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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离婚后房产是否可以要求重新分割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05-13 01:11
原告王永芳(化名),女,56岁,系某公司退休职工。
被告李思明(化名),男,59岁,系某厂退休工人。
[案情]
2001年7月,原、被告由于夫妻爱情不好,到居住地某市A区民政部分协议离婚,其时两边关于子女及产业等问题达到一致定见。
将坐落A区A小区10号楼342室房产切割给被告,被告给原告110000元钱。民政部分按《婚姻登记处理条理》的有关规定,给原、被告处理了离婚手续。原、被告拿到离婚证后,被告于2001年8月底将342室房让更为自己的姓名。原、被告在到民政部分处理离婚手续前半个月,在B区与别人签定了房地产生意合同,购买坐落于B区某小区50号楼262室的房子,成交金额为130000元,原告其时交购房定金12000元,房产部分于2001年8月初给原告发了房产权证。原告以离婚后发现A区B小区一处房产属夫妻一起产业没有切割为由,于2002年7月申述到法院,要求切割此处住宅。
在审理中:
原告诉称,两边由于爱情不好于2001年7月初到民政部分处理了协议离婚手续,离婚后发现以被告名义在A区B小区购买的一处民政房子没有切割,该房为夫妻一起产业。经与被告洽谈,未达到一致定见,故向法院提申述讼,要求切割夫妻一起产业。
被告辩称,原告申述不符合申述条件,依据民政部分《婚姻登记处理条理》有关规定,原告无权提申述讼。原告讲离婚后在B小区发现有一处夫妻一起产业没有切割这不是现实,购此房时用了原告的工龄年限,因而少拿了些钱,这件事原告是知道的,在处理离婚手续时原告对此房没有争议,这处房子在离婚时现已切割完了。离婚协议中女方产业归女方,男方产业归男方一切,其间包含了这所房子,不赞同原告的这一诉讼恳求。恳求供认原告所要切割的该处房产归被告一切,并要求切割咱们坐落B区的一起房产。
在处理案子过程中,对查明的现实呈现了如下几种定见:
第一种定见以为:本案应维护原告人的合法权益,从头切割原、被告离婚前坐落A区B小区的那一处未切割的房产,由于该房产是原、被告夫妻关系存续期间获得的房产,原、被告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没有特别约好此房归一方一切,不论原、被告在离婚时是否对民政部分讲明晰有几处房产,此房产应为原、被告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一起产业,现应按有关法令规定切割此房产,关于被告所提切割在B区的房产问题,因而处房产是在两边离婚后才发给原告房产证,故该房产不属于夫妻一起产业,不该支撑被告的诉讼恳求。
第二种定见以为:原告争论的A区B小区的房产,在被告与单位签定公有住宅(成本价)出售协议书,原告单位给被告所在单位出具了夫妻工龄证明表,因而被告少交了按工龄系数应扣头的钱,此处房子在参与房改时,原、被告没有免除夫妻婚姻关系,因而处房产为夫妻一起产业,两边在民政部分处理协议离婚手续时将此房遗失,故应从头切割此房产。关于被告要求切割B区房产的问题,虽该房的房产权证是在两边离婚后才发给了原告,但因该处房产是原、被告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与别人签定购买房产的生意合同,尽管其时原告交了12000元购房定金,但这时原、被告合法的婚姻关系并未免除,原、被告购房行为发生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因而该房产应为夫妻一起产业,法院也应予以切割。
第三种定见以为:原、被告离婚时在协议的状况下免除夫妻关系的,是两边当事人意思表明自治准则的表现,原告供认被告在房改购A区B小区房子时用了自己的工龄年限,并且民政部分处理离婚手续,只要两边当事人对子女、产业及债款等事项达到协议后,婚姻登记机关才干发给当事人离婚证,这是国家赋予行政机关的权利。原、被告关于自己采纳什么样的方式离婚,这是两边当事人对挑选权的表现,本案原、被告离婚时挑选的是行政程序,而不是法令程序,且在原、被告离婚时不存在被告隐秘或躲藏该处房产(B小区房产)的景象,并且原告对被告购B小区房子时用了自己的工龄状况是知道的,只是在离婚时对该处房产没有争议。即原、被告在民政部分处理协议离婚手续对该处房产已自行切割结束,关于原告这一诉讼恳求不该支撑,并应驳回原告要求从头切割该处房产的诉讼恳求。关于被告要求从头切割在B区房产的问题,因原告在本诉中没有触及此问题,被告对此问题又未提出反诉,故法院对被告所提此问题不该同案处理。笔者赞同第三种定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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