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中承担赔偿责任的应该是谁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09-08 19:19【案情简介】
2008年8月14日,华某驾驭的车辆失控后侧翻撞倒谢某,形成谢某受伤。经交管部门确定,本起交通事端属交通意外,谢某、华某均不承当事端职责。诉讼中,谢某称,其受伤之结果系华某驾驭的小客车侧翻碰击所形成的,故华某应承当相应的补偿职责。华某则辩称,其对事端的发作并无差错,故要求对超出交强险赔付规模之外部分承当不超越百分之十的补偿职责。某稳妥股份有限公司某分公司同意在闯祸车辆投保的交强险无责补偿限额内承当补偿职责。
【诉争焦点】
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两边当事人对本次事端均没有差错的景象下,华某是否应承当悉数的补偿职责。而这一问题的确定,又关系到稳妥公司是在有责或许无责稳妥限额内承当补偿职责。
【法院判定】
一审法院判定以为,两边均无差错,但谢某受伤之结果系华某驾驭的小客车侧翻碰击所形成的,依据公正准则,华某应当补偿谢某超出交强险补偿限额规模部分的丢失。而由于华某无差错,故稳妥公司应在交强险无责稳妥限额内予以补偿。一审法院遂判定:一、稳妥公司补偿谢某各项丢失合计6000元;二、华某补偿谢某各项丢失合计110516.98元。
二审法院判定以为,华某无证据证明谢某有差错,故应该由华某承当事端的悉数职责,而相应地,稳妥公司应该在有责交强险规模内承当补偿职责。二审法院据此判定:一、稳妥公司补偿谢某各项丢失合计89560元;二、华某补偿谢某各项丢失合计26956.98元。
【关于此类案子的律师剖析】
关于本案的剖析,应当留意以下两点:
1、是公正职责准则与无差错职责准则的区别。
本案中,一审法院适用的是公正职责准则,而二审法院适用的是无差错职责准则,尽管无差错职责准则和公正职责准则都是适用于两边当事人均无差错的景象,但两者的适用结果却天壤之别。无差错职责准则将悉数的危险转嫁由一人承当,而公正职责准则则由两边当事人一起分管该危险。正由于此,无差错职责归责准则只要在法令明确规则的景象下才干适用。在适用无差错职责归责准则的景象中,不存在法官的自在裁量权。而公正职责归责准则隐含着法官的自在裁量权,适用时应该愈加慎重,稍有不小心将会导致该准则被乱用。
我国路途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规则:(1)在机动车一方没有差错、非机动车和行人有差错的景象下,机动车一方承当不超越百分之十的补偿职责;(2)机动车一方没有差错,而非机动车、行人一方存在成心的景象下,机动车不承当补偿职责。从该条款机动车免责条件的规则中能够解读出机动车一方的免责事由便是受害人成心行为导致危害结果的发作,所以路途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关于机动车与非机动车、行人之间发作的交通事端所选用的归责准则与民法通则关于特别侵权民事职责中的高度危险作业规划的民事职责方式在理论上是共同的,即无差错职责归责准则。
2、是能否适用不可抗力,判定两边都不承当职责。
首要,依据路途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第三项的规则:“交通事端的丢失是由非机动车驾驭人、行人成心磕碰机动车形成的,机动车一方不承当补偿职责。”故机动车的免责事由仅有一条:交通事端丢失是由受害人成心形成的。因此,除了以上事由,其他的抗辩和反证(如事端是由于第三者的原因形成的),都不归于路途交通安全法所规则的法定免责事由。尽管民法通则规则了不可抗力作为民事侵权的免责事由,但路途交通安全法相关于民法通则来讲归于特别法,依据“特别法优于一般法”的法令适用准则,路途交通事端应该优先适用路途交通安全法来处理。依据路途交通安全法的规则,不可抗力不归于法定免责事由,故即便交通事端是由不可抗力引起的,也不该作为机动车的免责事由。
3、依据补偿职责理论,即“谁享用利益,谁承当危险”的准则。
轿车所有人是轿车运转利益的享有者,天然应由其承当因轿车运转所带来的危险,这契合经济理性原理,亦契合民法之公正、合理准则。不然,由于机动车一方的行为形成行人的损伤,行人并无任何差错,却要承当机动车一方的危险,这对行人来说是极不公正的,也不契合维护弱者的法治传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