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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诉讼管辖权异议的申请主体是谁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10-13 23:58
在日常日子中,不知道我们有没有遇到有关行政诉讼统辖权贰言的请求主体是谁这类的问题。那么对此你有找到答案吗?假如没有找到答案,那么听讼网小编总结了关于这个问题的相关常识,接着就和小编一起来找找这个问题的答案吧。
我国《行政诉讼法司法解释》第十条第一款规则:“当事人提出统辖贰言,应当在接到人民法院应诉告诉之日起10日内以书面方式提出。被告有权提出统辖权贰言,自无贰言。至于原告和第三人是否有权提起统辖权贰言,因为现行法令对有权提起统辖权贰言的主体的规则并不清晰,而学术界对统辖权贰言的主体的了解也长时间不能一致。在司法实践中,人民法院对许多当事人的统辖权贰言请求确认也纷歧。所以,这个问题还有待法令的确认。
统辖权贰言的客体,是指当事人可以对何种类型的法院统辖提起贰言,表明对立受诉法院对案子的统辖。行政统辖权贰言的客体一般是第一审行政诉讼案子的统辖权。当事人只能对第一审案子的统辖权提出贰言,对第二审统辖权不得提出贰言。但对指定统辖裁决有贰言的,不适用统辖权贰言的规则。
行政诉讼统辖权贰言的提出条件
《行政诉讼法司法解释》第十条规则:“当事人提出统辖贰言,应当在接到人民法院应诉告诉之日起10日内以书面方式提出。对当事人提出的统辖贰言,人民法院应当进行检查。贰言建立的,裁决将案子移交有统辖权的人民法院;贰言不建立的,裁决驳回。”《统辖规则》第七条规则:“对指定统辖裁决有贰言的,不适用统辖贰言的规则。”从这些规则看来,提出统辖权贰言有以下几个条件:
(一)统辖权贰言应当在人民法院受理后没有对案子实体审理之前提出
(二)行政诉讼统辖权贰言应当在法定期间内以法定的方式提出
(三)提出统辖权贰言的主体,应当是行政诉讼案子的当事人
(四)统辖权贰言只能向第一审人民法院提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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