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然人犯罪与法人犯罪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9-02-19 21:09
「案情回放」
被告人付某,男,1951年8月6日出生于福建省漳平市,汉族,初中文化,农人,系漳平市拱桥镇上界村乡民。
被告人黄某,男,1962年3月13日出生于福建省漳平市,汉族,初中文化,农人,系漳平市拱桥镇上界村乡民。
2001年9月份,被告人付某、黄某与许福如、黄友发(四人均为上界村乡民小组长)
一起协商砍伐一些杉木出售,作为修拱桥镇上界村农用车道资金,经上界村赞同后,在未办理砍伐许可证的情况下,被告人付某、黄某雇人上山砍伐杉木325株,立木材积23. 5643立方米。在预备出售给陈寿明时,被附城森林派出所当场抓获。案发后,俩被告人认罪态度较好,有悔罪体现,并自动要补偿国家经济损失。
「审判成果」
福建省漳平市人民检察院以被告人付某、黄某构成滥伐林木罪向漳平市法院提起公诉。
漳平市法院通过公开审理以为:被告人付某、黄某在未经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核发林木砍伐许可证的情况下,恣意雇工砍伐其地点村一切的23.6543立方米,数量较大,其行为已构成滥伐林木罪,依法处分。公诉机关指控罪名建立,应予支撑。案发后,俩被告人认罪态度较好,有悔罪体现,可酌情从轻处分。据此,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二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五十二条之规定,判定如下:
被告人付某犯滥伐林木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并处分金五千元。
被告人黄某犯滥伐林木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并处分金五千元。
宣判后,俩被告人均服判,没有提出上诉,并交纳罚金。
「分析」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对俩被告人的行为应定何罪,该案是否是单位违法,有下例两种定见:
一种定见以为:被告人付某和黄某不构成滥伐林木罪,犯该罪的是该村村委会,俩被告人的行为是构成单位违法行为。理由为根据刑法“罪刑相适应的准则”是追查该乡民委员会的刑事责任。一般以为单位违法是以单位名义,在单位毅力分配下,为单位利益而施行的依法应受惩罚处分的行为。其特征体现为:
⑴单位违法以单位名义,为单位利益施行的违法行为;
⑵在单位毅力分配下施行的违法行为;⑶单位违法也须是按照法令应受惩罚处分的行为。从本案上看,被告人付某、黄某均是在村委会赞同下才上山滥伐林木,所得是用于公益事业,其特征完全符合单位违法的的特征,所以被告人付某、黄某不构成违法,他们仅是在实行村里的责任,构成违法是乡民委员会。
被告人付某,男,1951年8月6日出生于福建省漳平市,汉族,初中文化,农人,系漳平市拱桥镇上界村乡民。
被告人黄某,男,1962年3月13日出生于福建省漳平市,汉族,初中文化,农人,系漳平市拱桥镇上界村乡民。
2001年9月份,被告人付某、黄某与许福如、黄友发(四人均为上界村乡民小组长)
一起协商砍伐一些杉木出售,作为修拱桥镇上界村农用车道资金,经上界村赞同后,在未办理砍伐许可证的情况下,被告人付某、黄某雇人上山砍伐杉木325株,立木材积23. 5643立方米。在预备出售给陈寿明时,被附城森林派出所当场抓获。案发后,俩被告人认罪态度较好,有悔罪体现,并自动要补偿国家经济损失。
「审判成果」
福建省漳平市人民检察院以被告人付某、黄某构成滥伐林木罪向漳平市法院提起公诉。
漳平市法院通过公开审理以为:被告人付某、黄某在未经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核发林木砍伐许可证的情况下,恣意雇工砍伐其地点村一切的23.6543立方米,数量较大,其行为已构成滥伐林木罪,依法处分。公诉机关指控罪名建立,应予支撑。案发后,俩被告人认罪态度较好,有悔罪体现,可酌情从轻处分。据此,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二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五十二条之规定,判定如下:
被告人付某犯滥伐林木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并处分金五千元。
被告人黄某犯滥伐林木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并处分金五千元。
宣判后,俩被告人均服判,没有提出上诉,并交纳罚金。
「分析」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对俩被告人的行为应定何罪,该案是否是单位违法,有下例两种定见:
一种定见以为:被告人付某和黄某不构成滥伐林木罪,犯该罪的是该村村委会,俩被告人的行为是构成单位违法行为。理由为根据刑法“罪刑相适应的准则”是追查该乡民委员会的刑事责任。一般以为单位违法是以单位名义,在单位毅力分配下,为单位利益而施行的依法应受惩罚处分的行为。其特征体现为:
⑴单位违法以单位名义,为单位利益施行的违法行为;
⑵在单位毅力分配下施行的违法行为;⑶单位违法也须是按照法令应受惩罚处分的行为。从本案上看,被告人付某、黄某均是在村委会赞同下才上山滥伐林木,所得是用于公益事业,其特征完全符合单位违法的的特征,所以被告人付某、黄某不构成违法,他们仅是在实行村里的责任,构成违法是乡民委员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