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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尔滨市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需要哪些条件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08-26 16:10

员工具有下列景象之一的,能够提取自己住宅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
(一)购买、缔造、翻建、大修自住住宅的;
(二)离休、退休的;
(三)彻底损失劳作能力,并与所在单位停止劳作联系的;
(四)出境久居的;
(五)归还购房借款本息的;
(六)非本市户口员工与单位停止劳作联系的;
(七)调离本市辖区的;
(八)无房员工租借哈尔滨市住宅且房租超出家庭收入规则份额(25%)的;
(九)员工逝世或许被宣告逝世的;
(十)员工正在收取乡镇最低日子保障金的;
(十一)员工与原单位停止劳作联系满二年未再工作的;
(十二)员工损失劳作能力,形成家庭日子严重困难的;
(十三)员工及其爱人、子女因严重疾病形成家庭日子严重困难的;
(十四)因突发事件,形成员工家庭日子严重困难的;
(十五)崩溃、破产单位员工。
员工具有本规则第四条第(一)项景象的,爱人或同一户籍的直系亲属能够一起提取自己的住宅公积金。
员工具有本规则第四条第(五)、(十)、(十二)、(十三)、(十四)项景象的,其爱人能够一起提取自己的住宅公积金。
凡经人民政府同意的棚户区改造项目,拆迁员工自己及爱人或同一户籍的其他家庭成员能够请求提取住宅公积金。
员工在哈尔滨市如有未结清的住宅公积金借款的,其住宅公积金优先用于归还住宅公积金借款本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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