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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利明:我国侵权责任法的体系构建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10-26 16:23

[摘 要]我国侵权职责法应定位为一种救助法,其根本架构与系统应依如下思路进行建构:应采纳多元归责准则,将差错职责作为一般条款,将严厉职责、公正职责准则进行类型化分化;采“差错吸收违法”的观念,侵权职责构成要件应由危害、差错与因果联系三要件组成;肯定权请求权不该悉数归入侵权职责法中,而应将它们分置于民法典的相应部分。别的,危害补偿准则也应在救助法的思想下进行系统建构。
[关键词]侵权职责法 救助法 归责准则 构成要件 肯定权请求权
    侵权职责立法是我国民法典拟定作业的重要内容。在评论立法的详细计划之前,首要需求清晰侵权职责法的功用定位:侵权职责法在本质上究竟应该发挥什么功用?对侵权法功用的不同知道,直接联系到侵权职责法的价值取向、系统构建、归责准则与构成要件、补偿准则等多方面准则的规划。我以为,侵权法的首要功用是救助法,悉数侵权法根本架构和系统应当以此为中心来进行构建。从西方法令开展史上看,侵权法中着重以救助为中心的观念,是通过千余年开展逐步建立的。我国现在处于侵权法的编纂与拟定阶段,将救助建立为侵权法的中心理念,是立足于我国的实践情况、汲取西方侵权法开展史的经历而做出的必要挑选。本文以下的论说标明,以救助为中心的理念将有助于拟定系统齐备,内容恰当的侵权法,也有助于透彻了解侵权法的系统与准则。
一、侵权职责法的根本定位是救助法 
侵权职责法对侵权行为当事人之间的联系调整,大致可从两个视点进行:一是维护受害人,补偿受害人的实践危害;二是赏罚加害人,惩戒加害人的不妥行为。从全体上看,侵权职责法根本上交融了维护受害人和赏罚加害人这两个首要功用,两者缺少其一,均难言完好。不过,这样的功用区分,着眼于侵权职责法施行后的根本法令成效,是一种对侵权职责法施行作用的点评。但问题在于,在拟定侵权职责法时,应从何种视点切入,这将直接导致侵权职责法具有不同的规范结构。
详细而言,不同的法令定位会影响到全体准则的功用和法令规范构建,假如将侵权职责法定坐落救助法,则必然要以危害补偿为中心,而非以赏罚加害人为中心,这样一来,侵权职责法的归责准则和构成要件将会发生本质上的差异,然后影响到对受害人的维护程度。不仅如此,在不同的定位下,侵权职责法的类型化规则也有相当大的差异。最显着的是,假如将侵权职责法定位为赏罚法,那么,为了凸显该特性,侵权职责法肯定要坚持“自己职责”,以此为主线来规划各种详细准则;假如将侵权职责法定坐落救助法,则其维护就应坚持“有危害必有救助”,然后将在很大程度上扩展侵权职责法的适用目标和规模,详细的准则规划也因此而改动。此外,特别应当看到,从侵权行为法的根本准则规划来看,假如将侵权职责法定坐落救助法,就必须强化危害补偿的观念,并创设详细可行的危害补偿方法、规范等准则;反之,假如将侵权职责法定坐落赏罚法,则危害补偿并不能处于中心位置,而是要更多地规划惩戒、处分加害人准则。乃至要将行赏罚性补偿作为侵权职责法的首要职责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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