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婚后离婚继子女对继父母的财产继承权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9-04-10 03:09一、问题的提出
丙在和前妻离婚后,带着亲生女儿甲和乙成婚,后乙和丙离婚。现乙逝世,甲以为乙和其在一起日子过程中,构成了育婴联系,要求作为乙的法定承继人承继丙的遗产。
甲能否成为乙的承继人,根据我国《承继法》第 10条规则,遗产依照下列次序承继,榜首次序 为 爱人、子女、爸爸妈妈,并清晰《承继法》所说的子女,包含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育婴联系的继子女。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民事方针法令若干问题的定见》第 37条规则,继父、继母与继子女之间,已构成育婴联系的,互有承继权。继子女承继了继爸爸妈妈遗产后,仍有承继生爸爸妈妈遗产的权力。但是在生父(母)与继母(父)离婚后,曾经有育婴联系的继爸爸妈妈子女联系是否还持续?假如甲仍是乙有育婴联系的继子女,那么甲承继乙的遗产是否就有了法令依据?
二、继爸爸妈妈子女联系的概述
爸爸妈妈子女联系是十分重要的社会联系,其承当起了育婴教育子女、奉养白叟的重责,而继爸爸妈妈继子女的联系的发生并不由于出世和收养,具有特殊性。继子女是指夫与前妻或妻与前夫所生的子女。在现代社会,离婚和再婚现已不再是尘俗不能忍耐的工作了,假如再婚的一方有子女就会发生继爸爸妈妈子女联系。一般来说,爸爸妈妈子女联系的构成是由于出世、招领和收养等,而继爸爸妈妈子女联系的构成则不同,是由于父或母再婚。但是根据我国法令,仅仅凭仗生爸爸妈妈再婚这一现实,并不必定在继爸爸妈妈与继子女之间发生法令上爸爸妈妈子女之间的权力责任。只要在继爸爸妈妈将继子女收养为养子女,他们之间才具有法令拟制直系血亲联系;或许继爸爸妈妈与继子女之间构成了育婴联系,他们之间才干适用《婚姻法》上的爸爸妈妈子女联系。
根据我国《婚姻法》和相关司法解释,以及继爸爸妈妈子女联系构成的原因和特色不同,将继爸爸妈妈子女联系分为三种方式:名分型、收养型、构成法令育婴联系的一起日子型。
1.名分型,即未构成法令育婴联系。
生父(母)与继母(父)再婚时,继子女现已成年能够独立日子,或虽未成年但仍 由其生爸爸妈妈供给日子教育费用,没有受继父或继母的育婴教育,也没有对继父或继母尽奉养责任,此类继爸爸妈妈子女联系为朴实的直系姻亲联系。这种方式的继爸爸妈妈子女联系而言,其并没有构成养爸爸妈妈养子女联系,并且也不具有育婴联系,仅仅由于爸爸妈妈一方再婚而构成了名分上的爸爸妈妈子女联系。
2.收养型。
即继父 或继母经继子女的生爸爸妈妈赞同,已正式收养该子女为其养子女,一起,该子女与一起日子的生母(父)一方,仍为直系血亲联系,而不与在一起一起日子的生父 (母)一方的权力责任则随之消除。就收养型而言,继爸爸妈妈子女之间现已依照《收养法》的规则,构成了养爸爸妈妈子女的联系,因而他们之间法令上的权力责任联系应适用《收养法》的规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