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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改增有哪些规定以及限制依据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06-15 12:17

依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全国展开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税收方针的告诉》(财税〔2013〕37号)要求,自2013年8月1日起,在全国规模内展开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改增试点。除营改增先期试点区域外,其他试点区域广告业文化工作建造费(以下简称营改增文化工作建造费)将改由国税部分征收,为保证营改增文化工作建造费的平稳征收,有必要对营改增扩展试点后营改增文化工作建造费征收处理的有关事项进行清晰。为合作在全国规模内展开的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改增试点,持续做好营改增文化工作建造费征收处理工作,国家税务总局拟定发布《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中文化工作建造费征收有关事项的布告》(国家税务总局布告2013年第35号,以下简称布告)。为便利我们把握,现就营改增文化工作建造费有关方针解读如下。
一、交纳责任人和扣缴责任人
营业税改征增值税曾经,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的规则交纳娱乐业、广告业营业税的单位和个人,为文化工作建造费的交纳责任人,应当依法向主管地税机关交纳文化工作建造费。
单位和个人,包含具有上述交税责任的外商出资企业、外国企业和外籍个人。
广告代理是运营者许诺为别人的产品或劳务作宣扬的行为,只是在运营过程中转托有关新闻媒体发布,契合《营业税税目注释》关于广告业的解说,应按“服务业——广告业”征收营业税,一起负有文化工作建造费的交纳责任。
依照财税〔2013〕37号文件规则,归入营改增试点规模,适用财综〔2012〕68号告诉,交纳和扣缴文化工作建造费的单位和个人,应依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文化工作建造费缴费信息挂号有关事项的布告》(国家税务总局布告2012年第50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文化工作建造费申报有关事项的布告》(国家税务总局布告2012年第51号)的规则,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处理文化工作建造费缴费信息挂号和申报交纳文化工作建造费。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后,供给广告服务的单位和个人(包含试点后建立的从事广告业的单位和个人)归入营改增试点规模,其应缴文化工作建造费应依照有关规则向主管国税机关交纳。特别提示留意的是,在境内供给广告业应税服务的境外单位和个人,其在境内的代理人或服务接受方根据《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方法》(财税〔2011〕111号)的规则负有增值税扣缴责任的,一起负有文化工作建造费的扣缴责任,应依照规则向主管国税机关扣缴文化工作建造费。
值得留意的是,本“布告”适用于归入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规模的文化工作建造费交纳责任人和扣缴责任人。广告服务,是指使用图书、报纸、杂志、播送、电视、电影、幻灯、路牌、招贴、橱窗、霓虹灯、灯箱、互联网等各种形式为客户的产品、运营服务项目、文体节目或许布告、声明等委托事项进行宣扬和供给相关服务的事务活动。包含广告的策划、规划、制造、发布、播放、宣扬、展现等。
二、缴费挂号、缴费责任发作时间与交纳地址
(一)缴费挂号。交纳责任人和扣缴责任人在处理税务挂号或扣缴税款挂号的一起,处理缴费挂号。现已处理税务挂号或扣缴税款挂号,但未处理缴费挂号的交纳责任人、扣缴责任人,应在初次申报交纳文化工作建造费前,补办缴费挂号。不常常发作文化工作建造费应费行为或按规则不需求处理税务挂号、扣缴税款挂号的交纳责任人、扣缴责任人,能够在初次应费行为发作后,处理缴费挂号。交纳责任人和扣缴责任人应照实填写《文化工作建造费挂号表》,向主管国税机关申报处理文化工作建造费缴费信息挂号。
(二)缴费责任发作时间与交纳地址。文化工作建造费的交纳责任发作时间和交纳地址,与交纳责任人的增值税交税责任发作时间和交税地址相同。如某广告公司总部在广州,而其在江西省赣州有一分公司。2013年6月,该公司总部需依照规则向广州市国税局申报交纳文化工作建造费,赣州分公司向当地地税局依照规则交纳文化工作建造费。如2013年8月,广州某广告公司经过赣州某广告代理公司在当地投进广告,则赣州的这一广告代理公司为文化工作建造费交纳责任人,需根据规则向赣州当地国家税务局申报交纳文化工作建造费。(注:江西省2013年8月1日起营改增)
三、应缴费额核算征收与优惠方针
(一)应缴费额核算征收。交纳责任人应依照供给增值税应税服务获得的销售额和3%的费率核算应缴费额,并由国家税务局在征收增值税时一起征收,核算公式如下: 应缴费额=销售额×3%
其间,销售额是指为交税人供给广告服务获得的悉数含税价款和价外费用,减除支交给试点区域或非试点区域的其他广告公司或广告发布者的含税广告发布费后的余额。答应减除的价款应当获得契合法令、行政法规和国家税务总局有关规则的凭据,不然不予扣除。上述凭据包含增值税发票和营业税发票。如某广告代理公司“营改增”后,某月广告收入(含税)为1000万元,支交给某非试点交税人的广告发布费(含税)为400万元,则其当月销售额为600[1000-400]万元,应交纳的文化工作建造费为18 [600×3%]万元。
扣缴责任人扣缴文化工作建造费应按下列公式核算应扣缴费额:
应扣缴费额=接受方付出的含税价款×3%
(二)优惠方针。布告重申,营改增试点期间,适用财综〔2012〕96号文件第三条规则,免征文化工作建造费的个人(包含个体工商户和其他个人),能够不进行文化工作建造费申报。即供给应税服务未到达增值税起征点的个人,免征文化工作建造费。
四、申报处理、申报期限与缴费期限
(一)申报处理。1.交纳责任人、扣缴责任人应在申报期内别离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报送一式两份《文化工作建造费申报表》、《文化工作建造费代扣代缴陈述表》(以下简称申报表)。申报数据实施电子信息收集的交纳责任人、扣缴责任人,其纸介质申报表依照各省税务机关要求报送。2.交纳责任人核算交纳文化工作建造费时,答应从其供给相关应税服务所获得的悉数含税价款和价外费用中扣除相关价款的,应根据获得扣除项目的合法有用凭据逐个填列《应税服务扣除项目清单》,作为申报表附列材料,向主管税务机关一起报送。
3.上述“合法有用凭据”,是指契合法令、行政法规或许国务院税务主管部分有关规则的凭据。交纳责任人应将合法有用凭据的复印件加盖财政印章后编号并装订成册,作为备检材料。备检材料由交纳责任人留存并妥善保管,以备税务机关查看审阅。
提示留意的是,征文化工作建造费的交税人需求处理缴费信息挂号,但不需求进行文化工作建造费申报。广告增值税销售额为零的所属期,不需求申报文化工作建造费。一起要留意,逾期未申报的将依照相关规则予以处分。交税人在申报所属期内,必须有有用的“营改增”增值税交税申报,才干申报文化工作建造费。
(二)申报期限与缴费期限。文化工作建造费的申报期限与交纳责任人、扣缴责任人的增值税申报期限相同。文化工作建造费的交纳期限与交纳责任人的增值税交税期限相同,或许由主管国税机关根据交纳责任人应缴费额的巨细核定。
五、预算级次和缴库方法
中心所属企工作单位交纳的文化工作建造费,中心所属企工作单位组成的联营企业、股份制企业交纳的文化工作建造费,中心所属企工作单位与集体企业、私营企业组成的联营企业、股份制企业交纳的文化工作建造费,中心所属企工作单位与港、澳、台商组成的合资运营企业(港或澳、台资)、合作运营企业(港或澳、台资)交纳的文化工作建造费,中心所属企工作单位与外商组成的中外合资运营企业、中外合作运营企业交纳的文化工作建造费,悉数作为中心预算收入,由税务机关开具税收缴款书,以“103012601中心文化工作建造费收入”目级科目就地缴入中心国库。
当地所属企工作单位、集体企业、私营企业、港澳台商独资运营企业、外商独资企业交纳的文化工作建造费,当地所属企工作单位、集体企业、私营企业组成的联营企业、股份制企业交纳的文化工作建造费,当地所属企工作单位、集体企业、私营企业与港、澳、台商组成的合资运营企业(港或澳、台资)、合作运营企业(港或澳、台资)交纳的文化工作建造费,当地所属企工作单位、集体企业、私营企业与外商组成的中外合资运营企业、中外合作运营企业交纳的文化工作建造费,悉数作为当地预算收入,由税务机关开具税收缴款书,以“103012602当地文化工作建造费收入”目级科目就地缴入省级国库。
中心所属企工作单位与当地所属企工作单位组成的联营企业、股份制企业交纳的文化工作建造费,中心所属企工作单位与当地所属企工作单位联合与集体企业、私营企业、港澳台商、外商组成的联营企业、股份制企业、合资运营企业(港或澳、台资)、合作运营企业(港或澳、台资)、中外合资运营企业、中外合作运营企业交纳的文化工作建造费,按中心、当地各自出资占中心和当地出资之和的份额,别离作为中心预算收入和当地预算收入,由税务机关开具税收缴款书就地缴入中心国库和省级国库。
税务机关经过横向联网体系征收的文化工作建造费依照《财税库银税收收入电子缴库横向联网处理暂行方法》(财库〔2007〕50号)有关规则履行入库操作。
六、履行方针应留意几个重要文件根据
本布告自2013年8月1日起实施,布告要求,依照财税〔2013〕37号文件规则,归入营改增试点规模,适用《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中文化工作建造费征收有关问题的告诉》(财综〔2012〕68号),交纳和扣缴文化工作建造费的单位和个人,应依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文化工作建造费缴费信息挂号有关事项的布告》(国家税务总局布告2012年第50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文化工作建造费申报有关事项的布告》(国家税务总局布告2012年第51号)的规则,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处理文化工作建造费缴费信息挂号和申报交纳文化工作建造费。
所以,在履行方针时,应留意以下几个重要文件:1.《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文化工作建造费征收处理暂行方法>的告诉》(财税字〔1997〕95号);2.《关于对外商出资企业 外国企业和外籍个人征收文化工作建造费问题的告诉》(财税字〔1998〕14号);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广告代理业征收文化工作建造费问题的批复》(国税函〔1999〕353号);4.《关于印发<财税库银税收收入电子缴库横向联网处理暂行方法>的告诉》(财库〔2007〕50号);5.《关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中文化工作建造费征收有关问题的告诉》(财综〔2012〕68号);6.《关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中文化工作建造费征收有关问题的弥补告诉》(财综〔2012〕96号);7.《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文化工作建造费缴费信息挂号有关事项的布告》(国家税务总局布告2012年第50号);8.《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文化工作建造费申报有关事项的布告》(国家税务总局布告2012年第51号);9、《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中文化工作建造费征收有关事项的布告》(国家税务总局布告2013年第3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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