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际施工人打破合同相对性讨要工程款获支持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08-29 11:33
2006年末,李某与朋友唐某计划协作出资承揽一些工程项目。恰逢此刻广西某高校的文明广场工程进行招标建造,两人经过努力,承揽下该工程,由李某出资金,唐某担任安排人员施工,两人按必定份额承当盈亏。工程很快就展开得如火如荼,施工进程中,由于工程施工与图纸收支较大,经过屡次改变规划,在发包方认可的状况下,工程拖延了一个多月后总算竣工检验合格并投入使用。工程完工后,发包方某高校付出了一部分工程款后,就不再付出工程款。李某屡次追讨所欠工程款,该高校却以李某不是合同当事人,与其不存在建造工程施工合同联络为由,不肯意向李某付出任何费用。李某见索款不成,来到西乡塘区人民法院,一纸诉状将该高校告上法庭。
法院经审理查明:2006年11月初,本案被告广西某高校发布工程招标文件,对坐落校园北校区的文明广场施工工程进行招标建造。原告李某以北海某建造工程公司的名义交纳了招标押金后,被告即与北海某建造工程公司签定了《建造工程施工合同》。实践上,该工程是由唐某担任联络,并以北海某建造工程公司名义与该高校签定的。李、唐二人与北海某建造工程公司并不存在任何劳作招聘联络。合同签定后,原告担任出资,并当即与唐某一起安排出场施工。施工进程中,因工期原因,被告赞同北海某建造工程公司提出的延伸工期的恳求。2007年1月底,原告与唐某二人作为施工单位的代表与被告及监理单位对文明广场工程进行竣工检验,检验定论为合格,但仍存在一些问题。2007年10月中旬,工程存在的问题整改结束。期间,被告分四次经过银行转账已付出了部分工程款,之后原告屡次以北海某建造工程公司的名义要求被告付出剩下工程款未果,遂以实践施工人的名义申述至本院。
法院以为,涉案工程的出资、施工、结算整个进程尽管名义上是由北海某建造工程公司参与并完结,可是实践出资、安排工人施工、来往结算均由李、唐二人完结,表现出实践施工的特征。原告不光持有涉案工程的合同原件,并且持有工程来往签证文件原件,且作为施工方代表参与工程竣工检验并签字承认,这充分说明了涉案工程是由原告实践施工、办理的,他对该工程享有权益,尽管他与被告没有直接的合同联络,但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造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说》之规定,原告作为实践施工人有权申述被告追讨尚欠的工程款。
法理剖析:
通常状况下合同主要是在合同当事人之间发作法律效力。合同主体、内容以及合同职责的相对性准则决议了只要合同当事人一方才干依据合同向对方提出恳求或许提申述讼。在实践的修建商场中,经常呈现一些没有资质的个人借用有资质的修建施工企业名义与发包方签定建造工程施工合同,以挂靠方式进行实践施工的状况。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造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说》之规定,签定的建造工程施工合同确定无效。合同无效但建造工程竣工检验合格,实践施工人以发包人为被告建议权力的,人民法院能够受理,发包人只在欠付工程价款范围内对实践施工人承当职责。本案中,李某显然是借用其他有资质的修建施工公司进行施工。李某尽管不是建造工程施工合同的相对方,但作为实践出资人,在建造工程经竣工检验合格并投入使用的状况下,李某仍有权向发包方建议权力,要求对方付出尚欠的工程款,发包方并不能以李某不是合同当事人为由进行抗辩回绝实行付款责任。
法院经审理查明:2006年11月初,本案被告广西某高校发布工程招标文件,对坐落校园北校区的文明广场施工工程进行招标建造。原告李某以北海某建造工程公司的名义交纳了招标押金后,被告即与北海某建造工程公司签定了《建造工程施工合同》。实践上,该工程是由唐某担任联络,并以北海某建造工程公司名义与该高校签定的。李、唐二人与北海某建造工程公司并不存在任何劳作招聘联络。合同签定后,原告担任出资,并当即与唐某一起安排出场施工。施工进程中,因工期原因,被告赞同北海某建造工程公司提出的延伸工期的恳求。2007年1月底,原告与唐某二人作为施工单位的代表与被告及监理单位对文明广场工程进行竣工检验,检验定论为合格,但仍存在一些问题。2007年10月中旬,工程存在的问题整改结束。期间,被告分四次经过银行转账已付出了部分工程款,之后原告屡次以北海某建造工程公司的名义要求被告付出剩下工程款未果,遂以实践施工人的名义申述至本院。
法院以为,涉案工程的出资、施工、结算整个进程尽管名义上是由北海某建造工程公司参与并完结,可是实践出资、安排工人施工、来往结算均由李、唐二人完结,表现出实践施工的特征。原告不光持有涉案工程的合同原件,并且持有工程来往签证文件原件,且作为施工方代表参与工程竣工检验并签字承认,这充分说明了涉案工程是由原告实践施工、办理的,他对该工程享有权益,尽管他与被告没有直接的合同联络,但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造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说》之规定,原告作为实践施工人有权申述被告追讨尚欠的工程款。
法理剖析:
通常状况下合同主要是在合同当事人之间发作法律效力。合同主体、内容以及合同职责的相对性准则决议了只要合同当事人一方才干依据合同向对方提出恳求或许提申述讼。在实践的修建商场中,经常呈现一些没有资质的个人借用有资质的修建施工企业名义与发包方签定建造工程施工合同,以挂靠方式进行实践施工的状况。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造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说》之规定,签定的建造工程施工合同确定无效。合同无效但建造工程竣工检验合格,实践施工人以发包人为被告建议权力的,人民法院能够受理,发包人只在欠付工程价款范围内对实践施工人承当职责。本案中,李某显然是借用其他有资质的修建施工公司进行施工。李某尽管不是建造工程施工合同的相对方,但作为实践出资人,在建造工程经竣工检验合格并投入使用的状况下,李某仍有权向发包方建议权力,要求对方付出尚欠的工程款,发包方并不能以李某不是合同当事人为由进行抗辩回绝实行付款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