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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自变更监护权 孩子惹祸谁埋单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08-25 17:06

[案情]
11岁的小亮与同学小刚发作争持,小亮被小刚打伤,花去医药费870元。小亮的家长要求补偿医药费时才知道,小刚的爸爸妈妈因交通事故双双逝世,小刚父亲地点的单位指定小刚的爷爷为监护人。但小刚的爷爷觉得小刚性情浮躁,管不住他,就与小刚的外公、外婆达到协议,由小刚的外公、外婆担任监护人。 这样一来,小亮家长为难了,究竟该向谁主张自己的权益呢?
[说法]
本案中,因为小刚存在损害小亮的片面成心,且形成了损害的成果,小刚的行为对小亮构成侵权,故应承当补偿职责。但因小刚是约束行为才能人,故小刚对别人形成的侵权补偿职责,应由监护人承当。因而,弄清楚谁是小刚监护人是理清本案补偿职责的要害。
依据《民法通则》第16条第2款规则:“未成年人的爸爸妈妈现已逝世或许没有监护才能的,由下列人员中有监护才能的人担任监护人:(一)祖爸爸妈妈、外祖爸爸妈妈;(二)兄、姐;(三)关系密切的其他亲属、朋友乐意承当监护职责,经未成年人的父、母地点单位或许未成年人住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赞同的。”从该规则能够看出,小刚的爷爷担任监护人是契合法令规则的。该条第3款一起规则:“对担任监护人有争议的,由未成年人的父、母地点单位或许未成年人住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在近亲属中指定。对指定不服提起诉讼的,由人民法院判决。”由此能够看出,小刚父亲地点单位指定小刚的爷爷为监护人的行为也是契合法令规则的。因而,小刚的监护人应当是小刚的爷爷。
至于小刚的爷爷与小刚的外公、外婆达到的协议,实质上是对小刚监护权的改变,但这种方式的改变,是不受法令保护的,其法令依据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定见(试行)》中第18条规则:“监护人被指定后,不得自行改变。私行改变的,由原被指定的监护人和改变后的监护人承当监护职责。”所以,本案中,因小刚侵权所应承当的870元医疗费,应由小刚的爷爷和小刚的姥爷、姥姥一起承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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