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有限责任公司股权转让合同的基本常识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05-27 07:12关于有限责任公司股权转让合同的基本常识
股权转让,一般指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将其持有的股份的一部分或悉数进行转让,根据《公司法》,股东之间能够自在转让股权,若股东对非股东转让股权,要获得其他股东的赞同,不赞同的股东应该购买转让人的股权,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所以,其他股东赞同转让并抛弃优先受让权的;不赞同转让的股东又不购买转让人的股权是股权转让合同收效的前提条件。此外,转让标的、转让价格、付出方法、付出时刻、过户手续、违约责任等等都要清晰。
一、谨防股权转让合同无效
股权转让要契合必定的方式,以到达股权转让法律关系的清晰和有用。首要,需求理解两点:股权转让合同应清晰转让价格,因价格不明可能会导致合同无效;股权转让合同不以工商登记为收效要件。笔者用以下两个事例做一阐明
事例一:
甲为A公司(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持有的A公司的80%股权。甲将其间的20%转让给非股东乙,其他股东表明抛弃优先受让权。在股权转让合同中没有约好转让价格,只规则乙为A公司的董事长,并应对A公司进行出资,乙应使用其处理技能使A公司发展壮大。之后,在A公司的股东名册上增加乙为股东,持有20%的股权,但没有进行股权改变的工商登记,但A公司的董事长改变登记为乙。之后,甲向法院申述,以股权转让合同为有偿合同,但乙没有付出对价为由因此合同无效。乙建议,他向A公司的出资与处理即为获得20%股权的对价,虽然合同中没有清晰阐明,但从合同中能够看出这是两边默示的意思。法院以为,假如乙向A公司的出资与处理即为获得20%股权的对价,两边应该在合同中清晰阐明,乙建议的默示的意思不能成立。在诉讼中,两边就对价无法协商一致,因股权不同于一般产品,法院无法确认其转让价格,遂判决合同无效。
事例二:
甲为A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甲将其持有的A公司的股权转让给非股东乙,其他股东表明抛弃优先受让权。乙付出了价款,但甲与A公司未根据合同帮忙乙处理股权改变手续。乙遂向法院申述,称因未处理股权改变手续合同无效,要求甲返还价款。法院驳回乙的诉讼请求,以为合同有用,要求甲与A公司帮忙乙处理工商登记手续。
二、《公司法》的规则:
第七十二条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赞同。股东应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寻求赞同,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满三十日未答复的,视为赞同转让。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赞同转让的,不赞同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股权;不购买的,视为赞同转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