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关联交易利息支出能不能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07-24 08:33问:企业相关买卖利息支出是否可以在核算应交税所得额时扣除?
答:依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相关方利息支出税前扣除规范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告诉》(财税〔2008〕121号)规则:
一、在核算应交税所得额时,企业实践支交给相关方的利息支出,不超越以下规则份额和税法及其施行法令有关规则核算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越的部分不得在发作当期和今后年度扣除。
企业实践支交给相关方的利息支出,除契合本告诉第二条规则外,其承受相关方债务性出资与其权益性出资份额为:
(一)金融企业,为5:1;
(二)其他企业,为2:1。
二、企业假如可以依照税法及其施行法令的有关规则供给相关材料,并证明相关买卖活动契合独立买卖准则的;或许该企业的实践税负不高于境内相关方的,其实践支交给境内相关方的利息支出,在核算应交税所得额时准予扣除。
二、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的告诉》(国税发〔2009〕2号)第八十九条规则:“企业相关债资份额超越规范份额的利息支出,如要在核算应交税所得额时扣除,除遵循本办法第三章规则外,还应预备、保存、并按税务机关要求供给以下同期材料,证明相关债务出资金额、利率、期限、融资条件以及债资份额等均契合独立买卖准则:
(一)企业偿债才能和举债才能剖析;
(二)企业集团举债才能及融资结构状况剖析;
(三)企业注册资本等权益出资的变化状况阐明;
(四)相关债务出资的性质、意图及取得时的商场状况;
(五)相关债务出资的钱银品种、金额、利率、期限及融资条件;
(六)企业供给的抵押品状况及条件;
(七)担保人状况及担保条件;
(八)同类同期借款的利率状况及融资条件;
(九)可转化公司债券的转化条件;
(十)其他可以证明契合独立买卖准则的材料;
三、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的告诉》(国税发〔2009〕2号)第九十条规则:“企业未按规则预备、保存和供给同期材料证明相关债务出资金额、利率、期限、融资条件以及债资份额等契合独立买卖准则的,其超越规范份额的相关方利息支出,不得在核算应交税所得额时扣除。”