参加单位文娱活动受伤应认定工伤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07-17 14:41
张某系某公司员工,热爱踢足球。近来,公司决议占用一天作业时间与友爱单位组织一场足球竞赛。张某也报名参与了。在竞赛的一次对立中,张某左腿韧带撕裂。经住院治疗后,张某向公司提出工伤请求。但公司以为张某不是在作业中受伤,所以不能认定为工伤。因而,张某到法院寻求法令协助。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14条的规则,在作业时间和作业场所内,因作业原因遭到事端损伤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在审判实践中,上述所谓的“作业原因”不仅仅是指劳动者做自己的专员作业,“作业时间”和“作业场所”也并非局限于传统意义上的上班时间和作业地址。只要是公司、企业从本身的利益出发给自己的员工组织的与作业有关的使命,都可以视为作业。所以本案中,张某参与公司组织的体育活动应当视为参与公司组织的作业,这可以说是积极作业的体现,契合《工伤保险条例》第14条规则的状况,应当认定为工伤。
在审判实践中,上述所谓的“作业原因”不仅仅是指劳动者做自己的专员作业,“作业时间”和“作业场所”也并非局限于传统意义上的上班时间和作业地址。只要是公司、企业从本身的利益出发给自己的员工组织的与作业有关的使命,都可以视为作业。所以本案中,张某参与公司组织的体育活动应当视为参与公司组织的作业,这可以说是积极作业的体现,契合《工伤保险条例》第14条规则的状况,应当认定为工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