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山市工伤保险办法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12-09 05:35发布部分:河北省唐山市人民政府发布文号:《唐山市工伤保险方法》现已2004年12月28日市政府第25次常务会议经过,现予发布,自2005年2月1日起实施。市长:张耀华二00四年十二月三十一日唐山市工伤保险方法 第一条 依据国务院《工伤保险条例》和《河北省工伤保险实施方法》,结合本市实践,拟定本方法。 相关法规: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企业、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以下称用人单位)应当依法参与工伤保险,为悉数员工或许雇工(以下称员工)交纳工伤保险费。 第三条 市和县(市)区人民政府劳作保证行政部分担任本行政区域内的工伤保险作业。劳作保证行政部分建立的社会保险经办组织(以下称经办组织)详细承办工伤保险业务。 第四条 用人单位应当将参与工伤保险的有关状况在本单位内公示,承受员工监督。用人单位和员工应当恪守有关安全出产和工作病防治的法令法规,履行安全卫生规程和规范,防备工伤事故发作,防止和削减工作病损害。 第五条 工伤保险基金由用人单位交纳的工伤保险费、工伤保险基金的利息和依法归入工伤保险基金的其他资金构成,工伤保险基金实施全市统筹。 第六条 工伤保险基准费率依照不同职业的工伤危险程度承认,职业不同费率为:一类职业费率为0.5%;二类职业费率为1%;三类职业费率为2%。工伤保险职业基准费率规范和起浮层次需求调整时,由市劳作保证行政部分会同市财务、卫生和安全出产监督办理部分提出方案,报市政府同意后履行并向社会发布。 第七条 用人单位已参与养老保险的,到其参与养老保险的经办组织处理工伤保险手续;用人单位未参与养老保险的,到工商登记所在地的经办组织处理工伤保险手续。 第八条 用人单位以本单位悉数员工上月的薪酬总额为基数,申报交纳工伤保险费。难以承认薪酬总额的,以上年度本市员工月平均薪酬总额为基数。用人单位月人均薪酬低于本市上年度员工月平均薪酬60%的,按60%核算;高于本市上年度员工月平均薪酬300%的,按300%核算。用人单位参与工伤保险的员工人数发作增减改变的,应当在5日内向经办组织陈述。 第九条 用人单位应当按月向经办组织申报应交纳的工伤保险费数额,经办组织应当即时审阅。因特殊状况不能即时审阅的,应当于收到缴费申报材料之日起3日内审阅结束。用人单位应当于核定后5日内以钱银方式全额交纳工伤保险费。用人单位不按规则申报应交纳的工伤保险费数额的,由经办组织暂按该单位上月缴费数额的110%承认应缴数额;没有上月缴费数额的,由经办组织依据该单位的运营状况、员工人数等有关状况承认应缴数额并按每日2‰计收滞纳金。用人单位补办申报手续后,由经办组织依照规则结算。 第十条 工伤保险基金归入财务专户办理,用于下列项目开销:(一)工伤医疗费;(二)一级至四级工伤人员伤残补贴;(三)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四)日子护理费;(五)丧葬补助金;(六)供养亲属抚恤金;(七)一次性工亡补助金;(八)辅佐用具费;(九)工伤员工恢复费;(十)工伤确定查询费;(十一)劳作能力判定费;(十二)法令、法规规则用于工伤保险的其他费用。工伤确定查询费的开销,由市劳作保证行政部分会同市财务部分提出运用方案,报市政府同意后履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