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承认美国法院离婚判决案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9-04-15 06:40
恳求供认美国法院离婚判定案 恳求供认美国法院离婚判定案「案情」恳求人:王力健,男,27岁,我国籍,住广东省广州市新港西路206号大院401房。恳求人王力健与彭彩娥于1986年4月16日在我国广州挂号成婚。婚后没有生育子女,没有置办产业,亦没有一起的债权债务。1986年5月,彭彩娥自费到美国留学。1989年2月6日,彭彩娥向美国纽约州最高法院提起要求与王力健离婚的诉讼。彭彩娥并将起诉书副本和该法院的出庭传票寄给其弟转交给王力健。王力健收到后,没有向美国法院应诉,但写信向彭彩娥表示同意离婚。1989年2月28日,美国纽约州最高法院根据彭彩娥的恳求,缺席判定免除彭彩娥与王力健的婚姻关系。判定书复印件经彭彩娥的弟弟转王力健收。1991年1月21日,王力健持美国法院离婚判定书复印件,向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恳求供认该判定。「检查与裁判」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受理该恳求后,检查以为:恳求人恳求供认外国法院离婚判定的,应当提交外国法院离婚判定书正本。本案恳求人王力健提交的美国法院离婚判定书尽管是复印件,但该复印件经美国纽约州最高法院的秘书签章证明与原件相同无异,该判定书的真实性可予确定。该判定与中华人民共和国法令无冲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试行)》第一百二十二条的规则,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1991年4月5日以(1991)穗法民裁字第4号民事裁决书裁决:供认美国纽约州最高法院判定免除彭彩娥与王力健婚姻关系的拘束力,该判定的拘束力从恳求人接到本裁决书之日起算。「分析」本案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试行)》实施期间审理的。该法没有规则能够由当事人直接向中华人民共和国法院恳求供认外国法院判定的问题。为了在国家主权准则下充分发挥人民法院的司法检查权的功能,更好地维护我国公民的合法权益,最高人民法院于1990年8月28日就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当事人恳求供认外国法院离婚判定效能有关问题的请示》作了批复,指出:“我国当事人一方持外国法院作出的离婚判定书,向人民法院恳求供认其效能的,应由中级人民法院受理。经检查,如该外国法院判定不违背我国法令的基本准则或我国国家、社会利益,裁决供认其效能;不然,裁决驳回恳求。裁决后不得上诉。”这个批复,初次确立了我国民事诉讼程序准则中的一项新的程序准则-当事人恳求供认外国法院判定的程序准则,而且明确规则了该程序准则的统辖法院、供认条件、供认方式和裁决一审结局效能这样一些基本内容。这就使人民法院受理这类案子有了根据。为了使我国公民恳求供认外国法院离婚判定程序问题具体化、规范化,1991年7月5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503次会议评论通过了《关于我国公民恳求供认外国法院离婚判定程序问题的规则》。这个规则,契合1991年4月9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七条规则的准则,对当事人提出恳求的程序,人民法院受理恳求的程序,受理恳求后的检查程序,外国法院离婚判定和传唤当事人的证明要求,供认外国法院离婚判定的条件,供认的方式,裁决书的内容和收效条件以及恳求受理费等具体问题,都作了较为具体的规则。这是最高人民法院作出的一个重要的司法解释,是各地中级人民法院受理和审理这类案子的根据。依照这个规则的要求,对此类案子应当如下处理:一、恳求人应当向人民法院提交外国法院离婚判定书的正本,而不能是复印件,意图是为了保证其真实性。像本案以美国纽约州最高法院的秘书签章来证明复印件与原件相同,并据此确定判定书的真实性,尽管不失为一种证明真实性的办法,但不能当然得到我国的供认。它有必要通过交际或领事认证,除非两国之间有互免认证的协议。二、作出裁决的根据,不该当是民事诉讼法关于裁决的适用范围的规则,而应当是民事诉讼法关于人民法院检查和供认外国法院判定的规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