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挂车分别投保交强险如何理赔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11-18 20:51[案情]
被告苏某是豫F07101号重型半挂牵引车(下称主车)及豫F1101挂重型厢式半挂车(下称挂车)的车辆所有人。2007年1月5日,苏某别离向某稳妥公司投保了主、挂车的交强险。两份稳妥合同均约好稳妥职责限额为6万元,稳妥期间自2007年1月23日零时起至2008年1月22日24时止。同年11月11日,苏某所雇佣的司机武某驾驭上述主、挂车与郭某驾驭的两轮摩托车发作交通事端,主车前部与摩托车发作磕碰,致郭某颅脑重度危害,后经抢救无效逝世。11月25日,交管部门确定,两边对此事端负平等职责。
2008年3月,郭某的近亲属肖某等四人向法院提起诉讼,恳求判令苏某补偿医疗费、逝世补偿金、精力危害抚慰金、丧葬费、被抚养人生活费等各项经济损失85097.89元;判令某稳妥公司在医疗费1.6万元、逝世伤残补偿金10万元职责限额内承当补偿职责。
[不合]
审理进程中有两种不合定见:
第一种定见以为,此案系被稳妥机动车主车构成的交通事端,挂车在本次交通事端中并未与受害人及受害车辆触摸,依据某稳妥公司总公司的规则,其应在主车所投保的交强险合同职责限额6万元之内担任补偿。
第二种定见以为,机动车交通事端职责强制稳妥法令(以下简称《法令》)的立法意图在于保证机动车路途交通事端受害人依法得到补偿。本案虽然是一同一般的路途交通事端人身危害补偿案子,但在该案中却涉及到两份交强险合同,且均为有用合同。本案中,主、挂车别离构成两个稳妥合同的两个稳妥标的,两个不同的稳妥标的物衔接在一同一起效果构成受害人逝世,稳妥公司应在两份交强险合同约好的补偿限额范围内予以补偿。
[剖析]
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涉案的主车和挂车别离投保了两份交强险,发作事端时主车与受害人的摩托车相磕碰。那么,依据其时保监会的规则及合同约好,每份交强险的补偿限额是6万元。就本案而言,稳妥公司应当在12万元仍是6万元职责限额内理赔呢?
笔者赞同上述第二种定见。理由在于:
其一,交强险是由稳妥公司对被稳妥机动车发作路途交通事端构成受害人(不包括本车人员和被稳妥人)的人身伤亡、财产损失,在职责限额内予以补偿的强制性职责稳妥。本案虽然是路途交通事端人身危害补偿胶葛,但若要正确处理本案胶葛,有必要首要处理投保人与稳妥人之间的交强险合同问题。详细到本案,不管是法令规则仍是合同约好,均没有关于两份交强险怎么理赔的条款。因而,法官有必要经过对法令及合同条款进行解说的办法处理胶葛。
其二,《法令》第一条开宗明义规则了交强险准则树立的意图是为了保证机动车路途交通事端受害人依法得到补偿,促进路途交通安全。国家树立机动车交通事端职责强制稳妥准则不只有利于路途交通事端受害人取得及时有用的经济保证和医疗救治,并且有助于减轻交通事端闯祸方的经济负担。假如将本案稳妥公司的职责限额解说为6万元,则与国家树立机动车强制稳妥准则的意图不符,也与投保人缔结合同的意图相悖,更不利于受害人得到及时足额的补偿。因而,不管从立法意图仍是从合赞同图视点进行解说,稳妥公司均应在12万元职责限额内理赔。
其三,就本案现实而言,主车仅供给牵引动力,不能装载货品,主车与挂车在经营活动中必定要结合在一同才干发挥经济功效。而一旦结合在一同,主、挂车即构成一个全体。本案中,主车牵引挂车在向前行驶时与死者的摩托车发作磕碰。此刻,主车与挂车具有相同的速度且效果力向前。从物理学视点剖析,即便主车采取了刹车办法,即主车施加了向后的反效果力,但该反效果力并未抵消主车与挂车向前的惯性。换句话说,主车和挂车的惯性均与受害人的逝世具有直接的因果关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