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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执行人不能清偿债务,但对第三人享有到期债权的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06-19 02:56
裁判要旨
被实行人不能清偿债款,但对第三人享有到期债款的,人民法院可依恳求实行人的恳求,告诉该第三人向恳求实行人实行债款。该第三人对债款没有贰言但又在告诉指定的期限内不实行的,人民法院能够强制实行。
■案情
中国华融财物办理公司就事处(以下简称华融公司郑州就事处)与省交通运输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商运集团)胶葛一案,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5年11月9日作出(2005)豫法民终字第196号民事判决,判令商运集团归还华融公司郑州就事处告贷本金270万元及利息,华融公司郑州就事处于2006年2月13日恳求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立案实行,实行过程中,华融公司郑州就事处将债款转让给宝泰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宝泰公司),并发布了转让布告,经宝泰公司恳求,2006年6月13日,商丘中院裁决改变宝泰公司为恳求实行人。2006年9月13日宝泰公司因欠冠利达服装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冠利达公司)货款520万元,两边达到还款协议,协议承认宝泰公司欠款520万元,限15日内付清,如到期不能归还,宝泰公司乐意承受依法强制实行,两边于同年10月30日对该协议进行了公证并赋予其强制实行效能。后宝泰公司未能如期实行债款,2006年11月16日,冠利达公司持公证债款文书向成都铁路运输中级法院恳求实行。
■裁判
成都铁路运输中级法院实行中查明,宝泰公司对商运集团享有到期债款,遂于2007年1月30日,向商运集团宣布实行到期债款告诉书,要求其直接向冠利达公司实行债款,为此与商丘中院发作实行管辖权抵触,商丘中院依据最高法院(2000)执监字第304号批复精力,函告成都铁路中院,在两个法院的合作、掌管下,两案的实行人、被实行人于2008年8月15日在商丘中院一起达到了实行宽和。
■分析
本案触及实行程序的横向延伸功用,即对恳求实行主体的改变、追加及对第三人的实行功用,具体表现在以下两个方面:
一、恳求实行主体的改变,即宝泰公司改变为恳求实行人的问题。这尽管触及的仅仅是实行程序中的问题,但适用程序法的条件是案子的实体处理契合法律规则。华融公司郑州就事处与宝泰公司之间的债款转让行为是否有用、能否在实行程序中直接裁决改变恳求实行主体是本案需求研讨的问题。对此问题存在两种定见。
一种定见以为,本案不宜确认债款有用,那么,受让人就不能成为适格的主体,其无权向债款人建议债款,也不能恳求法院强制实行。
另一种定见以为,债款转让有用,能够直接裁决改变宝泰公司为恳求实行人。理由是:
本案中,债款受让人宝泰公司作为华融公司郑州就事处的债款的合法承受人,有权建议改变自己为恳求实行人。
商丘中院采用了第二种定见,依法裁决改变了实行主体,该改变是正确的。
二、实行中的代位恳求实行问题。从我国第七十三条规则,因债款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款,对债款人形成危害的,债款人能够向人民法院恳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款人的债款,但该债款专归于债款人本身的在外,该条标准从实体法上确立了代位权准则。但在我国强制实行程序中,没有规则当债款人不能清偿债款时,其享有的对第三人的权力能否成为强制实行的标的。因而,1992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定见》第300条(以下简称“第300条”)中规则:“被实行人不能清偿债款,但对第三人享有到期债款的,人民法院可依恳求实行人的恳求,告诉该第三人向恳求实行人实行债款。该第三人对债款没有贰言但又在告诉指定的期限内不实行的,人民法院能够强制实行。”这一条规则便是咱们所说的代位恳求实行。所谓代位恳求实行,也称为代位实行,是指在实行过程中,被实行人不能实行法律文书确认的责任,人民法院依据恳求实行人的恳求,告诉对被实行人负有债款的第三人,直接向恳求实行人实行债款的一种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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