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事业单位民间非营利组织工伤保险有关问题的处理意见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9-03-29 01:43京劳社工发〔2006〕62号
各区县劳作和社会保证局、各事业单位、民间非营利安排:
为确保事业单位、民间非营利安排参与工伤保险作业的顺畅施行,依据劳作保证部《关于切实做好事业单位、民间非营利安排作业人员参与工伤保险有关问题的告诉》(劳社部明电〔2006〕1号)精力,现对应当参与北京市工伤保险社会统筹的事业单位、民间非营利安排,工伤保险有关问题提出如下处理意见,请遵照履行:
一、事业单位、民间非营利安排在《北京市施行〈工伤保险条例〉方法》(市政府〔2003〕第140号令)的“工伤保险职业基准费率和起浮层次表”中有对应职业的,其工伤保险缴费费率依照对应的职业类别基准费率履行,其他事业单位、民间非营利安排工伤保险缴费费率依照第一类职业类别的基准费率履行。 事业单位、民间非营利安排交纳工伤保险费,到单位居处地点区域、县社会保险经办安排处理。
二、事业单位、民间非营利安排中作业人员发作损伤或被确诊为职业病的,依照《工伤保险条例》(国务院〔2003〕第375号令)、《北京市施行〈工伤保险条例〉方法》请求工伤确定、劳作能力判定及工伤保险待遇的核定。
三、中心在京事业单位、民间非营利安排2005年12月29日之前确定的工伤和北京市事业单位、民间非营利安排2005年1月19日之前确定的工伤,需由单位提交工伤确定原始依据资料到区县劳作保证行政部门进行承认后,处理《工伤证》;并向区县劳作能力判定委员会提出请求进行伤残等级和日子自理妨碍程度的等级判定,依照《工伤保险条例》及相关文件规则提交相关判定资料。
四、参与工伤保险的单位带着劳作保证行政部门工伤承认资料、《工伤证》、劳作能力判定委员会判定资料,付出定时待遇的原始记录、凭据到参保地的区、县社会保险经办安排处理1—4级工伤人员和因工逝世人员供养亲属的定时待遇搬运付出的登记手续。
北京市劳作和社会保证局 二○○六年四月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