开列《扣押物品、文件清单》一式三份,写明物品或许文件的称号、编号、标准、数量、分量、质量、特征及其来历,由侦查人员、见证人和持有人签名或许盖章后,一份交给持有人,一份交给公安机关保管人员,一份附卷备检。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说
第五十三条 搜集、调取的书证应当是原件。只要在获得原件确有困难时,才可所以副本或许复制件。
搜集、调取的依据应当是原物。只要在原物不方便转移、不易保存或许依法应当返还被害人时,才能够拍照足以反映原物外形或许内容的相片、录像。
书证的副本、复制件,依据的相片、录像,只要经与原件、原物核实无误或许经判定证明实在的,才具有与原件、原物平等的证明力。
制造书证的副本、复制件,拍照依据的相片、录像以及对有关依据录音时,制造人不得少于二人。供给依据的副本、复制件及相片、音像制品应当附有关于制造进程的文字阐明及原件、原物寄存何处的阐明,并由制造人签名或许盖章。
榜首百九十条 关于扣押的文件、材料和其他物品,侦查人员应当会同在场见证人和被扣押物品持有人查点清楚,当场开列扣押物品清单一式二份,写明文件、材料和其他物品的称号、类型、标准、数量、分量、质量、色彩、新旧程度和残缺特征等,由检察人员、见证人和持有人签名或许盖章,一份交给持有人,另一份附卷备检。假如持有人回绝签名或许盖章的,应当在扣押物品清单上记明。
关于扣押的金银珠宝、文物、贵重字画、违禁品以及其他不易区分真伪的贵重物品,应当当场密封,并由扣押人员、见证人和被扣押物品持有人在密封材料上签名或许盖章。
1.获得原件有困难/因保密作业需求的,可所以副本/复制件:只要在获得原件确有困难时,才可所以副本/复制件。
2.公安机关/法院搜集/调取书证依据材料规矩:
A.向有关单位搜集/调取书证依据材料:必须由提招供签名/加盖单位印章;
B.向个人搜集/调取书证依据材料:必须由自己承认无误后签章。
二、搜集/调取的书证应当是原件:
1.原物不方便转移/保存/依法应当返还被害人的,能够拍照足以反映原物外形/内容的相片/录像:只要在原物不方便转移/不易保存/依法应当返还被害人时,才能够拍照足以反映原物外形/内容的相片/录像。
2.公安机关向有关单位/个人调取什物依据:
A.应当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同意,开具《调取依据告诉书》;
B.被调取依据的单位/个人应当在告诉书上签字/盖章;回绝签字/盖章的,应当注明。
三、搜集/调取的书证应当是原件:
1.应当附有关制造进程的文字阐明及原件/原物寄存处的阐明;
B.并由制造人签名/盖章。
四、制造书证的副本/复制件,拍照依据的相片/录像以及对有关依据录音时,制造人不得少于2人。
五、供给依据的副本/复制件及相片/音像制品:
1.应当附有关于制造进程的文字阐明及原件、原物寄存何处的阐明;
2.并由制造人签名/盖章。
【法条链接】
《刑事诉讼法》
榜首百三十六条 进行搜寻,必须向被搜寻人出示搜寻证。
在履行逮捕、拘留的时分,遇有紧急状况,不另用搜寻证也能够进行搜寻。
榜首百三十七条 在搜寻的时分,应当有被搜寻人或许他的家族,街坊或许其他见证人在场。
搜寻妇女的身体,应当由女作业人员进行。
榜首百三十八条 搜寻的状况应当写成笔录,由侦查人员和被搜寻人或许他的家族,街坊或许其他见证人签名或许盖章。假如被搜寻人或许他的家族在逃或许回绝签名、盖章,应当在笔录上注明。
榜首百一十五条 关于扣押的物品和文件,应当会同在场见证人和被扣押物品持有人查点清楚,当场开列清单一式二份, 由侦查人员、见证人和持有人签名或许盖章,一份交给持有人,另一份附卷备检。
五十二、将榜首百一十五条改为榜首百四十条,修改为:“对查封、扣押的资产、文件,应当会同在场见证人和被查封、扣押资产、文件持有人查点清楚,当场开列清单一式二份,由侦查人员、见证人和持有人签名或许盖章,一份交给持有人,另一份附卷备检。”
榜首百四十一条 侦查人员以为需求扣押犯罪嫌疑人的邮件、电报的时分,经公安机关或许人民检察院同意,即可告诉邮电机关将有关的邮件、电报检交扣押。
不需求继续扣押的时分,应即告诉邮电机关。
《公安机关处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则》
第五十七条 搜集、调取的书证应当是原件。获得原件有困难或许因保密作业需求的,可所以副本或许复制件。
搜集、调取的依据应当是原物。原物不方便转移、保存或许依法应当返还被害人的,能够拍照足以反映原物外形或许内容的相片、录像。
第五十八条 书证的副本、复制件,视听材料的复制件,依据的相片、录像,应当附有关制造进程的文字阐明及原件、原物寄存处的阐明,并由制造人签名或许盖章。
第二百一十二条 履行扣押物品、文件的侦查人员不得少于二人,并持有有关法律文书或许侦查人员作业证件。
第二百一十三条 关于扣押的物品和文件,应当会同在场证人和被扣押物品、文件的持有人查点清楚,当场开列《扣押物品、文件清单》一式三份,写明物品或许文件的称号、编号、标准、数量、分量、质量、特征及其来历,由侦查人员、见证人和持有人签名或许盖章后,一份交给持有人,一份交给公安机关保管人员,一份附卷备检。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说
第五十三条 搜集、调取的书证应当是原件。只要在获得原件确有困难时,才可所以副本或许复制件。
搜集、调取的依据应当是原物。只要在原物不方便转移、不易保存或许依法应当返还被害人时,才能够拍照足以反映原物外形或许内容的相片、录像。
书证的副本、复制件,依据的相片、录像,只要经与原件、原物核实无误或许经判定证明实在的,才具有与原件、原物平等的证明力。
制造书证的副本、复制件,拍照依据的相片、录像以及对有关依据录音时,制造人不得少于二人。供给依据的副本、复制件及相片、音像制品应当附有关于制造进程的文字阐明及原件、原物寄存何处的阐明,并由制造人签名或许盖章。
榜首百九十条 关于扣押的文件、材料和其他物品,侦查人员应当会同在场见证人和被扣押物品持有人查点清楚,当场开列扣押物品清单一式二份,写明文件、材料和其他物品的称号、类型、标准、数量、分量、质量、色彩、新旧程度和残缺特征等,由检察人员、见证人和持有人签名或许盖章,一份交给持有人,另一份附卷备检。假如持有人回绝签名或许盖章的,应当在扣押物品清单上记明。
关于扣押的金银珠宝、文物、贵重字画、违禁品以及其他不易区分真伪的贵重物品,应当当场密封,并由扣押人员、见证人和被扣押物品持有人在密封材料上签名或许盖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