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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清算应纳税所得是否可以扣除以前年度亏损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9-04-03 12:22

问:清算应交税所得是否能够扣除以前年度亏本(5年内未补偿)?
答:《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清算事务企业所得税处理若干问题的告诉》(财税[2009]60号)文件规则:
一、企业清算的所得税处理,是指企业在不再继续运营,发作完毕本身事务、处置财物、偿还债款以及向所有者分配剩下产业等经济行为时,对清算所得、清算所得税、股息分配等事项的处理。
二、企业清算的所得税处理包含以下内容:
(一)悉数财物均应按可变现价值或交易价格,承认财物转让所得或丢失;
(二)承认债款整理、债款清偿的所得或丢失;
(三)改动继续运营核算准则,对预提或待摊性质的费用进行处理;
(四)依法补偿亏本,确认清算所得;
(五)核算并交纳清算所得税;
(六)确认可向股东分配的剩下产业、敷衍股息等。
三、企业的悉数财物可变现价值或交易价格,减除财物的计税根底、清算费用、相关税费,加上债款清偿损益等后的余额,为清算所得。
企业应将整个清算期作为一个独立的交税年度核算清算所得。
四、企业悉数财物的可变现价值或交易价格减除清算费用,员工的薪酬、社会保险费用和法定补偿金,结清清算所得税、以前年度欠税等税款,清偿企业债款,按规则核算能够向所有者分配的剩下财物。
被清算企业的股东分得的剩下财物的金额,其间相当于被清算企业累计未分配利润和累计盈利公积中按该股东所占股份份额核算的部分,应承以为股息所得;剩下财物减除股息所得后的余额,超越或低于股东出资本钱的部分,应承以为股东的出资转让所得或丢失。
被清算企业的股东从被清算企业分得的财物应按可变现价值或实践交易价格确认计税根底。
因而,假如以前年度亏本归于税法界定的能够补偿的亏本(企业按照企业所得税法和本法令的规则将每一交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不纳税收入、免税收入和各项扣除后小于零的数额)且在5年期限内,能够补偿亏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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