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赔偿责任与公务员赔偿责任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07-08 02:29
国家补偿因国家机关及公事人员侵权行为所形成的。然侵权行为又有履行职务与非职务,成心差错与无差错之分,因而,在什么状况下公事员个人承当职责,什么状况下国家承当职责,国家职责与公事员职责有何联系等问题值得讨论。在许多国家,因为存在民事补偿与国家补偿之分,因而处理公事员行为形成的危害也呈现了几种途径:一是要求公事个人负补偿之责;二是要求国家与公事员连带职责;三是国家负补偿职责,公事员对受害人担任。一、公事员个人的补偿职责这儿所指的"公事员"既包含收取薪水的正式国家工作人员,也包含受国家机关托付履行公事的个人及法令授权行使行政功能的人员。简言之,凡依以法令或托付从事国家公事或帮忙公事的人员,均在此列,但不包含冒充公事员从事公事的犯有欺诈行为的个人。公事员承当个人补偿职责分为几种景象:1.凡从事与国家公事无任何相关的纯私家民事行为形成危害的,公事员须负个人侵权补偿职责,如税务管理员与街坊打架的致人损伤,国家机关司机为家人运货撞伤别人等均属之。2.与履行公事无关的个人犯罪行为形成别人危害,由公事员个人承当民事侵权职责。如公事员犯有杀人、欺诈、偷盗之罪形成别人危害的,均由个人补偿。 3.公事员履行公事时犯有个人严峻差错形成危害时,一般由公事员个人负补偿职责。"个人差错"概念源自法国,与公事差错相对。指公事员履行职务中有成心、歹意行为或严重忽略,超出职权规模的行为。[1]个人差错可能发作在两种状况中,一是差错发作在履行公事以外的行为,称为与行使职务有"客观上的脱离,"的行为,实际上指前两种状况。此种景象由个人担任较简单了解。二是个人差错发作在履行公事中,一般因公事员的某种缺点、一时冲动和忽略大意而发作,称之为与行使职务有"片面上的脱离"。如履行公事时公报私仇、蛮横无理乃至付诸武力。[2]而片面脱离性差错又有两种:一种是公事员有个人意图,在行使职务中获取个人利益,或因为个人恩怨打击报复;另一种是公事员行为的性质已不归于应有的规模,如警官履行公事时,粗犷殴伤别人,管束人员谩骂在押人犯等。在美国、新西兰,关于公事员的殴伤,诋毁,歹意引起的侵权行为,国家不承当补偿职责,而由公事员个人承当。[3]公事员个人补偿职责具有两类特征:第一是公事员行为与公事无关,即便有关,也须以公事员有成心,歹意为条件。在履行公事中,无任何差错或只需差错而无成心的,个人一般不负补偿之责。第二,对公事员作为自然人的纯个人行为:犯罪行为;公事履行中的个人差错行为,受害人依以民法恳求公事员个人负补偿职责,一般不得依以国家补偿法向国家恳求补偿。 二、公事员与国家连带补偿职责连带职责是特定景象下,国家与公事员个人一起承当补偿义务的补偿方法。发作连带职责的景象有二种,一是国家机关差错与个人差错难以差异,为了便于受害人取得补偿,法令一般规则能够向国家和公事员个人任何一方恳求补偿;二是某些国家或区域的法令规则,只需公事员履行公事中的侵权行为出于成心,被害人有权既向国家恳求补偿,也能够向公事员恳求补偿,如我国台湾省的规则。连带补偿职责的依据来源于二种理论,一是代位补偿理论,该理论以为,国家作为雇主,有必要对雇员(公事员)履行职务上的侵权行为负连带职责,受害人能够向国家或公事员个人任何一方恳求补偿。二是法人补偿职责论,该理论则建议,国家作为机关法人,关于其董事及职工因履行职务所加于别人的危害,与该行为人负连带职责。二种理论就补偿职责的归属而言是大体类似的,无大差异,仅仅前者是职责比后者规模要窄,即雇员所负连带职责,能够在特定条件下免责。条件是:只需雇主能够证明在选用受雇人、监督受雇人履行职务方面已尽适当的留意,或虽然留意仍难免发作危害的,国家能够革除补偿职责。而法人职责则不存在免责问题,即关于有法定代表权的公事员履行公事形成的一切危害,国家和公事员均负连带职责,国家不得以在选任或监督公事员时已尽适当留意为免责理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