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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严格依法办理婚姻登记的批复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11-05 15:49

发布部分: 民政部、国家计划生育委员会发布文号: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民政厅、计划生育委员会:你区民政厅一九八三年十一月二十四日请示报告收悉,现答复如下:一、晚婚年纪不能作法定婚龄。法定婚龄是《婚姻法》规则的最低婚龄。婚姻登记机关应活跃宣扬晚婚的优点,鼓舞晚婚,但有必要按国务院1980年12月10日国发(1980)305号《关于仔细贯彻履行新婚姻法的告诉》履行。即:“有必要依法就事。婚姻法一经收效,各地在处理有关婚姻家庭问题时,就要严厉依照有关规则就事,做到有法必依,执法必严,不能随意变化。前一段时期,有些当地在婚龄、婚姻登记方法等方面各自做过一些暂行规则,自新婚姻法施行之日起,凡与该法不一致的有关规则,一概无效。”二、喀什行署自行决定凭“准婚证”处理结婚登记的作法是违背国家婚姻登记方法的,应报请自治区人民政府当即予以纠正。往后民政部分和计划生育部分在工作上要互相支持,密切配合。民政部分要辅导婚姻登记机关活跃宣扬晚婚晚育,实施计划生育;计划生育部分要大力支持婚姻登记机关依法就事,宣扬法制的重大意义。遇有违背王法的行为,要共同向领导反映,及时纠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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