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论医疗侵权的举证责任倒置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9-03-03 19:35论文摘要:最高院的司法解释对医疗侵权举证职责分配做了规则,规则医疗侵权案子由医疗机构就医疗行为与危害之间不存在因果联系及不存在医疗差错承当举证职责。本文就医疗侵权举证倒置从医院方、患方、法院方等6个方面进行剖析:从“防御性医疗”的呈现看医疗侵权举证倒置;从医患联系看医疗侵权举证职责倒置;从司法解释的根底看医疗侵权举证职责倒置;从司法解释权与立法权看医疗侵权看举证职责倒置;从法官的自由心证看医疗侵权举证职责倒置;从医方“举证难”看医疗侵权举证职责倒置。怎么从根本上、准则上防备和削减胶葛是一个咱们应该尽力的方面,那种头痛医头脚痛医脚的办法应该予以摒弃。能够肯定地讲,彻底不发作医疗胶葛是不可能的,任何国家都做不到,已然医疗胶葛的发作不可避免,那么从准则设置上就应当着眼于化解风险、化解矛盾、理性处理胶葛。笔者以为,要想处理现在存在的十分为难的医患联系,需求从标准和准则层面上来处理。综上咱们以为 “因医疗行为引起的侵权诉讼,由医疗机构就医疗行为与危害成果之间不存在因果联系及不存在医疗差错承当举证职责”应撤销;若以为彻底撤销不利于维护患者的权益可在撤销的一起单列一条:“因医疗行为引起的侵权诉讼,由提出建议的一方当事人承当举证职责应首要举证,再由另一方当事人举证。医疗机构应当证明医疗行为与危害成果之间不存在因果联系及不存在医疗差错;若医疗机构举证不能,审判人员能够归纳全案状况确认职责”,咱们以为医疗侵权案子这样分配举证职责足以起到维护患者的效果。特别需求指出的是:这样分配举证职责也仅仅现行医疗体系下的权宜之计,不该作为往后民事根据法分配医疗侵权举证职责的根据。
关键词:医疗侵权 举证职责倒置
2001年12月6日最高人民法院公布了《关于民事诉讼根据的若干规则》的司法解释,在第四条第(八)款中规则:“因医疗行为引起的侵权诉讼,由医疗机构就医疗行为与危害成果之间不存在因果联系及不存在医疗差错承当举证职责”。该司法解释已于2002年4月1日履行。本司法解释对实践中迫切需求清晰的有关根据问题作了规则,其间包含对医疗侵权举证职责分配做了规则,规则医疗侵权案子由医疗机构就医疗行为与危害之间不存在因果联系及不存在医疗差错承当举证职责,亦即议论纷纷的“举证职责倒置”。
一、举证职责倒置的概念
什么是举证职责倒置?所谓举证职责倒置是指把一般侵权案子中某些应由原告承当的举证职责搬运给被告一方承当1.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则,一般实施“谁建议、谁举证”2的准则。关于一项诉讼、一般都由原告提出诉讼请求,并对该请求事项的现实根据,供给根据予以证明,对根据进行当庭质证无误后,由人民法院采信,作为判定的根据。假如原告不能用根据证明自己的诉讼请求,人民法院将不支撑原告的诉讼请求。而因为某些特殊状况,法令规则,由被告承当首要举证职责,对原告诉讼请求所指明的现实,用根据证明自己的“洁白”,这就叫“举证倒置”。如在我国行政诉讼案子中,规则行政机关有必要对自己的详细行政行为的合法性承当举证职责;高度风险作业(如架起高压输变电线路)致人危害,由加害人举证,而不由受害人举证;养殖动物(如养狗)致人危害的,由养殖人举证自己没有差错,或者是由其举证受害人有差错(如成心撩拨动物,致受害人遭到危害)3.浅显的讲,是指患者将医院推上被告席后,首要要由医院证明自己的“洁白”,假如医院拿不出根据,法院将判医院败诉。怎样证明自己的“洁白”?一是医院的治疗行为并不必定导致患者危害成果的发作,即便患者确有危害成果,也与医院的治疗行为没有因果联系;二是医院的治疗行为没有违背医疗卫生办理法令,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治疗护理标准;三是医务人员没有过错,包含过于自信的过错和疏忽大意的过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