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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位权制度沿革及特点有哪些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11-21 06:11
代位权准则沿革及特色
根据债的一般理论,债是一种发作于特定当事人之间的对人权、相对权,债款人只能向债款人恳求实行,债款人也仅对债款人负有职责。债的效能原则上不能追及其他任何第三人的。但当债款人与第三人的行为危及到债款人的利益时,法令就答应债款人对债款人与第三人的行为行使必定的权力,以扫除对其债款的损害。这一准则就称为债的保全或债款的保全。学术上也称其为债的对外效能。代位权就归于一种债款保全方法。
所谓代位权,指的是假如债款人对债款人的权力已负拖延职责又怠于行使其对第三债款人的权力时,债款人为保全其债款能够以自己的名义,行使债款人权力的权力。债款人以诉讼方法行使代位权即发作代位权诉讼①。早在1804年的《法国民法典》中就建立了债款人代位权及代位诉权,并对大陆法系国家的民法发作了深远的影响,后日本民法典、意大利民法典都对代位权作出了规矩。
代位权诉讼是直接诉讼的对称(债款人对第三人提起的诉讼即为直接诉讼)。根据传统理论,债款人代位诉讼在诉讼法令联系、诉讼成果的归属及诉讼标的等方面均有不同于直接诉讼之处,详细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其一,原告是依法获得代位权的债款人,即代位权人。代位权人是以自己的名义申述,代债款人(即被代位人)行使权力。
其二,以第三人为被告。代位权的本质是债款人替代债款人向第三人建议权力。因而,债款人代位诉讼的被告是被代位人的债款人,即第三人。
其三,原告恳求法院加以承认和维护的是被代位人的权益。尽管原告发动代位诉讼的终究意图是扫除权力完成的妨碍,保证自己的债款力益得以完成,但在诉讼恳求中并不包括任何代位人自已实体利益。其四,诉讼发作的实体法作用直接归归于被代位人,即被告应向被代位人为给付,而不能直接向代位人(即原告)为给付。详细而言,代位权行使的效能包括三个方面:
(一)对债款人的效能。债款人行使代位权的意图,在于保全债款人一切债款人的债款,债款人在代位承受债款后,其承受的产业利益不得仅用于清偿自己的债款,也不得自行抵销其与债款人的债款,应与债款人的其他债款人相同相等受偿。
(二)对债款人的效能。债款人行使代位权的作用直接归归于债款人,如债款人仍怠于受领,债款人能够代位受领。尽管债款人有权要求债款人交给其受领 的产业,但债款人不得就该部分产业进行偿还债款之外的处置。
(三)对第三人的效能。代位权完成后,第三人对债款人的债款即因代位权的完成而消除,债款人未行使代位权部分的债款仍归债款人。
债款人的代位权有如下特色:
榜首,代位权是债款人替代债款人的债款人建议权力。由此可见,代位权表现了合同对外效能。即债款人债款的效能不只及于债款人,并且及于与债款人发作合同联系的第三人。尽管代位权和撤销权同样是针对合同联系以外的第三人,但代位权和撤销权又是有差异的。撤销权针对的是债款人不妥处置产业的活跃行为,行使撤销权旨在康复债款人的职责产业。代位权针对的则是债款人不行使债款的消沉行为,行使代位权,旨在坚持债款人的职责产业。当然,这两种方法都是合同保全方式,其意图都是为保全债款、保证债款的完成。
第二,代位权是一种法定债款的权能,不管当事人是否约好,债款人都享有此种权能。换而言之,债款一旦发作就当然包括代位权,它跟着债款的搬运和消除而发作搬运和消除。在这一点上,代位权与债款人之间的追偿权是不同的。所谓追偿权,通常是在连带之债中某个连带债款人代其他债款人还了悉数债款,有权要求其他负有连带职责的债款人偿付其应当承当的比例。追偿权并不是债款的固有权能,也不是随债款发作而发作的权力,仅仅因为代其他债款人实行职责而发作的权力,所以它和代位权在性质上是不同的。
第三,代位权是债款人以自己的名义行使债款人的权力。可见债款人并不是债款人的代理人,代位权也不同于代理权。债款人代债款人行使权力,虽能够添加债款人的产业,但其行使权力,旨在维护自己的债款,而不是单纯为了债款人的利益行使此种权力。
第四,代位权在内容上并不是关于债款人和第三人的恳求权。它是在债款中包括的、除恳求权以外的权能。此种权能称为保全权能。它不同于恳求权的原因在于,在内容上它是为了保全债款,并且在实行期到来之前,债款人为了坚持债款人的产业也能够行使代位权。可见,代位权并不是恳求权。因为代位权是为了保全债款而替代债款人行使权力,而不是扣押债款人的产业或就收取的债款人的产业并优先受偿。因而,它也不是诉讼上的权力,而是一种实体权力。对此种权力,学者一般以为,归于债款所固有的一种特别权力。
综上所述,依传统的代位权人代位理论,代位权诉讼的一个底子特征在于,行使代位权获得的产业应先参加债款人的职责产业,然后再依债的清偿的规矩清偿债款人债款。这一规矩咱们能够称之为“入库规矩”。因为债款人行使的是代位权,尽管是以自己的名义,但代位权自身与代位权的客体究竟不是一回事。代位权的客体是归归于债款人的。却并非是自己债款的直接满意,而是一种对整体债款人的一起担保的准则,是保全债款人职责产业的准则(即一起担保的保全),债款人代位权是要经过这种“一起担保的保全”来完成债款人“自己债款的保全”。因为债款人代位权行使的权力归归于债款人,其成果天然直接归于债款人,成为对整体债款人的一起担保,代位债款人并不因代位而获得优行受偿权,只不过是与其他的债款人相等受偿。这便是债款人代位权准则原本的主旨,有的学者从而将此归纳为债款人的强制执行预备功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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