集资诈骗二审辩护词该怎么写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06-23 17:02
集资欺诈是经济违法的一种,集资欺诈涉案金额一般是比较大的,检察机关提起刑事诉讼后,被告能够托付律师进行辩解,假如一审判决成果不服的,能够提起上诉,那么集资欺诈二审辩解词该怎样写?下面由听讼网小编为读者进行相关常识的回答。
集资欺诈二审辩解词该怎样写
敬重的审判长、审判员:
广东**律师事务所承受被告人何XX及其亲属的托付,指使我担任上诉人何XX涉嫌集资欺诈一案的二审辩解人。辩解人以为,一审法院确定被告何XX构成集资欺诈罪现实不清,依据不足,适用法令过错,其涉嫌违法的行为应按不合法吸收大众存款罪科罪量刑。为保护上诉人的合法权益,协助法庭正确适用法令,辩解人提出如下辩解定见,请法庭采用:
一、一审法院的确定上诉人何XX虚拟公司在四川省百川县**乡出资红豆杉栽培基地、开办紫杉醇提炼加工厂的现实归于现实不清、依据不足,也与在案依据能够证明的现实不相契合,是过错的确定。
依据卷宗资料和一审庭审查询证明:**公司建立于2012年4月23日,是合法注册的公司。上诉人是2012年6月20日通过应聘进入公司做事务员,上诉人何XX参加公司动机,其是通过招聘广告信息去广州**农业科技有限公司应聘然后被该公司聘用为事务员,其意图是为了打工挣钱,并且上诉人2012年9月30日之后就辞去职务脱离公司没有再去该公司上班,此刻该公司仍在运营。从时刻上剖析,上诉人不行能与该公司及其他人员存在合谋欺诈的预谋或许成心,也不行能存在欺诈金钱的成心和意图。现在也没有任何依据能够证明何XX在**公司作业期间参加了虚拟现实和项目。并且,上诉人在进入公司时关于公司不合法规的当地也提出过疑问,也由于公司不让其去观赏红豆杉栽培基地而与公司担任人发生过抵触,并因而遭到该公司相关管理人员朱总的批判,能够证明其自身也对该项意图立项和运作及出资彻底不知情。所以,不管从片面上仍是客观现实看,被告人不行能与该公司或其他相关人员有欺诈违法的共谋或许预谋,一审法院的确定上诉人何XX虚拟公司在四川省百川县**乡出资红豆杉栽培基地、开办紫杉醇提炼加工厂的现实没有依据支撑,也与在案依据能够证明的现实不相契合,是过错的确定。
二、一审法院确定上诉人伙同被告人曾XX、程XX、黄XX等人骗得被害人金钱合计821820元,现实不清,依据不足,也与客观现实不符,是过错的确定。
依据何XX口供:“在公司作业三个多月,仅仅按约好领取了总共约7000元的劳动报酬,没有以自己名义同客户签定集资合同,更未亲身收取过客户任何金钱。” 此一现实在案依据彻底能够证明。“至于事务方面,咱们都是各做各的,仅仅平常相互协助跟客户介绍一下公司的事务”“,也阐明晰公司事务员均是独立开展事务,不存在共谋或许合伙作案。在案依据也能够证明:上诉人经手联络的客户也只要几个,集资的金钱也仅仅是占悉数集资金钱小部分。上诉人在**公司作业三个多月仅仅领取了7000元劳动报酬,应确定为合法收入。即便该收入悉数是提成所得,那么依照在案依据所证明的公司事务提成规范:按事务收入的5%提成。按此提成份额核算上诉人触及的不合法吸资金额也只要140000万元左右,与上诉人一向的供述是底子相契合的。依据在案的卷宗资料及一审庭审查询状况能够证明:告贷合同悉数是以**公司的名义签定,集资金钱也是由**农业公司一致收取,并且**农业公司有许多作业人员和事务人员,事务人员相互之间乃至并不知道,包含同案被告人曾XX的辨认笔录也能够证明其不知道何XX,还有不少受害人陈述及证人证言也能够证明许多集资金钱与上诉人无关,上诉人何XX不该对本案中其他违法嫌疑人的行为担任。本案集资的名义主体是广州**农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该公司的法人是黄仁彬,何XX既不是该公司所有人也不是股东,而仅仅该公司的雇员之一,公司收益与何XX无关,何XX也不行能占有任何集资的金钱。上诉人仅仅公司的一般职工,其片面上不行能有占有集资款的主意,客观上也底子无法完成,现实上也没有占有集资金钱。在案依据彻底能够证明这一点。
三、一审法院对上诉人投案自首的现实不予确定是过错的。
上诉人是2012年6月-9月间在**公司做事务员,10月今后就没脱离该公司没有再去公司上班,此刻**公司仍在正常运营,之后关于该公司的状况也就不了解了。直到2014年9月21日上诉人才从家族处知道自己由于涉嫌集资欺诈被公安局网上追逃的作业,但是在得知状况后当即主动联络老家的派出所并于2014年9月24日回到老家,主动到盐亭县公安局石牛庙派出所投案自首。投案后上诉人一向照实供述自己在**公司作业的状况和涉嫌违法的首要现实并表明认罪,其供述一向很安稳。公安机关关于上诉人投案自首的现实也是确定的。以上现实有上诉人的口供笔录、亲笔供述和当地派出所的到案阐明为证。但一审法院无视以上现实和依据,对上诉人投案自首的现实不予确定,与在案依据证明的现实是相违反的,也不契合相关法令规则,是过错的确定。
四、一审判决以集资欺诈罪对上诉人何XX科罪量刑归于适用法令过错。
依照现行刑法及相关司法解说的规则,行为人片面上具有将集资款据为已有的意图,是构成集资欺诈罪的条件要件,也是差异集资欺诈和不合法吸收大众存款罪的依据。如上所述,上诉人片面上没有占有集资款的成心和意图,客观上没有占有集资款的现实和行为,不行能构成集资欺诈罪。理由如下:
1、上诉人何XX没有占有集资款的成心和意图。
如前所述,**农业公司建立在前,上诉人何XX应聘进入该公司担任事务员在后,不行能具有欺诈的预谋,也没有任何依据证明其参加了虚拟项意图现实。在该公司作业期间,上诉人仅仅在盲目信任该公司对外宣扬的运营开发项目及许诺的基础上,实行作业责任而并非明知公司集资是为了骗得占有集资款而参加公司的;上诉人脱离该公司则是在公司担任人谢总卷款逃跑,公司关闭之前。能够阐明上诉人参加不合法集资也彻底是其原意,更不行能合谋欺诈。现实上,上诉人仅仅公司的一般事务员,既非公司老板、股东,也不是公司高层管理人员,其仅仅受雇用为公司吸收存款的职工,其片面上不行能有占有集资款的主意,客观上也底子无法完成,现实上也没有占有任何集资金钱,在案依据彻底能够证明这一点。
2、上诉人何XX不具有占有集资款的现实和行为。
作为集资欺诈的自然人,有必要是对欺诈产业具有占有、运用、处置和收益的人,占有即据为已有,占有的意图是运用、处置、收益,不然占有没有任何含义。欺诈违法不是行为犯而是成果犯,集资欺诈罪,只要在客观上将他人财物据为已有,才干构成违法。依据刑法和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说,不合法占有意图的行为表现为:1.携款逃跑;2.浪费集资款无法追还的;3.适用集资款进行违法违法活动,致使集资款无法追还的;4.具有其他欺诈行为,拒不追还集资款。最高人民法院2001年12月21日《全国法院审理金融违法案子座谈会纪要》“其他”是指:1.明知没有偿还才能而很多骗得现金的;2.抽逃搬运资金,藏匿产业的;3.藏匿、毁掉账目,或许假关闭,以躲避返还资金的。本案悉数卷宗依据和一审庭审查询中,没有任何依据能够证明上诉人何XX有任何占有、浪费或搬运集资款和刑法、司法解说有关规则的行为和现实。
3、依据法释[2010]18号 《关于审理不合法集资刑事案子详细使用法令若干问题的解说》第四条的规则:“集资欺诈罪中的不合法占有意图,应当区别景象进行详细确定。行为人部分不合法集资行为具有不合法占有意图的,对该部分不合法集资行为所涉集资款以集资欺诈罪科罪处分;不合法集资一起违法中部分行为人具有不合法占有意图,其他行为人没有不合法占有集资款的一起成心和行为的,对具有不合法占有意图的行为人以集资欺诈罪科罪处分。” 详细到本案中,上诉人何XX仅仅**公司的一般职工,其既没有不合法占有集资款的成心和意图,也没有实践分配、占有不合法集资款的现实和行为,更没有占有浪费集资款,其行为底子不契合集资欺诈罪的片面、客观要件,不构成集资欺诈罪。
五、关于何XX的科罪和量刑问题
首要,如前所述,上诉人何XX不构成集资欺诈罪而是构成不合法吸收大众存款罪,一审法院以集资欺诈罪对其科罪量刑归于适用法令过错。一审法院没有仔细考量上诉人何XX霞此次涉嫌违法的现实通过和情节缘由、没有考虑上诉人此次涉嫌违法并非是其原意而是受人欺诈和使用才涉嫌违法,其不具有欺诈、占有集资款的成心和行为的现实。
其次,上诉人系投案自首并取得了相关受害人的体谅,一向照实告知涉嫌违法的现实并活跃合作公安机关查明案子现实,主动认罪,依法应当减轻处分。一审法院不予确定上诉人自首是不契合相关法令规则的,也与在案依据能够证明的现实相违反。
再次,一审法院关于上诉人现已取得很多受害人体谅的现实尽管确定,但在量刑上并没有表现;且上诉人何XX归于主动投案,对其适用缓刑也的确不致于损害社会。
综上所述,一审法院确定现实不清,依据不足,适用法令过错,导致对上诉人量刑侧重。恳求二审法院依法予以纠正。
辩解人:李**
广东**律师事务所律师
联络电话:13728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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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资欺诈二审辩解词该怎样写
敬重的审判长、审判员:
广东**律师事务所承受被告人何XX及其亲属的托付,指使我担任上诉人何XX涉嫌集资欺诈一案的二审辩解人。辩解人以为,一审法院确定被告何XX构成集资欺诈罪现实不清,依据不足,适用法令过错,其涉嫌违法的行为应按不合法吸收大众存款罪科罪量刑。为保护上诉人的合法权益,协助法庭正确适用法令,辩解人提出如下辩解定见,请法庭采用:
一、一审法院的确定上诉人何XX虚拟公司在四川省百川县**乡出资红豆杉栽培基地、开办紫杉醇提炼加工厂的现实归于现实不清、依据不足,也与在案依据能够证明的现实不相契合,是过错的确定。
依据卷宗资料和一审庭审查询证明:**公司建立于2012年4月23日,是合法注册的公司。上诉人是2012年6月20日通过应聘进入公司做事务员,上诉人何XX参加公司动机,其是通过招聘广告信息去广州**农业科技有限公司应聘然后被该公司聘用为事务员,其意图是为了打工挣钱,并且上诉人2012年9月30日之后就辞去职务脱离公司没有再去该公司上班,此刻该公司仍在运营。从时刻上剖析,上诉人不行能与该公司及其他人员存在合谋欺诈的预谋或许成心,也不行能存在欺诈金钱的成心和意图。现在也没有任何依据能够证明何XX在**公司作业期间参加了虚拟现实和项目。并且,上诉人在进入公司时关于公司不合法规的当地也提出过疑问,也由于公司不让其去观赏红豆杉栽培基地而与公司担任人发生过抵触,并因而遭到该公司相关管理人员朱总的批判,能够证明其自身也对该项意图立项和运作及出资彻底不知情。所以,不管从片面上仍是客观现实看,被告人不行能与该公司或其他相关人员有欺诈违法的共谋或许预谋,一审法院的确定上诉人何XX虚拟公司在四川省百川县**乡出资红豆杉栽培基地、开办紫杉醇提炼加工厂的现实没有依据支撑,也与在案依据能够证明的现实不相契合,是过错的确定。
二、一审法院确定上诉人伙同被告人曾XX、程XX、黄XX等人骗得被害人金钱合计821820元,现实不清,依据不足,也与客观现实不符,是过错的确定。
依据何XX口供:“在公司作业三个多月,仅仅按约好领取了总共约7000元的劳动报酬,没有以自己名义同客户签定集资合同,更未亲身收取过客户任何金钱。” 此一现实在案依据彻底能够证明。“至于事务方面,咱们都是各做各的,仅仅平常相互协助跟客户介绍一下公司的事务”“,也阐明晰公司事务员均是独立开展事务,不存在共谋或许合伙作案。在案依据也能够证明:上诉人经手联络的客户也只要几个,集资的金钱也仅仅是占悉数集资金钱小部分。上诉人在**公司作业三个多月仅仅领取了7000元劳动报酬,应确定为合法收入。即便该收入悉数是提成所得,那么依照在案依据所证明的公司事务提成规范:按事务收入的5%提成。按此提成份额核算上诉人触及的不合法吸资金额也只要140000万元左右,与上诉人一向的供述是底子相契合的。依据在案的卷宗资料及一审庭审查询状况能够证明:告贷合同悉数是以**公司的名义签定,集资金钱也是由**农业公司一致收取,并且**农业公司有许多作业人员和事务人员,事务人员相互之间乃至并不知道,包含同案被告人曾XX的辨认笔录也能够证明其不知道何XX,还有不少受害人陈述及证人证言也能够证明许多集资金钱与上诉人无关,上诉人何XX不该对本案中其他违法嫌疑人的行为担任。本案集资的名义主体是广州**农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该公司的法人是黄仁彬,何XX既不是该公司所有人也不是股东,而仅仅该公司的雇员之一,公司收益与何XX无关,何XX也不行能占有任何集资的金钱。上诉人仅仅公司的一般职工,其片面上不行能有占有集资款的主意,客观上也底子无法完成,现实上也没有占有集资金钱。在案依据彻底能够证明这一点。
三、一审法院对上诉人投案自首的现实不予确定是过错的。
上诉人是2012年6月-9月间在**公司做事务员,10月今后就没脱离该公司没有再去公司上班,此刻**公司仍在正常运营,之后关于该公司的状况也就不了解了。直到2014年9月21日上诉人才从家族处知道自己由于涉嫌集资欺诈被公安局网上追逃的作业,但是在得知状况后当即主动联络老家的派出所并于2014年9月24日回到老家,主动到盐亭县公安局石牛庙派出所投案自首。投案后上诉人一向照实供述自己在**公司作业的状况和涉嫌违法的首要现实并表明认罪,其供述一向很安稳。公安机关关于上诉人投案自首的现实也是确定的。以上现实有上诉人的口供笔录、亲笔供述和当地派出所的到案阐明为证。但一审法院无视以上现实和依据,对上诉人投案自首的现实不予确定,与在案依据证明的现实是相违反的,也不契合相关法令规则,是过错的确定。
四、一审判决以集资欺诈罪对上诉人何XX科罪量刑归于适用法令过错。
依照现行刑法及相关司法解说的规则,行为人片面上具有将集资款据为已有的意图,是构成集资欺诈罪的条件要件,也是差异集资欺诈和不合法吸收大众存款罪的依据。如上所述,上诉人片面上没有占有集资款的成心和意图,客观上没有占有集资款的现实和行为,不行能构成集资欺诈罪。理由如下:
1、上诉人何XX没有占有集资款的成心和意图。
如前所述,**农业公司建立在前,上诉人何XX应聘进入该公司担任事务员在后,不行能具有欺诈的预谋,也没有任何依据证明其参加了虚拟项意图现实。在该公司作业期间,上诉人仅仅在盲目信任该公司对外宣扬的运营开发项目及许诺的基础上,实行作业责任而并非明知公司集资是为了骗得占有集资款而参加公司的;上诉人脱离该公司则是在公司担任人谢总卷款逃跑,公司关闭之前。能够阐明上诉人参加不合法集资也彻底是其原意,更不行能合谋欺诈。现实上,上诉人仅仅公司的一般事务员,既非公司老板、股东,也不是公司高层管理人员,其仅仅受雇用为公司吸收存款的职工,其片面上不行能有占有集资款的主意,客观上也底子无法完成,现实上也没有占有任何集资金钱,在案依据彻底能够证明这一点。
2、上诉人何XX不具有占有集资款的现实和行为。
作为集资欺诈的自然人,有必要是对欺诈产业具有占有、运用、处置和收益的人,占有即据为已有,占有的意图是运用、处置、收益,不然占有没有任何含义。欺诈违法不是行为犯而是成果犯,集资欺诈罪,只要在客观上将他人财物据为已有,才干构成违法。依据刑法和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说,不合法占有意图的行为表现为:1.携款逃跑;2.浪费集资款无法追还的;3.适用集资款进行违法违法活动,致使集资款无法追还的;4.具有其他欺诈行为,拒不追还集资款。最高人民法院2001年12月21日《全国法院审理金融违法案子座谈会纪要》“其他”是指:1.明知没有偿还才能而很多骗得现金的;2.抽逃搬运资金,藏匿产业的;3.藏匿、毁掉账目,或许假关闭,以躲避返还资金的。本案悉数卷宗依据和一审庭审查询中,没有任何依据能够证明上诉人何XX有任何占有、浪费或搬运集资款和刑法、司法解说有关规则的行为和现实。
3、依据法释[2010]18号 《关于审理不合法集资刑事案子详细使用法令若干问题的解说》第四条的规则:“集资欺诈罪中的不合法占有意图,应当区别景象进行详细确定。行为人部分不合法集资行为具有不合法占有意图的,对该部分不合法集资行为所涉集资款以集资欺诈罪科罪处分;不合法集资一起违法中部分行为人具有不合法占有意图,其他行为人没有不合法占有集资款的一起成心和行为的,对具有不合法占有意图的行为人以集资欺诈罪科罪处分。” 详细到本案中,上诉人何XX仅仅**公司的一般职工,其既没有不合法占有集资款的成心和意图,也没有实践分配、占有不合法集资款的现实和行为,更没有占有浪费集资款,其行为底子不契合集资欺诈罪的片面、客观要件,不构成集资欺诈罪。
五、关于何XX的科罪和量刑问题
首要,如前所述,上诉人何XX不构成集资欺诈罪而是构成不合法吸收大众存款罪,一审法院以集资欺诈罪对其科罪量刑归于适用法令过错。一审法院没有仔细考量上诉人何XX霞此次涉嫌违法的现实通过和情节缘由、没有考虑上诉人此次涉嫌违法并非是其原意而是受人欺诈和使用才涉嫌违法,其不具有欺诈、占有集资款的成心和行为的现实。
其次,上诉人系投案自首并取得了相关受害人的体谅,一向照实告知涉嫌违法的现实并活跃合作公安机关查明案子现实,主动认罪,依法应当减轻处分。一审法院不予确定上诉人自首是不契合相关法令规则的,也与在案依据能够证明的现实相违反。
再次,一审法院关于上诉人现已取得很多受害人体谅的现实尽管确定,但在量刑上并没有表现;且上诉人何XX归于主动投案,对其适用缓刑也的确不致于损害社会。
综上所述,一审法院确定现实不清,依据不足,适用法令过错,导致对上诉人量刑侧重。恳求二审法院依法予以纠正。
辩解人:李**
广东**律师事务所律师
联络电话:1372800****
读者假如需求法令方面的协助,欢迎到听讼网进行法令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