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院关于审理名誉权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06-13 21:10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声誉权案子若干问题的回答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声誉权案子若干问题的回答
1993/08/07
各地人民法院在审理声誉权案子中,提出一些怎么适用法律的问题,现解
答如下:
一、问:人民法院对当事人关于声誉权胶葛的申述应怎么进行检查?
答:人民法院收到有关声誉权胶葛的申述时,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
事诉讼法》(以下简称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的规则进行检查,契合条件的,
应予受理。对不契合申述条件的,应裁决不予受理;对缺少侵权现实坚持申述
的,应裁决驳回申述。
二、问:当事人在公共场所遭到凌辱、诋毁,经公安机关按照《中华人民
共和国治安管理处分法令》(以下简称治安管理处分法令)处理后,又向人民法
院提起民事诉讼的,人民法院是否受理?
答:当事人在公共场所遭到凌辱、诋毁,以声誉权受危害为由提起民事诉
讼的,不管是否经公安机关按照治安管理处分法令处理,人民法院均应依法审
查,契合受理条件的,应予受理。
三、问:当事人提起声誉权诉讼后,以同一现实和理由又要求追查被告人
的刑事责任的,应怎么处理?
答:当事人提起声誉权诉讼后,以同一现实和理由又要求追查被告刑事责
任的,应间断民事诉讼,待刑事案子审结后,依据不同状况别离处理:关于犯
罪情节细微,没有给予被告人刑事处分的,或许刑事自诉已由原告撤回或许被
驳回的,应康复民事诉讼;关于民事诉讼请求已在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中处理的,
应完结民事案子的审理。
四、问:声誉权案子怎么确认统辖?
答:声誉权案子,适用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则,由侵权行为地或许
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统辖。侵权行为地包含侵权行为施行地和侵权成果发作地。
五、问:死者声誉遭到危害,哪些人能够作为原告提起民事诉讼?
答:死者声誉遭到危害的,其近亲属有权向人民法院申述。近亲属包含:
爱人、爸爸妈妈、子女、兄弟姐妹、祖爸爸妈妈、外祖爸爸妈妈、孙子女、外孙子女。
六、问:因新闻报道或许其他著作引起的声誉权胶葛,怎么确认被告?
答:因新闻报道或其他著作发作的声誉权胶葛,应依据原告的申述确认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