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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违法解除合同或拒付经济补偿金的处理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10-28 11:45
用人单位违法免除或停止劳作合同,是否需付出经济补偿?
《劳作合同法》第48条规则:用人单位违背本法规则免除或许停止劳作合同,劳作者要求持续实行劳作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持续实行;劳作者不要求持续实行劳作合同或许劳作合同现已不能持续实行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本法第八十七条规则付出赔偿金。按照本法第八十七条规则付出赔偿金即按照经济补偿规范的二倍向劳作者付出赔偿金。留意这里是赔偿金而非经济补偿金,假如用人单位拒不付出的,劳作者也无法建议百分之五十以上百分之一百以下的规范的加付赔偿金。
用人单位不按规则付出经济补偿的,是否需付出额定经济补偿金?
《违背和免除劳作合同的经济补偿方法》(劳部发〔1994〕481号)第10条规则:用人单位免除劳作合同后,未按规则给予劳作者经济补偿的,除全额发给经济补偿金外,还须按该经济补偿金数额的百分之五十付出额定经济补偿金。劳作合同法没有持续沿用之前的规则,针对用人单位不按规则付出经济补偿做了新的规则,即用人单位逾期不付出经济补偿的,由劳作行政部门责令用人单位按敷衍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百分之一百以下的规范向劳作者加付赔偿金。依据新法的规则,劳作者无法经过劳作裁定或诉讼程序建议赔偿金,有必要经过劳作督查程序建议权力。
延伸阅览:劳作合同法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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