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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刑事诉讼法全解读(十九)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06-06 18:59
辩护人的职责
《刑事诉讼法》第33、35、、40、42、46条对辩护人的职责作了具体规则
(一)奉告职责
1、托付状况奉告
辩护人承受违法嫌疑人、被告人托付后,应当及时奉告处理案子的机关。
2、不在违法现场、不负刑事职责
辩护人搜集的有关违法嫌疑人不在违法现场、未到达刑事职责年纪、归于依法不负刑事职责的精神病人的依据,应当及时奉告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
3、严重事项奉告(辩护律师)
辩护律师对在执业活动中知悉的托付人的有关状况和信息,有权予以保密。可是,辩护律师在执业活动中知悉托付人或许其别人,预备或许正在施行损害国家安全、公共安全以及严重损害别人人身安全的违法的,应当及时奉告司法机关。
(二)不得阻碍诉讼顺利进行的职责
辩护人或许其他任何人,不得协助违法嫌疑人、被告人藏匿、消灭、伪造依据或许串供,不得要挟、诱惑证人作伪证以及进行其他搅扰司法机关诉讼活动的行为。
违背前款规则的,应当依法追究法令职责,辩护人涉嫌违法的,应当由处理辩护人所承办案子的侦办机关以外的侦办机关处理。辩护人是律师的,应当及时告诉其地点的律师事务所或许所属的律师协会。
五、辩护人的职责
辩护人的职责是依据现实和法令,提出违法嫌疑人、被告人无罪、罪轻或许减轻、革除其刑事职责的资料和定见,保护违法嫌疑人、被告人的诉讼权力和其他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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