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后孩子改姓法律上对此有什么规定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9-01-05 05:06
在我国,传统习气中孩子一般随父姓,少量也有随母姓的状况。那么离婚后孩子改姓法令上对此有什么规矩,关于离婚后孩子改姓的法令规矩有哪些呢?下面,为听讼网小编理了关于离婚后孩子改姓的法令知识,供我们学习参阅。
离婚后孩子改姓法令上对此有什么规矩
子女能够随父姓,也能够随母姓。
公民享有名字权,有权决议、运用和按照规矩改动自己的名字,制止别人干与、盗用、冒充。
案情总结:
法院断定: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案情简介:
冯某某母亲黄某与冯某于2007年相识爱情并同居,2009年生育一子,取名为冯某某。因黄某与冯某没有处理成婚挂号,冯某某出生后,一贯由其母亲育婴,冯某未尽育婴职责,因此,冯某某户口落在其母亲处。从2010年10月份初步,冯某某母亲与冯某分居至今,冯某也一贯没有看望其子,也没有给付育婴费,未尽育婴职责。现冯某某诉请人民法院判令冯某帮助冯某某改动姓氏随其母姓。
法院断定: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经审理查明:原告冯某某母亲黄某于2007年与被告冯某相识爱情并同居;2009年,黄某与冯某生育原告冯某某;冯某某出生后,其户口落在其外公处。2010年10月至今,黄某与冯某分居,冯某某随黄某共同生活,原告冯某某遂诉至法院,要求被告冯某帮助原告改动姓氏随母姓。冯某某出生时,其父母冯某、黄某未到达挂号成婚年纪,冯某、黄某至今未挂号成婚,冯某某系非婚生子。在没有根据证明冯某附和被告子女姓氏的状况下,冯某某要求冯某帮助被告姓氏随母姓的诉讼请求,根据缺乏,不予支撑。被告冯某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能够缺席断定。综上,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育婴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7条,第11条第1款之规矩,断定驳回原告冯某某要求被告冯某帮助原告冯某某改动姓氏随母姓的其他诉讼请求。
律师说法:离婚后孩子改姓 法令上对此有什么规矩?
《婚姻法》第22条规矩:“子女能够随父姓,也能够随母姓。”
本案中,离婚后孩子申诉要求父亲帮助其改姓,根据法令规矩,这必需求经过对方附和,育婴孩子一方是无权独自更改的,就算更改了,对方也有权利申诉改动,到时候还得改过来。
归纳以上介绍,离婚后孩子的姓姓氏法令并没有清晰的规矩,家长对此能够洽谈。信任我们看了上面介绍后,关于离婚后孩子改姓的法令知识有了必定的了解,假如你还有关于这方面的法令问题需求找律师咨询,请咨询听讼网律师,他们会为你进行专业的回答。
律师引荐:北京律师 浙江律师 深圳律师 江苏律师
离婚后孩子改姓法令上对此有什么规矩
子女能够随父姓,也能够随母姓。
公民享有名字权,有权决议、运用和按照规矩改动自己的名字,制止别人干与、盗用、冒充。
案情总结:
法院断定: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案情简介:
冯某某母亲黄某与冯某于2007年相识爱情并同居,2009年生育一子,取名为冯某某。因黄某与冯某没有处理成婚挂号,冯某某出生后,一贯由其母亲育婴,冯某未尽育婴职责,因此,冯某某户口落在其母亲处。从2010年10月份初步,冯某某母亲与冯某分居至今,冯某也一贯没有看望其子,也没有给付育婴费,未尽育婴职责。现冯某某诉请人民法院判令冯某帮助冯某某改动姓氏随其母姓。
法院断定: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经审理查明:原告冯某某母亲黄某于2007年与被告冯某相识爱情并同居;2009年,黄某与冯某生育原告冯某某;冯某某出生后,其户口落在其外公处。2010年10月至今,黄某与冯某分居,冯某某随黄某共同生活,原告冯某某遂诉至法院,要求被告冯某帮助原告改动姓氏随母姓。冯某某出生时,其父母冯某、黄某未到达挂号成婚年纪,冯某、黄某至今未挂号成婚,冯某某系非婚生子。在没有根据证明冯某附和被告子女姓氏的状况下,冯某某要求冯某帮助被告姓氏随母姓的诉讼请求,根据缺乏,不予支撑。被告冯某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能够缺席断定。综上,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育婴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7条,第11条第1款之规矩,断定驳回原告冯某某要求被告冯某帮助原告冯某某改动姓氏随母姓的其他诉讼请求。
律师说法:离婚后孩子改姓 法令上对此有什么规矩?
《婚姻法》第22条规矩:“子女能够随父姓,也能够随母姓。”
本案中,离婚后孩子申诉要求父亲帮助其改姓,根据法令规矩,这必需求经过对方附和,育婴孩子一方是无权独自更改的,就算更改了,对方也有权利申诉改动,到时候还得改过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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