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案是防卫过当还是故意伤害致人死亡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06-10 21:16[案情]
2007年4月7日夜21时20分,某县第高中教师李某到被告人高某地点宿舍查看时,发现有学生在说话,就敲门阻挠,并与高某发作口头争论。李某走后十几分钟又返回到该宿舍查看,发现还有学生在说话,就用脚把门踢开,指令学生们穿好衣服到楼下,高某下楼后对李某提及方才两边发作争论一事。李某即拳打脚踢高某,同学们将高某劝回宿舍。李某让同学们五分钟内再次到 楼下,高某在宿舍找刀被同学张某阻挠。高某下楼后称其没穿衣服,又返回到睡房趁机将张某枕头下的匕首藏在腰里此后下楼,当李某殴伤完睡房长后见到被告人高某,便责问高某说话没有,高某否定并与李某又发作争论,李某即用拳头,手电筒殴伤高某,高某撤退中与李某进行撕抓,后掏出匕首朝李某胸部刺一下。经法医判定,被害人李某系被锐器刺破主动脉引起失血性休克逝世。
[不合]
本案在处理时有两种不同的定见,
第一种定见:被告人高某的行为已构成防卫过当;
第二种定见:被告人高某的行为已构成成心伤害罪(致人逝世)。
[分析]
成心伤害罪,是指成心不合法危害别人身体的行为。该罪的构成要件有:1、侵略的客体是别人的身体权,所谓身体权是指自然人以坚持其肢体、器官和其他安排的完整性为内容的人格权。2、在客观方面表现为施行了不合法危害别人身体的行为。3、违法的主体为一般主体。凡到达刑事责任年纪并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能构本钱罪,其间,已满14周岁末满16周岁的自然人有成心伤害致人重伤或逝世行为的,应当负刑事责任。4、片面方面表现为成心。即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形成危害别人身体健康的成果,而期望或听任这种成果的发作。
本案中,被告人高某在第一次被李某殴伤后,被同学们劝回宿舍。当被害人李某让同学们五分钟内再次到楼下时,高某便在宿舍找刀被同学张某阻挠。为了拿找刀,高某下楼后称其没穿衣服,又返回到睡房趁机将张某枕头下的匕首藏在腰里此后下楼,阐明高某已做好成心伤害别人的预备;下楼后,当李某再次对其殴伤时,高某便掏出匕首刺向李某胸部。其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形成危害别人身体健康的成果,而期望或听任这种成果的发作,应为成心。致使李某身体受损,形成刺破主动脉引起失血性休克逝世。而李某殴伤高某的行为属一般损害,案发后高某的伤情经判定属细微伤也证明了这一点,教师这种损害是细微的。高某其时彻底有条件脱节这种损害或采纳其它的方式防卫,却持刀戳向教师的胸部片面成心显面易见,其行为构成成心伤害罪而不属防卫过当。
笔者赞同第二种定见。(河南省内乡县人民法院·冯云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