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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仁怀市茅合酿酒(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诉李鑫等确认商标转让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05-25 11:14

 
原告贵州省仁怀市茅合酿酒(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贵州省茅台镇环茅中路。
法定代表人方廷本,董事长。
托付署理人孙晓青,北京市华一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李鑫,男,汉族,1969年7月2日出世,住甘肃省白银市白银区铁一村10号。
被告北京金信立方知识产权署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紫竹院路116号嘉豪世界中心B座11层。
法定代表人张晓晨,总经理。
托付署理人乔栩,北京金信立方知识产权署理有限公司商标署理人。
托付署理人李暖,北京金信立方知识产权署理有限公司商标署理人。
原告贵州省仁怀市茅合酿酒(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简称茅合公司)诉被告李鑫、被告北京金信立方知识产权署理有限公司承认商标转让行为无效胶葛一案,本院于2006年4月5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并对本案进行了审理。2006年7月27日,原告茅合公司向本院提出请求,恳求撤回对被告北京金信立方知识产权署理有限公司的申述。
本院经审查以为,原告茅合公司撤回对被告北京金信立方知识产权署理有限公司申述的请求系其实在意思表明,未违背法律规定,应予允许。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决如下:
允许原告贵州省仁怀市茅合酿酒(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撤回对被告北京金信立方知识产权署理有限公司的申述。
审判长 张晓霞
署理审判员 芮松艳
人民陪审员 李渤
二 0 0 六 年 十 月 二 十 日
书记员瞿文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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