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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同案件的审理执行期限是怎么规定的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11-14 05:31
各类案子的审理、履行期限
一、适用一般程序审理的第一审刑事公诉案子、被告人被拘押的第一审刑事自诉案子和第二审刑事公诉、刑事自诉案子的期限为一个月,至迟不得超越一个半月;附带民事诉讼案子的审理期限,经本院院长同意,能够延伸两个月。
有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六条规则景象之一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同意或许决议,审理期限能够再延伸一个月;
适用一般程序审理的被告人未被拘押的第一审刑事自诉案子,期限为六个月;有特殊情况需求延伸的,经本院院长同意,能够延伸三个月。
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刑事案子,审理期限为二十日。
二、适用一般程序审理的第一审民事案子,期限为六个月;有特殊情况需求延伸的,经本院院长同意,能够延伸六个月,还需延伸的,报请上一级人民法院同意,能够再延伸三个月。
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民事案子,期限为三个月。
适用特别程序审理的民事案子,期限为三十日;有特殊情况需求延伸的,经本院院长同意,能够延伸三十日,但审理选民资历案子必须在推举日前审结。
审理对民事判决的上诉案子,审理期限为三个月;有特殊情况需求延伸的,经本院院长同意,能够延伸三个月。
审理对民事裁决的上诉案子,审理期限为三十日。
对罚款、拘留民事决议不服请求复议的,审理期限为五日。
三、审理第一审行政案子的期限为三个月;有特殊情况需求延伸的,经高级人民法院同意能够延伸三个月。
审理行政上诉案子的期限为两个月;有特殊情况需求延伸的,由高级人民法院同意,能够延伸两个月。
四、依照审判监督程序从头审理的刑事案子的期限为三个月;需求延伸期限的,经本院院长同意,能够延伸三个月。
裁决再审的民事、行政案子,依据再审适用的不同程序,别离履行第一审或第二审审理期限的规则。
五、履行案子应当在立案之日起六个月内执结,非诉履行案子应当在立案之日起三个月内执结;有特殊情况需求延伸的,经本院院长同意,能够延伸三个月,还需延伸的,层报高级人民法院存案。
托付履行的案子,托付的人民法院应当在立案后一个月内办理完托付履行手续,受托付的人民法院应当在收到托付信件后三十日内履行结束。未履行结束,应当在期限届满后十五日内将履行情况函告托付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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